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2088-2021 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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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1/ 20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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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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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2088-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1/ 2088-2021 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41/2088-2021《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部规范黄金冶炼行业环保排放行为的地方标准。这份标准是由中国某地区(具体未在问题中给出,通常是指省级或地市级)为控制和减少黄金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它详细规定了黄金冶炼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应遵守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要求、监测与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规定。

标准内容可能包括对废气(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废水(如重金属、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等)以及噪声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旨在促进黄金冶炼行业的清洁生产,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执行这一标准,可以有效控制黄金冶炼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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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20882021

河南省生态环境 厅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 厅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CCGF 312.1-2008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及管件DB41/20882021

前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 实施与监督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41/ 2088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孔德芳、王宗爽、安洁、梁亦欣、张长、靖中秋、徐舒、王惠英、张培、陈涛、 柏义生、梁静、张宽、王晨希。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20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DB41/2088202

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黄金治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 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黄金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DB41/2088202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黄金冶炼工业企业 采用金矿料或铜金矿为原料生产黄金,以及阳极泥(冶炼其他有色金属时回收的阳极泥含金)提炼 黄金的工业企业。 3.2 现有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黄金冶炼生产企业。 3.3 新建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黄金冶炼生产企业 或生产设施。 服 3.4 企业边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5 含氧量

黄金冶炼工业企业 采用金矿料或铜金矿为原料生产黄金,以及阳极泥(冶炼其他有色金属时回收的阳极泥含金)提炼 黄金的工业企业。 3.2 现有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黄金冶炼生产企业。 3.3 新建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黄金冶炼生产企业 或生产设施。 服 3.4 企业边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5 含氧量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DB41/2088—20214.1.1企业焙烧制酸系统废水、电解废水、含氰废水及其他含酸废水等生产废水,以及厂内初期雨水应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厂内综合利用的废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并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管控限值,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表1厂内综合利用废水的污染物管控限值单位为毫克每升(pH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管控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总铅0. 22总砷0. 1 3总镉0. 02总汞0. 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5总镍0. 56总铬1. 0 7六价铬0. 18总铊0. 005由于生产废水不外排,用于厂内管控产生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总镍、总铬、六价铬及总铊等水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浓度限值4.1.2自2021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升(pH值除外)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值6~96~92化学需氧量40 2003氨氮3.0(5.0)25 4悬浮物3070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总排口5总氮12 306总磷0. 42. 0氟化物5.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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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生活污水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本文件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由排污企业与污水集中处 施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排放限值 括号外数值为4月~10月期间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1月~3月、11月~12月期间排放限值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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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4.2.2熔炼炉、吹炼炉、精炼炉及焙烧炉的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 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熔炼炉、吹炼炉、精炼炉的基准含氧量 为15%,焙烧炉基准含氧量为6%。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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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P实一一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0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一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4.2.3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 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排放氯气、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 筒高度不低于15m。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执行表

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2.5企业应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 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4.2.6粉状物料应设置封闭式料仓,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其他干渣 堆存应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V 4.2.7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输送系统或负压输送系统,输送皮带应避免来回折返。块状或粘湿物料应 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或皮带通廊等方式密(封)闭输送。厂内确需汽车输送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苦盖严 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落料点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料仓出口应设置车轮 和车身清洗设施。 4.2.8配料、冶炼、焙烧等工序物料的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连接口应密封,并配备除尘设施。熔 炼炉、吹炼炉、焙烧炉、精练炉、阳极炉等主要产尘点应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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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污染物监测监控的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HJ98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企业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的规 定执行。 5.1.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企业提供的法定报表为依据。 5.1.6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5.2水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

5.2.1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91.1、HJ493、HJ494、HJ495规定执行。 5.2.2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水污染物监测值均为24h平均值。

表5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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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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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续)

5.3大气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

DB21∕T 3515-2021 灌注式复合混凝土路面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B41/20882021

5.3.1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或HJ75、HJ76规定执行。大气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采样按HJ/T55规定执行。 5.3.2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5.3.3大气污染物监测值均为1h平均值。

表6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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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580-2018标准下载表6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续)

6.1本文件由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6.3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对于水污染物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 果,对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及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平均浓度值,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5.4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 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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