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13-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3部分:制鞋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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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13-2022 是中国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其全称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3部分:制鞋行业”。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制鞋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管理和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容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在制鞋过程中可能来源于胶水、溶剂、涂料等材料。

该标准旨在推动制鞋行业的环保发展,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VOCs减排措施,包括改进生产工艺、选用低VOCs或无VOCs的材料、安装VOCs收集和处理设备、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政策等。通过实施该标准,可以减少制鞋行业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质量,同时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绿色生产水平的重要指南。

企业需要遵守这一标准,以确保其生产过程中的VOCs排放符合环保要求,从而避免可能的环保处罚并提升企业的环保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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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4230.132022

GB/T25998-2020 矿物棉装饰吸声板#日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 环境管理台账 7.3 生产基本信息 7. 4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 泄漏检测与修复 7. 6 储罐 7. 7 装载 7. 8 循环水冷却系统 7. 9 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7.10 非正常工况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 环境管理台账 7. 3 生产基本信息 7. 4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 泄漏检测与修复 7.6 储罐 7. 7 装载 7. 8 循环水冷却系统 7. 9 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7. 10 非正常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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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接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洪星园、张红、朱森、吴蕾、秦志勇、钱靖、卫尤文、修光利、王馨 琦、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青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洪星园、张红、朱森、吴蕾、秦志勇、钱靖、卫尤文、修光利、王 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DB34/T4230.1320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 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 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记录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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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 I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 行测量,加和得出。

量浓度计。 3.4 生产设施productionfacilities 与产生VOCs排放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3.5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voCsemissioncontrol 对生产设施运营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过程。 3.6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voCsemissioncontrolfacilities 对生产设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3.7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vocs emission controlfacilities operatior 承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由排污单位委托 第三方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第三方服务企业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由排污单位自 行管理的,排污单位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

industry 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活动。

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活动

4.1.1宜使用无溶剂聚氨酯热熔胶、水性聚氨酯胶等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4.1.2宜使用无“三苯”、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4.1.3 胶粘剂使用应符合GB19340、GB/T30779、GB33372和HJ2541的要求。 4.1.4清洗剂应符合GB38508的要求,

4.1.1宜使用无溶剂聚氨酯热熔胶、水性聚氨酯胶等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4.1.2宜使用无“三苯”、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4.1.3 胶粘剂使用应符合GB19340、GB/T30779、GB33372和HJ2541的要求。 4.1.4清洗剂应符合GB38508的要求,

4.1.1宜使用无溶剂聚氨酯热熔胶、水性聚氨酯胶等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4. 2. 1设备和工艺

宜采用制鞋自动化技术,宜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机等生产设备,自动调节出胶,智能控制出胶 厚薄、涂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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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减少使用小型桶装胶粘剂和溶剂。单班同一种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量大于630L,宜采用储 罐集中存放;储罐尾气应收集处理。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密闭储存于室内,在非取用状态 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封闭。 4.2.2.2废胶粘剂、废清洗剂、废处理剂、废漆渣、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 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

4. 2. 3原料调配

4.2.3.1胶粘剂、溶剂、油漆等物料的调配,应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 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4.2.3.2生产工位上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等)的容器应加盖密闭,使用后 的物料桶应加盖密闭,不能密闭的应确保废气有效收集,废气经收集后进入VOCs废气处理系统。

2.5.1胶粘剂、溶剂、油漆、清洗剂、处理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应随 ,用后应及时密闭。 2.5.2集气系统和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应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同步运行

4.3.1高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燃烧等处理技术。 4.3.2中、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回收技术处理,无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浓缩 一燃烧等处理技术。 4.3.3非水溶性组分废气宜采用吸收、燃烧、喷淋吸附、高压静电等处理技术或者组合处理技术,禁 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处理。

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1执行HJ/T397、HJ819、HJ942、HJ112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 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2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宜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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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942、HI944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记录

记录生产装置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生产 能力、年运行时间、运行负荷以及原料、辅料、燃料使用量及产品产量等。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4.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7.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TZ205-2009》,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7.5.1生产装置名称、密封点类型、密封点编号或位置、检测时间、检测初值、背景值、净检测值、 介质、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记录表。 7.5.2是否修复、是否延迟修复、修复时间、修复手段、修复后检测初值、修复后背景值、修复后净 检测值、介质、修复后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修复记录表。

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浮盘密封设施状态、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年周转量 等以及储罐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储罐废气治理台账,

装载物料名称、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和装载形式、实际装载量等以及装载废气治理台账。

7.9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挥发性有机物治 染物排放情况。 2计划内检修和非计划启停《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GB2099.3-2008》,应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异常 应对措施、是否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查人、检查日期及处理班次等。

因、应对措施、是否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查人、检查日期及处理班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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