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2169-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 2169-2018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DB33/2169-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浙江省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标准,主要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运营过程中,对于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这项标准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提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处理效果,减少污染物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保障水环境质量。
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污染物项目:标准列出了对污水处理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动植物油(Oil)等。
2. 排放限值:对于每个污染物项目,标准都设定了明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同处理等级(一级A、一级B、二级等)的污水处理厂有不同的限值。
3. 监测和监控:标准规定了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监控要求,包括监测频率、方法、数据记录和报告等,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 实施和管理:标准明确了标准的实施时间,以及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标准的执行力度。
请注意,每个地方可能有不同的环保标准和要求,具体执行标准应以当地环保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环保部门或查阅具体的文件。
DB33/ 2169-2018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21692018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T 29-153-2014》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33/21692018
真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机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或 行业相关回用水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 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DB33/21692018
5.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厂内监测制度,制定监 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DB11∕T 1004-2013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规程,并公开监测结果。 5.1.2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5.1.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 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5.2.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91有 关规定执行。
5.2.3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 法。
GB∕T 11980-1989 吸声用穿孔石膏板5.2.3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
表3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