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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044-2019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pdf简介:
"SY/T 6044-2019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工业协会(SY)制定并发布的关于浅海及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管理的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在这些特定海域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生产、运输等活动时的应急安全要求,内容可能涵盖了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事后恢复等多个方面。它旨在确保在面对突发事故时,能有效地保护人员安全、降低财产损失,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该标准对于保障浅海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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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044=2019
海石油关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习
本标准规定了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活动过程中针对事故或险情应采取的应急对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滩)海水域内石油天然气的作业活动《罐式叠压给水设备 GB/T24912-2015》,内陆湖泊石油天然气作 业活动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SY/T6502 海上石油设施逃生和救生安全规范 SY/T6633 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规定 SY/T6777滩海石油人工岛安全规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国家经贸委2000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船海工【1992]670号
3.1.1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活动中事和险情的应急范围包括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合遇 险、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和泄漏、有毒有害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 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及其他紧 急情况。 3.1.2应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 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3.1.3除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公司应急预案外,针对每个生产和作业设施应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应 急处置预案。
3.2.1从事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的作业者均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 3.2.2承包商的安全应急组织应纳入作业者安全应急管理中
3.2.1从事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的作业者均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
SY/T60442019
3.3应急设备或设施配置
3.3.1应急通信设备
3.3.1.1各级应急组织均应建立通信网络,应配备至少两种联络方式的通信设备,随时保证应急通信 畅通。 3.3.1.2移动式设施通信设备应满足《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船海工【1992】670号)的有关 规定。 3.3.1.3固定式设施通信设备应满足《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
3.3.1.1各级应急组织均应建立通信网络,应配备至少两种联络方式的通信设备,随时保证应急通信
3.3.2.1浅(滩)海石油天然气设施上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 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报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药》的规定,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2.2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浮式设施 上总人数的200%。无人驻守设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在设施建造、安装 或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筱代替救生艇。 b)气胀式救生筱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足距水面高度的要求。无人驻守设施 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 c)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 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为从救生 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并至少长30m。 d)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住室内配备100%,救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 作区内配备10%,并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工作人员配备一套保 温救生服。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水温情况,每人携带1 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 .3.2.3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m长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 灯,2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 b)每人至少配备1件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寒冷海 区,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 c)所有救生设备都应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 置。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国家 海洋石油作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2.4应按SY/T6502的规定对救生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所有救生设备应由专人负责每日巡检 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或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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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守护船应满足《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中守护船管理的要求,至少满足以下内容: a)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b)具备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 c)在船舶的两航设有营救区,并尽可能远离推进器,营救区应有醒目标志。营救区长度不小于 载货甲板长度的1/3,宽度不小于3m。 d)甲板上设有露天空间,便于直升机绞车提升、平台吊篮下放等营救操作。 e)营救区及甲板露天空间处于守护船船长视野之内,便于指挥操作和营救。 3.3.3.2守护船应配备满足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需要的设备和器具,包括以下内容: a)1副吊装担架和1副铲式担架。 b)2副救助用长柄钩。 c)至少1套抛绳器。 d)4只带自亮浮灯、逆向反光带和绳子的救生圈,绳子长度不少于30m。 e)用于简易包扎和急救的医疗用品。 f)营救区航侧的落水人员攀登用网。 g)1艘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救助艇。 h)至少2只探照灯,可以提供营救作业区及周围海区照明。 i)至少配备两种通信工具,保证守护船与被守护设施和陆岸基地随时通话。 3.3.3.3应急救援船应具有所在海区的适航能力,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3.3.4.1从事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者应根据作业的海区范围、海洋环境条件、施救白 直升机服务公司建立沟通和联系,必要时进行救助
3.3.4.2直升机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a)直升机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适航证,并具备有效的飞机登记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b)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直升机,并达到该机型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标准。 c)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驾驶员、机务维护人员和技术检查人员。 d)对直升机驾驶员进行夜航和救生训练,保证完成规定的训练小时数。 e)需要应急救援时,备有可以调用的直升机 f)完善和落实飞行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超气象条件和不按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 3.3.4.3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对提供直升机服务公司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监督。 3.3.4.4直升机起降管理应符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3.3.5.1滩海陆岸石油大然气设施应建立应急避难房,满足应急救援的要求。
a)能够容纳全部生产作业人员。 b)结构强度比滩海陆岸井台高一个安全等级。 c)地面高出挡浪墙1m。 d)采用基础稳定、结构可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采用可移动式钢结构。 e)配备可以供避难人员5d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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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急救箱,至少装有2套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常用药品 )配备应急通信装置。
有人值守的滩海陆岸石油天然气设施应配备应急值班车,值班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接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进人或者离开。 b)配备的通信工具保证随时与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基地通话。 c)能够容纳所服务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全部人员,并配备100%的救生衣。 d)具有在应急救助和人员撤离等复杂情况下作业的能力。 e)参加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营救演习。
3.3.7应急报警信号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设施应急报警信号应满足SY/T6633
应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物资与器材。
撤离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在应急预案中作出规定。浅(滩)海石油天然气设施人员的应急撤离条 到表1的要求。
当浅(滩)海石油关然气设施遇到的事故或险情达到3.5应急撤离条件时,应组织人员撤离。撤 离命令由现场行政第一责任者或其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发布撤离信号,并至少按以下要求执行: a)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b)行政第一责任者或其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c)采油作业时,人员撤离前应关闭所有井下安全阀及采油树所有阀门,并切断动力源。 d)钻井和井下作业时,人员撤离前做好井下的安全工作。 e)检(维)修等其他作业时S3(2010年合订本)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排水设备及卫生器具安装(2010年合订本),人员撤离前应把维修工具放到安全部位,并切断动力源。 f)人员撤离时,应按规定穿救生衣。
2.1作业者的生产主管部门应制定天气预报的收集、汇报、发布制度,掌握气象动态及时准确值 断,提供天气预报信息。 2.2作业者的生产主管部门应在热带气旋到来之前12h,提供准确的天气预报;对于海冰,应扶 d提供海上冰情预报
5.1作业者应按3.1的内容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2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GB/T29639、AQ/T9002和《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五章要求。 5.3作业者应根据有关法规、标准要求,明确应急演习的内容、频次。 5.4作业者和承包者首次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5号)的要求,报国家海洋石油作业主管部门备案。 5.5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根据石油天然气作业的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 应重新报国家海洋石油作业主管部门备案。
GB 5135.11-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1部分 沟槽式管接件SY/T 60442019
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 SY/T6044—2019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0.75印张19千字印1—400 2019年11月北京第1版2019年11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7959定价:20.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