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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pdf简介: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是由中国水利部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和工程质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该办法通常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了各级水利部门在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中的职责,规定了监督的方式、程序和要求。
2. 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强调了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工程实体、施工过程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和验收。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要求。
4. 事故报告与处理:明确了安全事故的报告流程和处理程序,强调了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
5. 监督检查与考核:制定了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以及对相关单位的考核评价标准。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pdf部分内容预览: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护砌工程及排水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GB∕T 18742.2-2017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护砌工程及排水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护砌工程及排水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 责任追究标准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
,勤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
备注:1,“V”为正常情况下可采用的最高责任追究方式,“○”为可选择采用的责任追究方式。下表同。 2.问题项数是指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的数量 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符合罚则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七条 规定的责任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下表同。
备注:1.“”为正常情况下可采用的最高责任追究方式,“○”为可选择采用的责任追究方式。下表同。 2.问题项数是指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的数量, 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符合罚则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七条 规定的责任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下表同。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标
备注:问题项数是指检查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的数量。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
质量缺陷责任追究标准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责任追究标准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责任追究标准
GB51418-2020 通用雷达站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标准
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责任追究标准
备注:1.A是指流域管理机构,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或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下人 员,B是指上述单位水利工程建设或质量与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C是指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 2.本标准中“水利部实施责任追究单位数”是指被实施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降低资质处罚的单位数。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行政管理 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1.A是指流域管理机构,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或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下人 员,B是指上述单位水利工程建设或质量与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是指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 2.本标准中“水利部实施责任追究单位数”是指被实施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降低资质处罚的单位数。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行政管 责任给千行政处分
项目法人主体责任追究标准
备注:1.D是指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下人员,E是指项目法人质量或建设分管负责人开工到归档全套建筑资料样本(y).,F是指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2.本标准中“水利部实施责任追究单位数”是指被实施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清除出场、降低资质处罚的单位数。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对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
注:1.D是指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下人员,E是指项目法人质量或建设分管负责人,F是指项目 2.本标准中“水利部实施责任追究单位数”是指被实施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清除出场、降低资质处罚的单位数。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对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的质量与安全 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