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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278-19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简介:
SDJ278-19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一部专门针对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的防火标准。该规范由中国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编,于1990年发布,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以确保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设施的消防安全。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防火设计原则:规定了水电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强调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火灾风险。
2. 建筑物防火设计:针对水电站、泵站、隧道等各类工程建筑物,规定了防火等级、建筑结构、防火隔离、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电气设备和线路防火设计: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防火间距、线路敷设等进行规定,以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4. 可燃气体和易燃物管理:强调了对可燃气体和易燃物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防火措施。
5. 灭火和应急救援:规定了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设施、应急疏散通道和救援预案等消防设施和措施。
6. 防火检查和管理:提出了防火检查和维护管理的要求,确保防火设计的执行。
总的来说,SDJ278-19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水电工程设计中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对于保障水电工程的消防安全和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SDJ278-19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2.0.3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 限不应低于表2.0.3的规定。
要0.3重筑物、构获物构件的然炼性和对火极照
第3.1.1条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 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第3.1.2条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 或厂房外地面油室,以及地面厂房人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 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第3.2.1条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要求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3.2.2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3.2.2的规定,
GB/T 36544-2018标准下载垂 3. 2. 2 量外主变压器场与广区效物、绝缓油和浸平油量天油增的防火问度
: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髓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屋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5~500kV的屋外主变压器场地。 3.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2.3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 不应小于表 3. 2. 3 的规定
表3.2.3.送油与毒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育3.2.4条厂房外地面油髓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
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4厂房外地面油立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
注: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与表3.2.4 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减少到8m和9m 当开关站电气设各单台油量小于5t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10m
第3.2.5条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 1.2倍。 第3.2.6条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 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3.1条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屋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消火栓。 第3.3.2条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锈 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
第3.3.3条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 不应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 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3.3.3录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 不应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 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4.1.1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主、副厂房、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对厂 房,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集4.1.2条主厂房、泵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 限。 第4.1.3系油漫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不宜设直在厂房、泵房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 时,应按本规范第6.0.6条和第8.0.6条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4.2.1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 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第4.2.2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 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 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2.3条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两个。 第4.2.4条副厂房的安全蔬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第4.2.5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蔬散出口 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第4.2,6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蔬散出口的 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2.7条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SH/T 3426-2014 石油化工钢制夹套管法兰.pdf,并应符合 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4.2.8汞安全琉散用的门、走避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蔽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 宽不宜小于0.8m。 第4.2.9条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
第4.2.1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 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第4.2.2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 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 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2.3条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两个。 第4.2.4条副厂房的安全蔬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广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集4.2.5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 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第4.2,6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蔬散出口的 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2.7条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 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4.2.8汞安全琉散用的门、走避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蔽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 宽不宜小于0.8m。 第4.2.9条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
道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通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集4,3.1系主、副厂房、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 第4.3.2主厂房、泵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4.3.3亲厂房、泵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的规定执行,
第5.0.1录油量为2500k名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第5.0.2条油蛋在2500kg以上的油没式变压器与油量在600~2500kg的充油电气设 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第5.0.3条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或 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 单相油漫式变压器之间可只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第5.0.4条防火瘾墙的设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高度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贮油坑两端各加0.5m。 当防火隔墙预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顶盖高出0.5m。 第5.0.5条当厂房外墙与屋外油漫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3.2.2规定时,该 外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 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 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穿越防火墙时,母线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 材料封堵。 第5.0.6汞油漫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油 坑及公共集油池。 第5.0.7兼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 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媚装铁栅滤网。 第5.0.8素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80mm。
忙存100%设备油量的烂油坑上部宣装设栅格SY/T 6044-2019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pdf,其净距不大于40mm,并在其上铺设邮 石层。 第5.0.9条公共集油池的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 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存最大一台充油箱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 公共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60%油量确定。 第5.0.10条油浸式变压器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5.0.11条少油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附近,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应配备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