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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288-201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SL 288-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行业协会发布的一项行业标准,主要针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活动进行规范。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内容、职责、程序和方法,旨在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SL"是标准代号,"288"是标准顺序号,"2014"是发布年份。附条文说明是对规范中具体条文的解释,用于帮助理解和执行标准,包括条文的制定依据、实施要点、注意事项等,以便于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理解和运用。
该规范涵盖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管理、计划与准备、施工过程控制、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信息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有较高要求。它对于规范和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水平,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SL 288-201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监理机构 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应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并如实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事故原因分析等有关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 案和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并监督处理过程。 4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与验收 6.2.17监理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 1按要求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活动,并提供相关 监理文件。 2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并提交整改报告。 3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行为要求整改 的,或者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要求处理的,应督促承包人进行整
6.2.17监理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
1按要求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活动,并提供相关 监理文件。 2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并提交整改报告。 3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行为要求整改 的,或者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要求处理的,应督促承包人进行整 改、处理。
1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 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发包人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制定施工
计划的编制要求GB/T 51233-201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和施工总进度 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 机构。 2)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批复 或提出修改意见。 3)根据监理机构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修正施工总进度 计划,重新报送监理机构。 4)监理机构在审查中,可根据需要提请发包人组织设代 机构、承包人、设备供应单位征迁部门等有关方参 加施工总进度计划协调会议听取参建各方的意见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结论性意见。 3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监理机构提出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要求。 2)施工总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自标的响应性与 符合性。 3)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4)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 工方案的可行性 5)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关键路线安排的合理性。 6)人员、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7)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总进度 计划的协调性。 8)本合同工程施工与其他合同工程施工之间的协调性。 9)用图计划、用地计划等的合理性,以及与发包人提供 条件的协调性。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2分阶段、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纳定和批准的施工
总进度计划,分年度编制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根据进度控制需要,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编制季、 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监 机构审批。
。3施工进度的检查应符合下列
6.3.3施工进度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织施工,资源的投入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监理机构应跟踪检查施工进度,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 工进度计划的偏差,重点分析关键路线的进展情况和进度延误 影响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6。3。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 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指示承包人分析进度偏差原因、修订施工 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当变更影响施工进度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 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变更引起的工期调 整事宜。 3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改变, 或者资金使用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发包 人批准。
6.3.5监理机构在签发暂停施工指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发暂停施工指示,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暂停施工指示, 少送发包人: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改正这一行 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改正这 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可能出现工程质量 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行为所需要的局 部停工。 5)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施 工,或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作业要求,可能会出现 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些行为所 需要的局部停工。 6)发现承包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 合格,或发现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发现影响后续施工 的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工序),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 局部停工。 4监理机构应分析停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 T停施工的范围。 6 发生 6 3 5条 1款斩值施工情形时 发包 < 左临到监础
机构提出的暂停施工建议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 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 达暂停施工指示。
3。7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 停施工指示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 时报告发包人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人。
6。3。7若由于发包人的贡任需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
6.3.9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 2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 复工创造条件。 3具备复工条件后,若属于6.3.5条1款、2款和3款1) 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报发包人批准后 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若属于6.3.5条3款2) 一6)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及时签发复 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 6.3.10在工程复工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 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有关事宜。 6.3.11施工进度延误管理应符合列规定: 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可能致使工程不 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赶工措 施报告。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监理机构应及时 协调,并处理承包人提出的有关工期、费用索赔事宜。 6.3.12发包人要求调整工期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 报审工期调整措施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指示承包人执行,并按 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有关费用事宜。 6.3.13监理机构应审阅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月 报、施工年报,并报送发包人。 6。3.14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月报中对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必要时 提交进度专题报告。 6。4工程资金控制
6.3.9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 2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 复工创造条件。 3具备复工条件后,若属于6.3.5条1款、2款和3款1) 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报发包人批准后, 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若属于6.3.5条3款2) ~6)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及时签发复 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 6.3.10在工程复工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 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有关事宜。
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可能致使工程不 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赶工措 施报告。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监理机构应及时 协调,并处理承包人提出的有关工期、费用索赔事宜。 6.3.12发包人要求调整工期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 报审工期调整措施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指示承包人执行,并按 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有关费用事宜 6.3.13监理机构应审阅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月 报、施工年报,并报送发包人。 6。3.14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月报中对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必要时 提交进度专题报告。
6。4.1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并协助发包 人编制合同工程付款计划。
录。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CECS47:93《建筑拒水粉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pdf,对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进行分析,
时提出合同工程付款计划调整建
6.4.3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
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属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 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项目以及计日工。 2)所计量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机构确认质 量合格。 3)计量方式、方法和单位等符合合同约定。 2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 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并审核测绘 成果。 2)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计量资料 后,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确定结 算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当工程计量数据有异 议时,监理机构可要求与承包人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参加复核,监理机构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结算工程量。 3)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联合计量 3当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 几构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 口总体量测,核实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 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机构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该子目的 冬计量工程量。 。4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 核查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
6.4.4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
1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NB/T 10494-2021标准下载,应按合同约 定核查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 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监理机构应在核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同时,核查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
2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 定核查承包人获得材料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 按照约定的额度随工程进度付款一起支付。
6.4.5工程进度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