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01/T 0295-2019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规程.pdf简介:
DB3301/T 0295-2019 是中国浙江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规程》。这份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餐饮场所(如餐馆、酒店、食堂等)在燃气的使用过程中,确保燃气的安全、有效和合规操作,以防止燃气泄漏、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和餐饮企业的正常运营。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餐饮场所燃气设施的安装、维护、检查、使用操作、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包括燃气管道的布置、阀门的设置、燃气设备的使用规定、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制度等。它适用于所有在浙江省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旨在提升餐饮行业的燃气使用安全水平。
通过遵循DB3301/T 0295-2019,餐饮企业可以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降低安全事故风险,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DB3301/T 0295-2019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1/T0295—2019目次前言,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5安全使用...6安全检查..附录A(资料性附录)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检查表.5附录B(资料性附录)燃气安全检查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惠整改措施及期限表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T∕CSUS 01-2019 装配式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技术标准DB3301/T02952019
DB3301/T02952019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安全用气的基本要求、安全使用和安全检查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餐饮场所安全用气管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49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114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餐饮场所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并取得相应许可的餐饮服务行业营业性场所,包括餐馆、快餐店、 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3.2 用气设备 以燃气(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 3.3 瓶组 两个及以上气瓶组合在一起通过专用管道供气的供气装置。 3.4 多 瓶组间 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经调压后通过专用管道向 燃气器具供气,并同时存放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专门场所。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 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GB 50494,定义2. 0. 11]
DB3301/T02952019
4.1餐饮场所的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室、通风不良的建筑及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 b 严禁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及以上的燃料; C 严禁使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气瓶 d)未设置瓶组气化间的餐饮场所禁止直接使用气液两相气瓶。 4.2餐饮场所应按照安全生产、燃气和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明确餐饮单位安全主体责 王,建立安全用气责任制度。 4.3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 满足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 4.4餐饮场所应与所在区域依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划 分对供气系统、气瓶和用气设备的安全维护责任。 4.5餐饮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检漏设备并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做好 相关记录。 4.6餐饮场所应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并对自已产权范围内的隐患落实整改。 4.7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的餐饮场所每次更换气瓶后,换瓶操作人员应对供气系统与气瓶连接处进行 检漏并记录检查结果。 4.8餐饮场所应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 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4.9餐饮场所发现燃气泄漏或设施损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供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餐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4.11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用户单位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
5.1.1餐饮用气场所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并进行定期测试和 记录,确保其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5.1.2燃气连接软管安装时不应穿越墙、楼板、顶棚和门窗等。 5.1.3餐饮场所每次使用燃气前应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连接设施和燃气阀门是否可靠,发现问题 应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用气设备生产企业报修和更换。 5.1.4同一建筑物内设有多处餐饮场所的,宜使用管道天然气,并宜在进气总管出口处设置带远程控 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控制系统应接入该建筑物的消控中心。 5.1.6餐饮场所应落实下列管理要求:
制定用气及设施设备的操作规范; 关键位置及明显位置应张贴警示标志; 由专人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应会使用相关的器材设备; d)保证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并定期召开用气责任人和安全员会议,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DB3301/T02952019
5.2.1使用管道燃气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GB50028、GB50494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餐饮用气场所通风换气条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浓度报警及相应的连锁切 断系统;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使用时,燃气引入管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 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通风不良的用气房间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在工作时定期进行换气通风,并设置燃气 浓度检测报警器,且集中监控。 5.2.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5.2.3 室内明设燃气管道时,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管径小于DN25时,净距不宜小于30mm; b 当管径在DN25~DN40时,净距不宜小于50mm; 当管径等于DN50时,净距不宜小于60mm; 当管径大于DN50时,净距不宜小于90mm。 5.2.4 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 应小于150mm。 5.2.5燃气管道的支撑不应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 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1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5.2.6引入室内的燃气管道、球阀、调压器、流量表和灶前阀门等燃气设施应明设,不得封闭,并应 便于检查和维修,严禁擅自改装、迁移、拆卸和封闭管道燃气设施。 5.2.7燃气管道与用气设备连接的软管应使用燃气用钢管或金属软管。 5.2.8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 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5.3.1 餐饮场所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燃气气瓶。 5.3.2 燃气经营企业向餐饮场所供气时,应核对用户信息,信息一致时方可供气。 5.3.3气瓶应保持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5.3.4气瓶使用时的环境最高温度不应大于45℃,不应使用明火、蒸汽和热水等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5.3.5餐饮场所在用和备用的气瓶应分开放置,用防火墙隔开或设立明显的区域标志。 5.3.6气瓶与单台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用卡箍禁,软管应控制在1.2m~2m之间且无接 口;气瓶供应多台灶具时,应使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瓶装燃气软管的使用年限应满足相关 技术要求。 5.3.7餐饮场所使用50kg气瓶或气瓶存放量超过5瓶时,应设置专用瓶组间。
5.4.1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瓶组间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 b 瓶组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m,内部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C 室内不应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地面应为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d 瓶组间室外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瓶组间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电器设备,开关设置在室外; ? f) 瓶组间应通风良好,且至少配备28kg的于粉灭火器:
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瓶组间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 b 瓶组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m,内部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C 室内不应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地面应为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d 瓶组间室外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瓶组间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电器设备,开关设置在室外; f) 瓶组间应通风良好,且至少配备2具8kg的干粉灭火器:
DB3301/T02952019
a)止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b)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c)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5.4.9瓶组间其它设置应符合GB51142的规定。
6.1.1餐饮场所主管部门应督促餐饮场所与燃气经营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定期对
6.1.2餐饮场所应安排专人在营业前后对燃气设备进行下列检查,检查完成后记录结
6.1.2餐饮场所应安排专人在营业前后对燃气设备进行下列检查,检查完成后记录结果: a 气瓶、管道及用气设备是否漏气,减压阀和密封圈是否正常; b 气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c 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连接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d) 营业结束后,用气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e 消防器材配置数量是否达到标准,使用功能是否完好。 5.1.3 燃气经营企业应至少每6个月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检 查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告知用户并记录。《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检查表》参见附录A。 6.1.4属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安全综合巡查,并填写《燃气安全检查表》记录 检查情况。《燃气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6.2.1餐饮场所在自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知专业部门进行处理,排除安全隐患。 6.2.2燃气经营企业发现餐饮场所存在安全用气隐患及不安全用气行为时,应发送隐患整改通知告知 餐饮单位进行整改,同时记录并上报,隐患整改措施及期限参见附录C;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应 给予餐饮单位相应期限进行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应停止供气。 5.2.3属地相关部门对餐饮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违规用气行为建筑电气工程常用图形和文字符号(35页),应予以警告并督促现场整改,无法 现场整改的则应要求餐饮场所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违规用气行为的餐饮场所应进行查处
电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及专项处置方案,定期组织 餐饮场所的燃气报警器与属地相关部门实时联动
瓶装燃气安全检查表、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表分别如表B.1、表B.2
DR3301/T 02952019
表B.1瓶装燃气安全检查表
DR3301/T 02952019
表B.1瓶装燃气安全检查表(续)
DB37∕T 5080-2016 一体化预制泵站技术规程表B.2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表
表B.2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表(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