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15-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5部分:汽车整车制造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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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15-2022 是中国安徽省地方标准,全称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5部分:汽车整车制造业》。该标准主要针对汽车整车制造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和治理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简称,它们在汽车生产过程中可能来源于漆料、胶粘剂、清洗剂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潜在影响。该标准旨在推动汽车整车制造业实施更严格的环保措施,减少VOCs的排放,提升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标准,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具体规定可能包括VOCs的源头控制、治理设施的设计与运行、排放限值、监测与管理、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评估等。企业需要按照该标准进行VOCs的管理,通过技术创新和改进工艺,以达到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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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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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引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环境管理台账 7.3生产基本信息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非正常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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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1722-2018标准下载本文件接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吴蕾、朱森、卫尤文、洪星园、秦志勇、钱靖、修光利、王馨 琦、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青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吴蕾、朱森、卫尤文、洪星园、秦志勇、钱靖、修光利、王 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DB34/T4230.1520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 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 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记录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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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automotivemanufacturingindustry 从事汽车整车制造、改装车制造、电车制造等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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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PVC胶、隔热防震涂料、胶粘剂、密封胶等VOCs物料密闭 储存。 4.2.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 场地。 4.2.1.3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2.1.4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 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3.2宜设置专门的密闭调配间。 4.2.3.3批量、连续生产的涂装生产线,宜使用全密闭自动调配装置进行计量、搅拌和调配;间歇 小批量的涂装生产线,宜减少现场调配和待用时间;调漆宜采用排气柜或集气罩收集废气。

废气宜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4.2.5.1中涂漆、色漆(面漆)、罩光清漆等喷涂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5.2宜设置干式喷漆房,使用全自动喷涂设备,采用循环风工艺;使用湿式喷漆房的,循环水泵 间和刮渣间应密闭,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5.3宜使用油漆回流系统,喷涂时精确控制油漆用量

4. 2. 6 流平 (含闪于)

2.6.1流平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 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6.2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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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涂胶、点补、注蜡

4.2.9.1点补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9.2涂胶、注蜡等工序无法实现局部密闭的,应在喷涂工位配置废气收集系统。

4.2.10.1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应将剩余的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配间或储存间。 4.2.10.2使用走珠供漆系统时,换色过程宜将管内未使用的油漆回流至密闭分离模块或调漆模块,进 行回收或回用

4. 2. 11非正常工况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 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 代措施。

采取合适的治理技术处理电泳车间废气。 永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盔

4. 3. 2 喷涂、流平

4.3.2.1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文丘里/水旋湿法漆雾捕集+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 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等装置。 4.3.2.2喷涂、流平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 的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工艺。

烘王废气宜采用热力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单独处理

4.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

4.3.5线下清洗、涂胶、点补、注蜡

线下清洗、涂胶、点补、注蜡等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符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控制要

YD/T 3402-2018 城域N×100Gbit/s光波分复用(WDM)系统技术要求.pdfDB34/T4230.152022

6.1执行HJ/T397、HJ819、HJ942、HJ971、《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 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6.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7.3.1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等,每天记录1次。 7.3.2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PVC胶、隔热防震涂料、胶粘剂、密封胶等含VOCs原辅材料 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检测报告,使用量,采购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按 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7.3.1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等,每天记录1次。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JTS∕T 275-3-2019 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7.5.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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