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浙消〔2020〕166号)关于发布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的通知.pdf简介:
"浙消〔2020〕166号"文件是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的一个具体的通知,标题可能是"关于发布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的通知"。这份通知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关于如何解决或操作在浙江省消防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提供了一份技术性的指导文件。
这份指南2020版可能包括了对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火灾预防和应急响应策略、特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高科技消防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最佳实践。它是为了提升消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对消防行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工作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指南内容需查阅原始文件或官方发布的详细解读,因为通知通常会详细说明各个部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浙消〔2020〕166号)关于发布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的通知.pdf部分内容预览:
3.2.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第1款规定,剧场、电 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 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 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B.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 宝建筑中的厨房。
GB/T 17888.2-2020 机械安全 接近机械的固定设施 第2部分:工作平台与通道.pdf3.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
3.3.2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
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 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3.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筑
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 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 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水透气膜时,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3.4.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指南》申明确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 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 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 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4.2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 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保证其整体耐火极限 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 热保护措施。
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 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3.4.5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 作要求。
3.4.6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
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4.12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 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 分隔。
4.1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4.1.1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币场内。当 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 分隔措施;招待所(旅馆)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公共 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且在首层均应能独立直 通室外。
4.1.2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 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含厨房 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 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 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 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 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4.1.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 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 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4.1.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 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不小于该层各 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 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1.1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 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4.1.6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 的1.1倍计算。 4.1.7除中庭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 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能采用防 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4.1.8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
4.1.9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 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1.10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 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 等室外开敲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2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 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3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或疏散楼 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 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 散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 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 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1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 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 列要求: 1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 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 区面积; 2“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²,且该敲开 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13m; 3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平地下商业20000m之间的分隔 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 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第6.1.4条的有
4.1.12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 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 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4.1.13除甲、乙类厂房及本《指南》第1.3.1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 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任一点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25%。 4.1.14除规范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也可增加25%。 4.1.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 上设置普通窗(洞)时(教学建筑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除外), 或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从房间 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 大于45m;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的规定执行 4.1.16当厅室面积小于400m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 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 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 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10m):也可按《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 火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4.1.17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 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8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置1部疏散楼梯的面积要求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
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但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他相关条文的要求。
DB32/T 4046-2021 城市湖泊水体草型生态系统重构技术指南.pdf附图4.1.21单元间疏散楼梯连通
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 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 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4.1.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2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 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的隔墙。
4.1.24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
4.1.24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 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4.1.25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m的地上和超过200m地下附
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 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m的地上和200m地 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 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 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1.27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 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4.1.28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 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4.1.29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 不设防火门YD/T 2795.3-2015 智能光分配网络光配线设施 第3部分:智能光缆分纤箱.pdf,可作为散开楼梯间用于疏散,但应设置挡烟设施,设施 下部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 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当a≤b≤c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