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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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2).pdf简介:

"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2)"这个名称可能是一个假设性或未来的规范,因为截至2021年,我并未找到具体的2022年关于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的检验规则。然而,一般情况下,关于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的技术和检验规则,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这类新型、环保的船舶在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符合安全、环境和性能标准。

这类规则可能会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要求:规定氢燃料电池系统的结构强度、热管理、电气安全、氢气存储和处理、以及船舶动力系统的效率和排放标准。

2. 建造和检验:涉及氢燃料电池组件的制造质量控制、安装验证、以及船舶的整体结构和功能测试。

3. 运行和维护:指导船舶操作员如何安全有效地运行燃料电池系统,以及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程序。

4. 安全规定:确保氢气储存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在发生泄漏或意外情况下的应急响应措施。

5. 环境影响:强调氢燃料电池船舶的零排放特性,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监控和管理。

实际的规则可能会因各国或地区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有具体2022年的规则出台,会更加详细和具体。

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2).pdf部分内容预览:

6.2.4.1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测的项目可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进行。

6.2.4.1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测的项目可根据制造商的

6.2.5.1本规则第4章第3节所要求的的通风能力所要求的通风能力发生任何损失时,应在驾驶 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集控室或船舶安全中心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6.2.5.2确认通风系统运行时具备本节6.2.5.1中“所要求的通风能力”的可接受方法JGJ 70-2009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pdf,可采用下 列方法之一: (1)监测通风电动机或风扇运行并结合负压指示: (2)监测通风电动机或风扇运行并结合通风流量指示; (3)监测通风流速以表示达到所要求的空气流速。

6.2.6.1氢燃料罐(接头处所)的污水井(如有时)和燃料电池处所的污水井(如有时)应设 置液位传感器。监测到污水井高液位时,安全系统应能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3.2对气体探测的要求

6.3.2.1在下述处所和位置应安装固定式气体探测器: (1)氢燃料罐接头处所内: (2)双壁管内外层管之间: (3)含有氢燃料管路、气体设备的机器处所或燃料电池处所内; (4)压缩机室和氢燃料准备间内; (5)其他含有氢燃料管路或氢燃料设备,但未设置双壁管的围蔽处所内; (6)其他可能产生气体积聚的围蔽或半围蔽处所内,包含屏壁间处所和除氢气瓶以外独立式氢燃 料罐的氢燃料罐处所; (7)空气闸内: (8)第4章4.2.2.5中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辅助系统介质出口处或膨胀水箱内; (9)氢燃料电池冷却液供应装置: (10)与氢燃料系统相关的电动机(如压缩机、燃料泵等设备的电动机)处所内:

(11)围蔽或半围蔽加注站: (12)气体阀件单元处所(气体阀件单元处所与通风导管连通且气体阀件单元处所内部空间不大于 2m时,气体阀件单元处所可视为通风导管的一部分); (13)经风险分析后,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的通风进口。 6.3.2.2气体探测器的布置应考虑舱室大小、设备布置和通风等因素,气体探测器宜安装在氢 气可能积聚的位置和/或通风出口。应采用气体扩散分析或物理烟雾测试来确认最佳的布置位置。 6.3.2.3可燃气体探测应连续进行。 6.3.2.4基于余的考虑,气体探测器应为两个互相靠近且独立的探测器。如探测器具备自检 功能,则允许使用一个探测器,并应备有备件以便及时更换。 6.3.2.5气体探测器应按照公认标准进行设计和试验

第4节监测、控制和安全系统功能

的运行。为了防止冷却液泄漏到燃料电池处所中,应提供能够容纳这些冷却液的附加屏蔽的管路或 设施。可提供相应措施安全排出这些冷却液。 6.4.1.11燃料电池处所中探测到火灾,安全系统应能立即中断氢燃料供应,并切断燃料电池处 所中所有非合格防爆电气设备供电, 6.4.1.12定义为1类危险区域的燃料电池处所,若氢燃料电池堆没有取得在1类危险区域环境中 工作的认可,当表面温度高于300℃时,应立即关闭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并切断该燃料电池处所的氢 燃料供应。 6.4.1.13报警及限定故障后果的安全动作应根据本章前述内容和本节表6.4.1.13进行设置。对于 非常规和复杂的氢燃料电池发电 的报警及安全动作

表 6.4.1.13

1)如果氢燃料罐向1台以上氢燃料电池供应氢燃料,并且不同的供应管路完全独立并安装在 独立的管道内,同时每条管路上的主阀位于管道外部,则仅关闭通往探测到可燃气体或通风 失效的管道内的供气管路上的主阀。 2)如果管道由情性气体进行保护,则情性气体失压将同样引起本表中规定的动作, 3)该参数不必引起氢燃料供应自动停止,可手动选择。仅当氢燃料泄漏进导管,且导管通风 失效时,才需要停止氢燃料供应。

7.2.1一般要求 7.2.1.1燃料电池处所和任何含有泵、压缩机、热交换器、蒸发器或压力容器等氢燃料制备 备的处所应按照A类机器处所(海船)或重要机器处所(内河船)的要求划分防火限界面 7.2.1.2氢燃料电池内使用的可燃材料应尽可能减少。 7.2.1.3灭火系统应与使用的氢燃料和氢燃料电池的火灾特性相适应

7.2.2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7.2.2.1氢燃料罐处所(如布置在甲板下方则包括其通风管道)、燃料电池处所以及其他可能 出现可燃气体的处所,应设置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或《内河船舶法定 检验技术规则(2019)》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7.2.2.2火灾探测系统类型和布置的选择应适当考虑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中可能存在的氢燃料 和可燃气体。 7.2.2.3当使用氢燃料时,除应设有烟雾探测器外,还应按照公认标准"设置合适的火灾探测器 7.2.2.4探测到火灾后,应采取第6章表6.4.1.13列出的安全措施,且应自动停止通风。

7.2.3防火与防爆 7.2.3.1氢燃料罐 (1)位于开散甲板的氢燃料罐

①参见ISO/TR15916:2015《氢系统基本安全要求》

7.2.4.1燃料电池处所的通风系统的空气进、出口应设有故障安全自动关闭型挡火闸,该挡 闸应可从燃料电池处所外部操作。 7.2.4.2氢燃料罐接头处所的通风围阱内应安装故障安全型自动挡火闸。 7.2.4.3挡火闸在灭火系统动作之前应处于关闭状态。

7.3.1.1燃料电池处所、氢燃料罐处所、氢燃料准备间应设置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20)》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7.3.1.2固定式灭火系统应在充分考虑被保护处所可能产生的火灾强度的基础上选择,并应随 时可用。 7.3.1.3本节7.3.1.1所述处所的灭火介质应采用干粉或二氧化碳。 7.3.14氢燃料加注站应设置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或大型推车式干粉灭火设备,其应覆盖所有

可能的泄漏点。其灭火能力应至少确保能以不低于3.5kg/s的速率释放45s。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应布 置为能在被保护区域外的安全位置手动释放。 7.3.1.5氢燃料加注站附近和氢燃料准备间内应分别设置至少1具容量不少于5kg的手提式干粉 灭火器。 7.3.1.6在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附近及其所在燃料电池处所的入口处,应至少各设置1具容量不 少于5kg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7.3.1.7应安装水雾系统用于冷却、防火以及船员防护,水雾系统应覆盖位于开散甲板上方的 氢气燃料罐的暴露部分。

第 8 章 氢燃料储存

8.1.1.1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氢燃料储存和透气系统应符合本章规定。 8.1.1.2氢燃料罐与氢燃料接触部分的材料应与氢相容,应考虑氢脆现象对使用寿命的影响。 8.1.1.3氢燃料罐应固定在甲板上。氢燃料罐的支撑和固定装置应根据最大预期静态和动态倾 角以及最大的加速度预期值进行设计,并考虑船舶特性和氢燃料罐位置。氢燃料罐支撑构件应能防 上罐体的移动。 8.1.1.4氢燃料罐连接至船舶氢燃料管系的连接管应具有足够的柔性补偿。 8.1.1.5应提供在氢燃料罐连接意外断开或破裂时可限制氢燃料泄漏量的装置。 8.1.1.6氢燃料罐和氢燃料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确保氢燃料泄漏后所采取的安全动作不会导致不 可接受的动力损失

第2节压缩氢气燃料罐透气系

第2节压缩氢气燃料罐透气系统

8.2.1.1每个氢燃料罐应设有安全泄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的气体出口应连至船舶氢燃料透气 系统,氢燃料透气系统的出口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能使气体排放不受阻碍且垂直向上排出; (2)布置成能使水或雪进入透气系统的可能性减少至最低限度: (3)透气出口的高度应高出露天甲板通常不小于B/3或6m,取其大者,如将其设在工作区域或走 道4m范围内,则通常应高出工作区域或走道不小于6m。对于内河船舶,如透气出口高度导致通航受 限,上述距离可由6m降低至3m。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透气出口高于任何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其他非危险处所的空气进口或开口及 机器设备的废气出口; ②起居处所和驾驶室面向透气出口的窗户为气密窗; (3)非危险区域的空气进口、出口或开口不应直接面向透气出口,且最大程度地远离透气出 口; ④发动机、锅炉和其他燃烧装置的排气管上设有火星熄灭器,且最大程度地远离透气出口 (4)透气出口应位于距离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其他非危险处所的空气进口或开口及机 器设备的废气出口不小于10m处。对于内河船舶CJ∕T 52-1999 城市污水 悬浮固体的测定 重量法,如确不可行,上述距离可由10m降低至5m。但应 满足以下要求: ①透气出口高于任何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其他非危险处所的空气进口或开口及 机器设备的废气出口; ②起居处所和驾驶室面向透气出口的窗户为气密窗; ③非危险区域的空气进口、出口或开口不应直接面向透气出口,且最大程度地远离透气出 口; ④发动机、锅炉和其他燃烧装置的排气管上设有火星熄灭器,且最大程度地远离透气出口

3.2.1.2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氢燃料罐的装置。 3.2.1.3透气系统应独立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或其他非危险区域的透气系统 8.2.1.4透气管路的设计和布置应考虑温度变化、气流流动和船体运动等因素的影响。

第 9 章 氢燃料加注

9.1.1一般要求 9.1.1.1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加注压缩氢气应符合本章规定。 9.1.1.2工作服和保护设备应存放在合适的、有明显标志的和易于到达的处所或专用储存柜内。 加注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且应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置。

第3节 氢燃料加注总管

9.3.1一般要求 9.3.1.1氢燃料加注总管应设计成能承受氢燃料加注作业期间的内外部载荷。 9.3.1.2氢燃料加注接头应适合氢燃料加注作业,且能承受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 9.3.1.3加注站的接头应配备附加的拉断阀或自封式快速释放装置。若拉断阀或自封式快速 放装置由加注方配备,应在加注总管附近显见位置张贴指示牌予以提醒。

4.1.1加注系统的布置应能使加注时不会有气体排放到空气中。 4.1.2加注系统应能承受氢燃料加注作业期间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 4.1.3每一加注管路靠近接头处应串联安装1个手动操作截止阀和1个遥控关闭阀2014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真题及答案,或安装1个

4.1.1加注系统的布置应能使加注时不会有气体排放到空气中。 4.1.2加注系统应能承受氢燃料加注作业期间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 4.1.3每一加注管路靠近接头处应串联安装1个手动操作截止阀和1个遥控关闭阀,或安装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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