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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pdf简介:
DB33T 2361-2021《河(湖)长制工作规范》是由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制定的一份关于河长制(Lake Chief System)的工作指南。河长制是中国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于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一项制度。河(湖)长负责对所管辖河流或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这份工作规范详细规定了河长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的要求。它旨在规范河长的工作行为,提升河湖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确保河湖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它涵盖了河湖保护的各个环节,从源头治理、日常管理、问题协调解决,到公众参与和监督,为河湖保护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Operation codefor river(lake)chief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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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河(湖)长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和实施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湖)长制工作
《挠性印制电路用涂胶聚酰亚胺薄膜 GB/T14709-2017》DB33/T2361202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湖)长制river(lake)chiefsystem 在相应水域设立河(湖)长,由河(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 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3.2 绿水币lucidwatercredits 社会公众参与治水、护水等工作获得的一种激励形式。
4.1.1河(湖)长、河长制工作机构参见《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河(湖)长 应设置联系部门。 4.1.2应设置省、市、县、乡四级双总河长,并遵循流域统一与分级分段(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 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4.1.3河(湖)长调整的,应在到任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县级及以上河(湖)长调整期 间,河(湖)长联系部门应代为履职;乡、村级河(湖)长调整期间,乡级总河长应指定同级负责人代 为履职。 4.1.4宜建立民间河(湖)长、志愿者、网格员等队伍,采用“绿水币”的形式,鼓励与引导公众参 与爱水护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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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应构建全面感知、信息共享、上下连通、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 平台应与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有效融合。 4.4.2平台应包含河(湖)长公示牌、水质水文监测、排污口、取水口、水工程、河湖等级、河湖管 理范围等河湖岸线基础信息和水质水文、岸线变化等动态数据,以及巡河管理、问题处理、督导考评等 功能,实现河湖基本信息全覆盖、河(湖)长组织体系全面展示、河(湖)长履职在线考评、河湖状况 实时监控、公众参与充分体现、重点项目全程管控、问题处理全链监管。
3.1.1省、市、县级河(湖)长应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 阿长制工作机构备案。 6.1.2“一河(湖)一策”方案应对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明确治理保护目标和任务,提出治理 保护措施,落实责任部门。 5.1.3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治理保护目标、治理保护任务、责任单位、年限和资金等内容
6.2.1县级及以上总河长召开工作会议每年不应少于1次,总结部署本行政区域河湖治理 作。
6.2.2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召开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每年不应少于1次。会议应总结部署河(湖) 长制重点工作、研究部署“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的重大问题、落实本级总河长或 上一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6.3.1省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年不应少于1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 问题。 6.3.2 市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季不应少于1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 问题。 6.3.3县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月不应少于1次,发生重大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 6.3.4乡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半月不应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旬不应少于1次; 发生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经县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河湖状况良好、河(湖)长履职尽责 的可按上一级河(湖)长巡查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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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河(湖)长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立即报告上级河(湖)长,无上级河 (湖)长的,应报告上一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或总河长,并跟踪处理结果。 6.4.2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三类,问题分类见附录B。 3.4.3轻微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一般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处理完毕,重大问题应 在提出处理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报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后 可适当延期,河长制工作机构应予以重点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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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等形式参与河(湖)长制工作;乡规民约、居民公 河湖水域保护作出约定;宜开展企业河(湖)长、民间河(湖)长等志愿活动。 6.6.2应实施公众护水“绿水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护水行动,对公众参与巡河、发现问 问题、监督治水护水等护水志愿行为予以积分与奖励。 6.6.3应设立相应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反馈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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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热法监管等。
容应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
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 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
1.4最高层级河(湖)
应对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负总责,协调、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河(湖)长开展责任水域治理和 保护工作。
A.5.1应协调和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天问题。 A.5.2应协调明确跨设区市水域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 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A.5.3应开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工作。 A.5.4应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 核。 A.5.5应向省级总河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
A.6市、县级河(湖)长
A.6.1应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与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 护的重大问题。 A.6.2应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 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A.6.3应开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工作。 A.6.4应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 核。 A.6.5应向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湖)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
A.7.1应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
应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GB/T 37751.1-2019标准下载,及时处理发现的间题
A.7.2应对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并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 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 A.7.3应对村级河(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 A.7.4应向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湖)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
A.8.1应履行河湖巡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A.8.2对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履行报告职责, A.8.3应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 A.8.4宜整合网格员、保洁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强巡查与宣贯,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A.9.1应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分派和监督,组织制定实施河(湖)长制的管理规定。 A.9.2应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制定本行政区治水管水责任工作清单。 A.9.3对同级河(湖)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分办,应督促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湖) 长及时处理。 A.9.4应向同级总河长、河(湖)长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本级行政区域水域治理和保护进度和河(湖 长履职情况。 A.9.5应对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A.9.6 应建立完善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 A.9.7 应开展河(湖)长培训与河(湖)长制工作宣传, A.9.8 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工作机构组织对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评价与考核。
A.10河(湖)长联系部门
应协助河(湖)长制定和督促落实责任水域的“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解决 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工作、做好对下一级河(湖)长监督与考核工作等。
附录B (资料性) 河湖巡查发现问题分类表 何湖巡查发现问题分类见表B.1
DB62∕T 3153-2018 公路沥青路面加热型密封胶施工技术标准DB33/T2361202
表B.1河湖巡查发现问题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