SL 329-2005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L 329-2005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简介:
SL 329-2005《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于2005年制定的一部行业标准。该规范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库、电站、堤防、河道整治等)的设计阶段,对工程的防火设计和安全防护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概述了水利水电工程防火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强调了防火设计应与工程的总体布局、结构、材料、施工方法等相结合。 2. 对工程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通道、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水源、消防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疏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对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等提出了防火性能要求。 4. 提供了防火设计的计算方法和防火检查验收的标准。
附条文说明部分是对每一项规范条文的详细解释,帮助设计人员理解和执行规范,确保工程的防火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总的来说,SL 329-2005《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于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SL 329-2005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内设回车场。 水利水电工程厂区行人和车辆较少,为节约用地,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水电工程厂区行人和车辆较少,为节约用地,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1.1原规范第4.1.1条的修改条文。
JC∕T 1014-2006 腰果壳油摩擦粉4.1.2原规范第4.1.2条的修改条文。
4.2.1原规范第4.2.1条的修改条文。
水利水电工程的地面厂房一般是通过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与室外地面联通,为保证厂房内运行人 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疏散,在该层要求设置二个对外的安全出口。这样能保证即使当一个出口被 烟火堵住时,人员仍然可以从另一个出口安全疏散。 为保证疏散人员和扑救人员的出入顺利,尽量缩短疏散距离,要求二个安全出口中,有一个必 须是从发电机层或电机层直接通至室外地面的出口,即不是经过相邻的副厂房等其它部位通至室外。 当发电机层和室外地面高程不同,而与安装间地面高程相同时,则其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要求设置在安装间。
当发电机层和安装间均与室外地面高程不同时,则其安全出口的设置按本标准4.2.2对地下 的要求热行,
4.2.2原规范第4.2.2条的修改条文。
4.2.3原规范第4.2.3条的修改条文。
正常运行时,水利水电工程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中,工作人员虽较 少,但工作条件较差,管道、电缆等布置交叉多,地面甚至有积水等,一旦出现事故,运行人员心 理状态比较紧张,所以规定不论其长度多少,均不应少于两个出口,以便运行人员和援救人员可就 匠出入。廊道较长时,其疏散距离还应满足本标准4.2.5的要求。 根据电站运行实践和事故教训,为保证发电机层以下部位的疏散,其中一个出口应能直通发电 机层。
4.2.4原规范第4.2.4条的修改条文。
4.2.5原规范第4.2.5条的修改条文。
4.2.6原规范第4.2.6条的保留条文。
当高度超过24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丁类高层副厂房.按照GB
求,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50m。当高度不超过24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副厂房,其安全 距离不限,
4.2.7原规范第4.2.7条的保留条文。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副厂房内工作人员数量比民用建筑内的人员要少,而且厂房建筑可燃装 修材料也少。所以对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副厂房,仅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对高度 超过32m的高层副厂房则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防排烟按现 行有关标准要求设计
4.2.9原规范第4.2.8条的保留条文。
4.2.10原规范第4.2.9条的修改条文。
通风用的廊道、竖并兼作安全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通风道的运行可靠和检 修方便;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为此,通风道应与通道隔开,通道的宽度采用0.9n 是按安全疏散门的净宽确定的
4.3.1原规范第4.3.1条的修改条文。
4.3.2原规范第4.3.2条的修改条文。
各类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可能起火的部位主要是电机或轴承油箱。对这种行走设备利用固定式 灭火设施灭火通常比较困难。为及时扑救可能发生的火灾,起重机上要求配备手提式灭火器,由司 机直接灭火。
4.3.3原规范第4.3.3条的修改条文。
水电工程各生产场所除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固定式灭火设备外,还应配置移动式灭
水利水电工程各生产场所除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固定式灭火设备外,还应配置移动式灭 火器。
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水利水电工程室内的火灾种类可分为以下几类: (1) A类火灾:指固体可燃物火灾。 (2) B类火灾:指两类液体火灾,如透平油、绝缘油等液体火灾。 (3) 带电火灾:指带电设备火灾,如水轮发电机、电气设备、电动机等火灾。 灭火器类型选择原则: (1)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泡沫、干粉、洁净气体灭火器。 (2) 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泡沫、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灭火器。 (3)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洁净气体、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但旋转电机不宜用干粉型灭
5.0.1原规范第5.0.1条的修改条文。
5.0.2原规范第5.0.2条的保留条文。
本条规定了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变压器火灾 时殃及其他电气设备(不包括中性点设备、母线),及其他设备火灾时影响变压器的安全运行。 为保证变压器的安全运行,根据实际工程中扑救这类火灾事故的实践表明,当其间距为5m时 可以满足临时扑救火灾、防止事故扩大的要求。如盘锦变电所的30000kVA,220kV主变压器发生 灾时,变压器油四处流散燃烧,相邻5m处尚有一台3200kVA的配电变压器,消防人员为了保护该配 电变压器,临时在两台变压器之间垒了一堵防火墙,有效地防止了事故的扩大。当充油设备的油量 大于2500kg时,应按5.0.1条处理,
5.0.3原规范第5.0.3条的修改条文。
本条规定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油浸式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间或保 持防火间距,或设置防火隔墙,可根据具体工程条件选择确定。
500kV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及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隔离措施可采用防火隔墙或装 火水幕。两种防火隔离措施国内外都有工程应用实例
5.0.4原规范第5.0.4条的修改条文。
5.0.5原规范第5.0.5条的修改条文。
为减少场地开挖,有些水力发电厂的室外油浸式变压器需靠近厂房外墙布置。难以满足防火间 矩要求。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厂房安全,本条规定该厂房外墙应采用防火墙, 并同时规定了开设门窗和孔洞的条件和要求,
5.0.6原规范第5.0.6条的修改条文。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设置贮油及排油设施是防止火灾事故油火蔓延的有效措施, 为国内外工程广泛采用。根据我国运行经验,规定设置事故贮油设施的油量界限为1000kg。 当单独贮油坑容积不能满足时,应增设公共集油池,
5.0.7原规范第5.0.7条的修改条文。
贮油坑容积应根据单台设备油量多少、贮排油设施的布置条件、不同的贮排油方式确定。可单 独设置烂存100%油量的贮油坑,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火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应考患火火的水量 当设备油量较大或装设有多台大容量变压器时,宜在贮油坑底设排油管排至公共集油池,这时的贴 油坑容积可按20%设备油量确定。为保证排油畅通,贮油坑至公共集油池的排油管内径规定为150mm 根据工程使用情况,为防止堵塞,排油管入口处须加装铁栅滤网,主变压器、公共集油池的位置 应在进行厂区布置设计中,统一规划选定。该集油池应采用封闭结构,以保证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 还应有正常时排雨水的设施和事故时排油、排水的设施。
5.0.8原规范第5.0.8条的保留条文。
参考国外资料,并经过国内验证试验,贮油坑内铺设一定规格的卵石层,对油类火灾具有良好 的阻火降温作用;卵石层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大小,按国内运行经验并参考前苏联、日 本等国规范要求,规定为50mm~80mm。
5.0.9原规范第5.0.9条的修改条文。
当充油设备爆炸起火时,大部分油量将流人烂油池。 因此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满足烂存最大 台充油设备全部油量要求。在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灭火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还应计及相应的灭火水 量。水喷雾灭火水量按本规范9.4规定确定,
5.0.10原规范第5.0.10条的修改条文
5.0.11原规范第5.0.11条的修改条文。
为扑救火灾应急需要,规定在变电站、开关站出入口及充油设备附近配置灭火器。具体配置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6.0.1原规范第6.0.1条的修改条文。
6.0.2原规范第6.0.2、6.0.3、6.0.4、6.0.5条的修改条文
6.0.3原规范第6.0.6条的修改条文。
油浸式主变压器充油量较多,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厂房和其他设备的安全,一般不宜设在厂 房内,但从布置和运行等方面综合考虑,有时不得不将其布置在厂内,尤其地下厂房的布置更需如 此,国内已有很多的工程实例。故本条规定在满足消防措施的前提下,允许油浸式主变压器设置在 内。 本条规定了必须采取的五条综合消防措施。其中,主变压器专用房间(或洞室)防火墙应封闭
6.0.4原规范第6.0.9条的保留条文。
为保障人员安全疏散,便于消防作业,根据多年运行经验,配电装置室长度大于7m而末超过60 时,设置两个出口是适宜的;当长度大于60m时,除两端出口外,中间尚应增设出口,以保证室内 任何部位到出口的距离不大于30m
201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考试真题及答案(完整版)原规范第6.0.10条的修
6.0.6原规范第6.0.13条的修改条文。
电气设备室为所有放置电气设备房间的统称。如: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中控室、继保室、 电缆室、蓄电池室等。 采用非燃烧材料堵塞电气设备室相互之间及与室外相通的沟、孔、洞,防止失火时火苗沿电缆 油污等蔓延扩大。 非燃烧材料的耐火极限应和隔墙、楼板等穿过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相同
7.0.1原规范第7.0.1条的保留条文。
电缆火灾是电力系统多发性事故,其中由外部火源引燃电缆的占总数的70.3%;由电缆本身故障 引起火灾的占总数的29.7%。 电缆室(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廊道)及厂房内其它各种场所架空敷设电缆回路中,由于动力 电缆运行中发生火灾的几率相对较大,故对动力电缆、控制电缆及通讯电缆等采取分层敷设。在转 亨处,电缆也要分层排列,不宜成捆、成束安装,并在动力电缆层间加装耐火隔板,这样可以限制 电缆火灾规模。 为阻止延燃,同时规定隔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7.0.2原规范第7.0.2条的修改条文。
根据电缆火灾事故统计,发电厂和变电所多起重大火灾都是起火后沿着电缆隧道蔓延扩大造成 的。本条根据实际工程教训,规定设置防火封堵的部位。 本条规定的三种部位应包括各个电缆集中敷设场所的电缆出入口、电缆沟及隧道分支处、电缆 穿越(入)各设备室的孔洞、跨越各主要生产厂房外墙分支电缆沟引接处。
知名地产项目采购关键工作流程及材料培训.pdf7.0.3原规范第7.0.3条的修改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