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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pdf简介:
"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可能是指四川省针对水利工程安全制定的一种操作规范或者管理手册,它详细规定了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流程、责任分工、风险防控、应急处理等内容。这份指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具体的内容可能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制度,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措施等。它可能还涵盖了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等相关知识,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对水利工程安全有全面而深入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但具体的"工作指南"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需要查阅具体的官方文件或指南来进行详细了解。
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pdf部分内容预览:
责,不参与其具体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 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属地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分级管理。根据项目管理权限,项目法人应到相应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 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 等; (二)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三)受理厅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 等; (二)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三)受理厅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
丁直管企业(包括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组织实施 的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登记、保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拟拆除工程或者拟爆破工程的有关资料备案; (四)制定登记项目的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监督工作,对发现 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根据需要参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 调查; (六)受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本市(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 规、相关规定等; (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 (三)受理本级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 登记、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拟拆除工程或者拟爆破工程的 有关资料备案; (四)制定登记项目的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监督工作,对发现 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根据需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自生产安 全事故的调查:
(六)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 举报; (七)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安全监 督工作。 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本市(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 规、相关规定等; (二)受理本级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 登记、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拟拆除工程或者拟爆破工程的 有关资料备案; (三)制定登记项目的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监督工作,对发现 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根据需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 全事故的调查; (五)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 举报; (六)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安全监 督工作。 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第八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二)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 (三)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巡查、随机检查 暗访抽查等,形成监督记录并将有关间题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四)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涉嫌违法 青形的依法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犯罪情形的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 部门处理; (五)办理终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六)出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七)收集整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 归档。 第九条工程项目升工前,项目法人应到相应地方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并 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以下简称 登记表”,附件1);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以下简 称“清单”,附件2); (三)经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或者施工图纸及 批复文件; (四)投标文件承诺主要管理人员清单页;
组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包 项目法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 安全员,主要设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召开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 义,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安全监督交底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表 各式见附件4)并印发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将以下安全生产相关资料报相应地 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并填制《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附件5): (一)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设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 时,应及时调整方案,并重新备案;工程分批次进行施工招标的,应 分批次编制(施工内容相近的可以合理简化)和备案; (二)拟拆除工程或者拟爆破工程的有关资料。资料包含拟 拆除或者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 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 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 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 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监督人员应当在检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标准 设计与施工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控情况等,备好所需设备、 资料、文书等。检查范围应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档案资
料、所有施工作业现场。无法做到全面检查施工作业现场时,应随 抽查,并优先检查重大风险作业区。 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 密和商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水 利工程有关规程规范、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 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巡查、随机检查、暗访抽 查,对施工环境、施工设施与设备以及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 则,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现场摄像、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工程施工 现场辅助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 检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 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CJ∕T 250-2018 建筑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及管件,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检 查情况应如实记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学确认(检查 记录格式样表见附件6)。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实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承担安全生产检查、检测的具体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 构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间题应做如下处置: (一)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管理违 规行为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达到责任追究标准 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二)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惠的,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 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要求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 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形成书面检查意见,相关参建单 立项目负责人、监督检查人员签学确认。必要时,检查意见抄送相 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 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事 故隐患排除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 各后应形成整改报告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 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施工作业,相关设施、设备不得 恢复使用。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整改 报告后应进行资料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 切底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 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检查 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项目名称、工程 部位、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且后续1个月内可能无法 复工的,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暂停施工 指示》后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 全生产监督机构审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登记,并提供《暂停 施工报审表》《暂停施工指示》。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项目 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 自法人下发《水利工程建设项自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 7)。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工程项 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中止 施工期间继续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项目法人应在复 工前5个工作日内审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登记,并向相应地 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交《复工申请 报审表》《复工通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收到项目 法人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 自法人下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 8),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当向相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