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14-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4部分:家具制造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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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14-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4部分:家具制造业.pdf简介:

DB34/T 4230.14-2022 是中国安徽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4部分:家具制造业》。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家具制造业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在家具制造过程中可能来源于涂料、胶粘剂、清洁剂等,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该标准旨在提供家具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治理的指导,包括但不限于:

1. VOCs的识别与量化:规定了如何识别和量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以便进行有效的排放控制。

2. 治理技术:给出了适用于家具制造业的VOCs治理设备和技术的选择,以及如何优化使用以减少排放。

3. 环境监测:明确了环境监测的方法和频次,确保VOCs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4. 管理要求:规定了企业应建立的VOCs排放管理制度,包括预防、控制、报告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5. 培训和教育:强调了员工对VOCs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提高整个行业的环保意识和执行能力。

通过遵循这个标准,家具制造业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VOCs排放,保护环境,同时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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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4230.142022

JGJ∕T 391-2016 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加 引言 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环境管理台账 7.3生产基本信息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非正常工况

拟 引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环境管理台账 7.3生产基本信息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非正常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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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接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钱靖、张红、吴蕾、朱森、洪星园、秦志勇、卫尤文、修光利、王馨 琦、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青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钱靖、张红、吴蕾、朱森、洪星园、秦志勇、卫尤文、修光利、王 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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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 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记录等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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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涂料、胶粘剂、清洗剂中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18581、GB33372、GB38508和HJ2541的 要求。 4.1.2宜采用往复式喷涂箱、辊涂、淋涂、机械手、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减少使用手动空气喷 涂技术。 4.1.3木质家具宜使用高效的往复式喷涂箱、机械手和静电喷涂等技术。 4.1.4酚醛板家具宜使用粉末静电喷涂等技术;其他板式家具宜采用辊涂、淋涂、往复式喷涂箱等高 效涂装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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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擦色剂、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清洗剂、涂料、腻子等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 4.2.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 场地。 4.2.1.3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2.1.4废涂料、废胶粘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 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

4.2. 2转移和输送

4.2.2.1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4.2.2.2宜使用集中供漆、供胶系统、

4.2.2.1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施胶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 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4.1涂料、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 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 4. 2宜设置专门的密闭调配间

4.2.5.1底漆、面漆、擦色等喷涂或涂饰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无法密团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5.2水性涂料的宜设置干式喷漆房;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槽/池和刮渣间应密闭,废气应 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6.1流平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 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6.2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稀释排放。

4. 2. 7 干燥

2.7.1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应排至VO 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7.2温度较高的烘干废气不宜与喷涂、流平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2.8.1清洗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8.2沾染有清洗剂的废抹布应放入密闭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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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1退料过程残存物料应使用密闭容器盛装, 4.2.9.2退料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 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 2. 10 回收

4.2.10.1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应将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密团储存,送回至调配间或储 存间。 4.2.10.2辊涂、往复式喷涂箱等涂料可回收的喷涂工艺设备,在喷涂作业中宜设立涂料回收装置,回 收的涂料宜重新用于生产中。

4.2. 11非正常工况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 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 措施。

施胶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催化氧化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2喷涂、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4.3.2.1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湿式水帘+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或采用干式漆雾 甫集过滤系统。 4.3.2.2水性涂料集中自动化喷涂及溶剂型涂料的喷涂、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废气宜采用吸 附浓缩+燃烧/催化氧化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的废气的可采用活性 炭吸附等工艺。

4. 3. 3 调配、流平

4.3.3.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3.2调配、流平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

4.3.3.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4.1线上设备清洗废气宜与喷涂废气一并处理。

4.3.4.2线下设备清洗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应符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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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HJ/T397、HJ819、HJ942、HJ1027、HJ103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 测技术指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2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宜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DB31∕T 814-2014 热再生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夺合HJ819、HJ942、HJ944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

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记录

7.3.1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有设计参数的)等。连续性生产按照批次记录, 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按照周期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7.3.2擦色剂、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清洗剂、涂料、腻子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 含量检测报告,使用量,采购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按照批次记录,每 批次记录1次,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DB41/T 643-2010 公路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设计规范.pdf7.5.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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