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972-2012 辽宁省消防总队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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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1972-2012 辽宁省消防总队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简介:

"DB21T 1972-2012 辽宁省消防总队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是一个关于消防安全的规范文档,由辽宁省消防总队发布。该规范主要针对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涵盖了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管理、操作和应急响应等方面的要求。它旨在确保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972年至2012年的时间跨度,可能意味着这份规范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石油化工行业和技术的发展,以及应对不断变化的消防安全需求。这份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内的相关石油化工企业、设施和项目,对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设施配置、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危险品储存管理等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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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Q/CR 562.4-2018标准下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油 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消火设施、泵房配置、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储存场 所使用本标准第8、9、10、11、12章规定。

下列文件对 以本文件为 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737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大于100000m和单罐容积大于20000m轻质油品及可能造 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或设施。

3.2罐组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储罐。 3.3储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3.4储存区 一个或多个储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3.5浮顶储罐 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 3.6内浮顶储罐 在储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储罐。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内壁直径

5.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建设与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 及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并应经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5.2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选址应符合GB50737和GB50074的规定。 5.3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选址应避开地震带、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5.4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要求

6.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按储存区、装卸区、辅助生产区、行政区和库外管道区分区布置, 见表1。

表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分区布置表

6.2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总容量不应大于7200000m。储罐总容量大于2400000m的石油储 备库,应划分为多个储存区。 6.3行政区内应设置应急集结地,面积宜满足施救储存区内最大储罐全液面活在所需车辆停 放的需要。应急集结地可与行政区内停车场、宿舍外广场合用,应设置明显标识以及照明灯、 消防水鹤、泡沫液快速充装等配套设施。 6.4地上输油管道与消防站、变配电所(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油泵站、办公室、 控制室、宿舍、食堂等房屋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面向储罐、输油管道的外墙应为无 门窗的实体防火墙或防爆墙,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5m

7.1一个储存区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0m。 7.2一个储罐组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 7.3一个储罐容量不应大于100000m。 7.4分属不同储存区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7.5分属不同储罐组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 7.6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用的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中设置有不同形式的储存设施时,地上储罐与覆土储罐、储油洞库应分别单独 设置储罐区。

7.1一个储存区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0m。 7.2一个储罐组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 7.3一个储罐容量不应大于100000m。 7.4分属不同储存区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7.5分属不同储罐组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 7.6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用的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中设置有不同形式的储存设施时,地上储罐与覆土储罐、储油洞库应分别单独 设置储罐区。

2、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储油洞库的距离不应小于60m,覆土储罐与储油洞库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50m。 3、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宜相对集中布置。 4、原油、成品油和使用相同灭火剂的储罐应分别相对集中分组布置

8.1当甲、乙类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防火距离小于0.4D时【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16》,应在设有消防冷却水系统的 基础上,在储罐边缘增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冷却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防护冷却水幕 系统的喷水强度按0.5L/(s·m)、火灾延续时间按6h计算。 8.2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用水量按储罐区内最大储罐全表面防护冷却计算。 8.3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用水量除计算起火储罐冷却水量外,还应加上 相邻储罐冷却用水量。距起火储罐距离不足0.4D的相邻储罐1/2表面冷却,当相邻储罐超 过3个时,按3个较大罐计算水量。 8.4防护冷却水幕系统与油罐组内消防冷却水系统分别独立设置,消防用水量叠加计算。 8.5执行本标准第8.1条确有困难,无法设置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时,石油储备库应配备两台 射程不小于100m,流量不小于500L/s的大流量移动泡沫灭火炮及相应的远程供水系统;一 二级石油库应配备一台射程不小于100m,流量分别不小于500L/s的大流量移动泡沫灭火炮 及相应的远程供水系统。 8.6消防冷却水系统水泵、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水泵应自罐引水或采用同步排吸消防水泵,取 水时间不应大于2s。

9.1防火堤设置应符合GB50074的规定。 9.2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高度不应高于3.2m,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大于油罐组中最 大单体油罐容积,每个储罐应设置防火隔堤。 9.3在防火堤内每个隔堤处应设置消防扑救操作平台和踏步。消防扑救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 小于6㎡,间距不应大于50m。 9.4储存区内地上敷设的输油管道应在两侧设置防液体流消的围堰,围堰长度超过100m时 应用土堤或实体隔墙分段。跨越道路部分管段可不设围堰。 9.5防火堤四周应设环形消防道,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 0.5m 9.6储存区应设置2.5m以上的实体围墙。当储存区设置在山坡地带时,实体围墙与较高 侧的山体应有5m的间距。 9.7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内应设置事故储存池,容量不应小于储罐区内最大单体油罐的容积, 9.8防火堤外设置的排洪沟、排水渠应采取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流入的技术措施;排洪、排水 暗渠严禁在储罐组地下穿过。

10.1消防泵房配置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 0.2消防水泵应增设柴油机泵作备用动力源,泡沫泵可用水轮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柴油机 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工作8h的需要。

0.3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泵均应设备用泵,且备用泵必须采用柴油机驱动泵。当泡沫 泵有柴油发电机做备用动力时刻采用电动泵。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工作8.00h 的需要。 0.4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水池或消防储水罐的容积,应满足上述各种消防用水总量的 总和。 0.5消防水池、泡沫液罐应设置消防车取用接口,其它可利用的水源地应设置消防车取水 专用场地。 0.6消防泵房、泡沫泵房、油泵房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 照度,供电时间不应小于8。00h。 0.7在一个区域内设有两个以上消防泵房的,其供水管线应相互联通,宜形成环状管网, 并加设连通阀门。 0.8油泵房应设泡沫灭火设施,

GB 50424-2007 油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11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11.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设置专用消防站和环形消防车道,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消防 专项规划要求。 11.2几个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在同一区域,应分别设置消防站,各消防站应设置互通的消防 车道。 11.3消防站的车辆和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扑救储存区内最大单体油罐全液面火灾的需要。 11.4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本单位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 5min的要求。 11.5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储罐区、罐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 并应与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 11.6储存区内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1m,消防道路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应 清晰标出通行方向。 11.7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 11.8储罐区消防车道超过300m时,该消防车道中段应设置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作业面积 不应小于18×18m。 11.9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 11.10石油化工储存场所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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