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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02/Z 045-2018 厦门市居住建筑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厦质监[2018]108号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简介:
DB3502/Z 045-2018《厦门市居住建筑二次供水技术规程》是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质监[2018]108号)于2018年发布的地方法规。这个规程主要针对厦门市的居住建筑中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进行规范,旨在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质量和健康安全,防止水质污染,提高供水效率,同时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二次供水通常是指建筑物内部的供水系统,一般包括水塔、蓄水池、水泵等设施,用于为高层建筑等提供持续的稳定供水。该规程可能涉及到的内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水质监测、维护保养等方面,以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
总体来说,DB3502/Z 045-2018是一个指导厦门市居住建筑二次供水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性法规,对于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DB3502/Z 045-2018 厦门市居住建筑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厦质监[2018]108号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部分内容预览:
6.5.1二次供水增压设备应优先采用成套供水机组,根据供水方式确定 其增压设备的组成部分,增压设备的流量及扬程应符合不同供水系统的 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变频或工频增压设备应包含增压水泵、管阀组件、压力容器、控 制系统,压力及液位变送装置、共同底座、减振降噪设施等设备设施 2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应包含稳流罐、无负压调节器、增压水泵、管 阀组件、压力容器、控制系统,压力及液位变送装置、共同底座、减振 降噪设施等设备设施: 3增压设备的配套管路应为SUS304食品级不锈钢、钛合金、铜等 材质,阀门的过流部件应为SUS304食品级不锈钢、钛合金或铜等材质, 并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各组成部分及管件应形成一个整体,设备预留 进出水管衔接口应采用卡扣、法兰连接等快速连接方式: 4增压设备的水泵应具有自动切换、交替运行的功能; 5增压设备应有接地、绝缘、抗干扰等安全防护措施,箱式增压设 备的外箱体应采用防潮、防水、散热等结构型式,室外安装时,应满足 室外安装要求,其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4208中IP55的要求,同时设备周围应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 护措施; 6二次供水增压设备当采用变频方式时,应采用多变频控制系统 可优先采用全变频控制系统或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系统,但不得采用单 变频器控制多台水泵的控制模式; 7增压设备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对相应产品的有关规定。
6.5.2二次供水增压设备吸水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机组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卧式离心泵的泵顶放气孔、立式多 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宜置于最低设计水位以下,当水池(箱) 最低水位不能满足水泵自灌启动时,应有防止水泵空载启动的保护措施 2每台水泵宜单独设置吸水管,当无法单独设置吸水管时可采用从 吸水总管上自灌吸水,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箱)的引水管不宜少于2条, 当一条引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水管应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每条弓 水管上应设阀门; 3水泵机组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检修阀门、可曲挠球形橡胶接头,水 泵吸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偏心管件,不得形成气囊,各类配套阀门的过流 部件应米用SUS304食品级不锈钢或黄铜材质; 4水泵机组的吸水管(吸水总管)应采用SUS304食品级不锈钢,吸 水管内流速宜采用1.0m/s~1.2m/s,吸水总管流速应小于1.2m/s; 5吸水管(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箱)的管段宜设置朝下的喇叭口,低于 水池最低水位不宜小于300m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被 吸入的措施,吸水管喇叭口至池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8倍吸水管管径, 且不应小于100mm,吸水管喇叭口边缘与池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5倍吸 水管管径,吸水管与吸水管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3.5倍吸水管管径(管 径以相邻两者的平均值计)。
1成套机组的出水管应采用SUS304食品级不锈钢,其成套管路预 留接口应采用卡扣、法兰连接等快速连接方式,出水管的流速宜为1.5 m/s~2.0m/s; 2成套机组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异径管、压力表、可曲挠 球形橡胶接头、止回阀和检修阀门,各类阀门的过流部件应采用SUS304
食品级不锈钢或黄铜材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3采用变频供水方式的成套机组在出水总管处应设置用于保持管 网压力及有效控制水泵启动次数的压力容器。 6.5.4二次供水增压设备部分组件及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仪表的最大量程应大于设备设计工作压力的2.0倍,压力变 送装置应安装在出水总管上震动小、水流平稳的位置,并应垂直向上安 装; 2二次供水增压设备的进出水压力控制精度不应大于0.01Mpa; 3设备运行状态下,自动增加或减少水泵运行台数时,设备进出水 压力控制精度不得超过土0.03Mpa; 4设备待机状态下,设备启动运行时进水压力下降不得超过 0.05Mpa,出水压力应在10s内达到设定压力土5%以内; 5设备待机状态下,出水压力低于设定压力且相差不应超过 0.02Mpa时,设备应能自动启动运行; 6二次供水增压设备配置的压力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 力容器》GB150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宜选用不锈钢材料,压 力容器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压力水容器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泵允许启停次数以及管网漏失量进行 计算后确定; 7水泵及水泵机组隔振器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无误,各个隔振器的压 缩量应均匀一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泵隔振技术规程》CECS59 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8水泵与机组共同底座、设备底座与设备基础间均应设置减振装置 立式水泵的减振装置不应采用弹簧式减振器; 9大型箱柜应在外壳顶部设置吊环、吊钩等起重设施
6.5.5二次供水增压设备配置的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效率》GB/T13007和《清 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GB/T19762的要求; 2水泵的噪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8的要求,振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 法》JB/T8097的要求; 3水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水 泵应选择低噪声、节能、维修方便的产品; 4对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联合供水,水泵机组 应采用同一类型的水泵GB 50922-2013 天线工程技术规范,并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 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5当供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均衡且持续时间较长时,水泵机组宜采用 全变频控制模式的供水系统: 6二次供水系统的增压水泵宜优先选用非自吸轻型立式不锈钢多 级离心泵; 7增压水泵的过流部件应为SUS304或以上食品级不锈钢,叶轮应 为不锈钢冲压激光焊接成型,并采用满焊或密集点焊方式,泵轴及轴套 应为不锈钢材质,泵体应为球墨铸铁或不锈钢材质; 8水泵宜采用集装式机械密封或标准机械式密封; 9水泵电动机宜为水泵厂家原厂配套的高效电机,可优先使用数字 集成式变频电机,所有水泵包括电动机及驱动轴等应由同一厂家配套组 装; 10水泵电动机应采用全封闭式,接线盒宜在水泵的进水侧,水泵 电动机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绝缘等级应不小于F级(风冷型)。
6.5.6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叠压供水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箱式叠压给水设备》 GB/T24603、《罐式叠压给水设备》GB/T24912、《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 给水设备》GB/T26003、《矢量无负压供水设备》GB/T31853、《管网叠 压供水设备》CJ/T254、《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的技术要求, 其配套的增压水泵、管路阀门等设备设施及控制方式应满足本规程的相 关要求; 2叠压供水设备应采用成套设备并独立设置,应具有防污染、运行 安全保障措施,用于叠压设备的供水产品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的规定,并提供检测报告,叠压供水设备应有省级或以上卫生主管部门 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3叠压供水设备应采用多变频调速恒压供水模式,当设备进口供水 压力低于设定的城镇供水管网最低控制压力时,叠压供水设备应能切换 至由调蓄水池(箱)供水,当系统无配备调蓄水池(箱)时,叠压供水设备 应采取自动关闭水泵停止供水或其他有效的措施,以保证设备进口供水 压力不得低于城镇供水最低控制压力,待设备进水压力恢复至不小于城 镇供水管网最低控制压力时,叠压供水设备应能自动启动由城镇供水管 网进行叠压供水; 4叠压供水设备应设置防止城镇供水管网压力下降的技术措施和 报警装置; 5叠压供水设备的稳流罐调蓄容积应大于二次供水系统150s的设 计秒流量; 6叠压供水设备的吸水管管径D≤DN100,流速不得大于1.0m/s 管径D>DN100,流速不得大于1.2m/s; 7叠压供水设备的吸水管最大管径与城镇供水管网接驳点处的供
6.6.2消毒设备可根据场地、工艺技术、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等因素选择 次氯酸钠发生器、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臭氧发生器,其设 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3次氯酸钠发生器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用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 及建设场地等条件进行选择,应能根据在线监测的水质情况自动调整投 加量,并设置尾气排放消除设施,次氯酸钠发生器宜优先采用一体机 当不能采用一体机时,应设置独立房间布置设备。 6.6.4二氧化氯发生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 范》GB19517、《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931、《生 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JB/T2932、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消 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及其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二氧化氯消毒装置进行二次供水系统消毒时,应设置独立房 间布置原料、设备及控制系统,原料间内不得有电路明线,并应采用防 爆灯具,设备间必须与其他工作室隔开,应设置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 门,各房间内明显位置应有防火、防爆、防腐等安全警示标志: 2消毒装置的反应系统应设置有安全防爆装置,消毒装置应设置有 尾气排放消除设施及尾气超标报警装置,并能在尾气超标时自动停机: 3原料间、设备间的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40℃,环境相对湿度 应≤90%; 4设备的控制系统应能根据水质变化自动定比调节投药量,并且设 有缺水停机,无药停机等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在电磁流量计的控制下 全自动恒定比例加药,实现全过程无人值守自动控制,并具有远程通讯 接口实现数据远传
6.6.5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及监控报警装置,水池(箱)臭氧 自洁器宜采用外置式,外置安装时与水池(箱)的距离应小于3m,当采 用内置式安装时设备应置于水池(箱)底部。 6.6.7消毒设备四周应设有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能及时快速排放。 6.6.8居住建筑生活供水接水点(城镇管网未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应符 合表6.6.8要求,
表6.6.8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