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134-2019 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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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134-2019 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DB21/T 3134-2019 是辽宁省地方标准,全称为《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辽宁省内的燃煤电厂,规定了其在运营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限值和控制要求。

该标准旨在减少燃煤电厂在燃烧煤炭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环境的影响,包括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的排放。具体限值指标会根据燃煤电厂的规模、类型和燃烧技术等因素有所不同,例如大型燃煤电厂可能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实施这一标准有助于改善辽宁省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燃煤电厂的技术升级和清洁生产,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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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1342019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及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21/T 31342019

DB21/T 31342019

93浙S3 钢筋砼屋顶水箱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 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现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煤 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研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 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8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求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I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0B21/T31342019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敏感区 ambient air sensitive area

安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DB21/T31342019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1.2自2019年12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规定 的排放限值。 4.1.3自2020年12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发电锅炉 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时间

新建燃煤电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燃煤电厂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4.2.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2.1原辅料储存、卸载、运输、制备系统

a)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 b)火车、汽车卸煤时,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的翻车机室、受煤站,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码头卸煤时,使用抓斗等易产尘方式卸船的,应采取抓斗限重、加装料斗挡板、喷淋(雾)等抑 尘措施。 c)厂内煤炭输送应采取封闭廊道(栈桥)、转运站等封闭方式,煤炭的破碎、筛分、制粉等系统应 采取碎煤机室、原煤仓、煤粉仓、煤仓间等封闭方式,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 d 原辅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 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 施。

DB21/T3134—2019 f)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2.2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a 临时存放的灰渣应储存于灰库、渣仓内,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于灰运输应采用气力输送、錦 车等密闭方式。 b)干灰场堆灰应喷水碾压,裸露灰面应苦盖: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4. 2.3 运行与记录

4.2.3.1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 章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2.3.2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 瓦处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 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安装、调试、验收、运行 管理、数据处理等按HJ/T75和HJ/T76的规定执行。 5.1.2除混合烟道共用烟图外,应在烟图处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5.1.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仪表的检测灵敏度、检出限和量程应符合污染物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要求, 氮氧化物浓度应包括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只具备测定一氧化氮能力的氮氧化物分析仪表应 配置NO2/NO转换器。 5.1.4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超标判别。 5.1.5对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 按GB/T16157、HJ/T397及相关废气低浓度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 和HJ819、HJ820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公开相关信息。 V 5.1.7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HJ/T373的要求执行,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见表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 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大气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见表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GB/T 36689-2018 设施管理交底 一般要求,如适用性满 羊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2大气污染物测定方

DB21/T31342019

实测的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合 量排放浓度。燃煤发电锅炉基准氧含量按6%执行。 折算公式如下: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² c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02'——实测的氧含量DB33/T 1124-2016标准下载,%;

6.1燃煤电厂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3.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 境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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