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3094-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22/ 3094-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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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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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 3094-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DB22/3094-2020"是中国山西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这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各类水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TP)等)的最高允许浓度。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村环境,防止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对水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通过设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促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采取有效的处理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排放的水达到一定的水质要求,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地区的环境质量、水资源状况、污水处理技术等因素有所调整。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个标准的详细内容,建议查阅正式的文本或者联系相关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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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30942020

吉林省绿色门窗评价技术导则DB22/30942020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 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 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农村旅 店饭馆、农家乐等场所排水。

DB22/ 3094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尾水利用tailwaterutilization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仅供内新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标准分级 4.1.1规模≥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GB18918的规定执行。 4.1.2规模<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 分级标准适用范围见表1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规模≥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GB18918的规定执行。 4.1.2规模<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 分级标准适用范围见表1。

GB 51364-2019 船舶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表1分级标准适用范围

表2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主:括号外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括号内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 当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的不达标水体时执行。 当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磷的不达标水体时执行。 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仅针对农村旅店饭馆、农家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DB22/30942020

4.2.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污 求的,自标准批准发布实施后一年 起达到本标准要求。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 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

4.3.1规划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应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 31962的规定。 4.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宜回收利用,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 尾水利用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GB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应满足GB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应满 足GB/T18921规定。 4.3.3经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出水不得污染地下水。 4.3.4自然村(或行政村)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将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累加,按累加的处理规模执行相应标准

5.1水质采样应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在采样点设置标志。 5.2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91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规模≥50m/d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 至少监测1次。规模<50m/d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 5.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

表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DB37∕T 5178-2021 山东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2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吉林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 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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