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207-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pdf简介:
HJ 1207-2021是中国环境保护标准中的一项指南,全称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它主要针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指导,包括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是重要的工业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多种污染物。
在HJ 1207-2021中,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需要按照指南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自我监测。这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废气中的硫化物、VOCs(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PH值等,以及噪声、粉尘等。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进行采样分析,记录监测数据,并进行信息公开,以满足环保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环保管理水平。
此外,指南还对监测方法、数据处理、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要求,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选择合适的技术和设备进行环境监测,确保其监测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排放情况。
HJ 1207-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pdf部分内容预览:
为贯彻《申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申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 导和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发布后,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按照 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 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 年1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 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生产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79执行,电 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985执行, 涂装工序白行监测要求按照HJ1086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单位。 C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 响监测 HJ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 HJ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HJ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HJ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 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HJ1207202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 监测结果。
HJ1207—20215监测方案制定5.1废水排放监测5.1.1监测点位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重点排污单位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表1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n监测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d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直接排放间接排放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a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氮自动监测半年年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氮、总磷、石油类季度半年半年年橡胶制品制造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废水总排放自动监测半年年制造口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E月季度半年年氮、总磷、石油类、总锌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氮自动监测半年年轮胎翻新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季度半年半年年油类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S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季度半年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生活污水排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放口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氮轮胎翻新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季度/半年石油类、动植物油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月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锌“(季度b)/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适用于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3
5.1.3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机
2019年注册道路工程师专业知识下真题及答案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司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1.2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其中,排放口类型按HJ1122确定,
HJ1207—2021表3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单位颗粒物自动监测季度年炼胶排气筒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季度半年(季度")轮胎制造、橡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季度半年年胶板管带制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造、橡胶零件季度半年硫化排气筒(季度")制造、运动场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季度半年年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浆制备、浸浆、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1半年胶制品制造胶浆喷涂和涂胶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半年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半年热/冷翻排气筒颗粒物、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半年年配料排气筒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半年年日用及医用浸渍排气筒氨、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季度年橡胶制品制造颗粒物自动监测年硫化排气筒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季度/年轮胎制造、橡有机废气治理设胶板管带制施(燃烧法)排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d季度半年年造、橡胶零件筒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0品制造、运动综合废水处理站场地用塑胶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半年年制造和其他排气筒橡胶制品制造注1:废气监测应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注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合项目工艺及产推排污特点,选择项目所包含监测点位进行监测,注3: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重点排污单位按季度监测。b恶臭特征污染物执行GB14554,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适用于轮胎翻新排污单位。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燃烧法进行治理,除监测生产工序排气筒对应的监测指标外,还应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5.2.1.3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其中,排放口类型按HJ1122确定,表4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污单位配料、涂覆、塑化发泡、甲基甲酰胺"、苯"、甲苯“、冷却、涂刮、烘干、贴二甲苯“、VOCs、臭气浓度‘、季度半年年塑料人造革制造合、预塑化、压延成型、恶臭特征污染物“挤出、流延排气筒颗粒物d自动监测半年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