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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Tianjin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DB 29-153-2014
J 10633-2014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推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5年4月1日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号)文件要求,对《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4)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凡新立项的公共建筑项目应执行本标准。其中,第3.2.1、3.3.1、3.3.3、3.3.4、3.3.11、4.1.1、4.2.2、4.2.3、4.2.6、4.2.9、4.2.11、4.2.15、4.2.18、4.2.19、4.7.2、4.7.4、4.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同时废止。
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附录B中,“表B.0.3部分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应以本标准“附录F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表”为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中附录B中“表B.0.3部分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前言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3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要求,在总结《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工程经验,依据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参考了国内各地区的先进做法,通过反复论证,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给水排水、可再生能源应用共七章。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本标准确定了新一阶段的节能目标,采用能耗计算的方法,给出了各类型建筑的设计总能耗指标,新增了给水排水、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设计能耗计算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邮编30007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天津大学
天津城建大学
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屋鉴定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材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祖玲 刘瑞光 张津奕 刘向东 邵忠国 顾放 李宝瑜 伍小亭 刘建华 王东林 只云波 王蓬 侯建成 王殿池 刘用广 杜家林 王小莉 杜春礼 章宁 张方 王卉 李旭东 张永炜 刘刚 张志刚 由世俊 张小萍 董志欣 芦岩 刘洪海 孙绍国 孙立艳 程丁 宋晗 李胜英 刘静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曹治政 周辉 尹秀伟 王立雄 蔡节 周鹏 吕强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修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与建筑节能设计有关的建筑装修工程设计也应执行本标准。
1.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通过加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能力、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利用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当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万㎡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性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时,应通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1.0.5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0.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single facade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单一立面的窗洞口面积与该立面总面积的比值。
2.0.4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整窗)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室内得热量包括通过太阳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5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z integrated solar heart gain co-effcient
考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及窗口外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的综合得热效果的系数(SHGCz=SHGC×SD)。
2.0.6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7 建筑设计总能耗指标[kWh/(㎡·a)]total energy con-sumption of the building design
建筑物每年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指标,包括供暖、空气调节和照明能耗指标,不包括电气设备等所消耗的能量。
2.0.8 建筑模型 building model
用于建筑设计能耗计算所建立的数字模型。
2.0.9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
2.0.10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ing)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1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2 额定工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ummated 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额定工况下,以电为能源的制冷系统(包括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或风冷式的风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3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³/h)所消耗的电功率(W)。
2.0.14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W/㎡)(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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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建筑面积分为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筑群,为甲类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的建筑群,为乙类建筑。
2 甲类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教育建筑、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和其它建筑:
1)教育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学校、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专科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2)办公建筑: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研楼、档案楼、行政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司法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
3)酒店建筑:酒店、快捷酒店、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4)商业建筑:超级市场(自选商场)、购物中心、步行商业街、综合商厦、百货商场、批发商店、农贸市场、菜市场、联营商场、专卖店、便利店、饮食广场、餐馆、快餐店、银行、金融建筑、典当行、储蓄所等;
5)医疗卫生建筑: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救护站、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卫生所、防疫站等;
6)其它建筑:除以上五种建筑类型之外的公共建筑。
3.1.2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冬季日照和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选择南向或接近南向。总体规划还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宜通过模拟程序计算确定室外风环境的相关指标。
3.1.3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3.1.4 建筑物体形应规整紧凑,且应合理控制体形系数及建筑层高。
3.1.5 建筑围护结构采用的防火构造和所选用的材料、产品应满足被动节能构造措施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天津市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
3.1.6 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能源站和设备机房应靠近负荷中心。
3.1.7 本标准中未注明建筑分类的条款,甲类和乙类建筑均应执行。
3.2 建筑设计
3.2.1 甲类建筑体形系数限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甲类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注:1 A0按本标准附录D计算;
2 教育建筑中的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万㎡时。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30。
3.2.2 甲类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宜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不宜大于0.70,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确定,凸窗朝向按所在立面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及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面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面为透光构造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3 当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4 建筑物除北向外,其它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遮阳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西向应设活动外遮阳,东向宜设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水平外遮阳;
2 建筑物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 建筑物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确定。
3.2.5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立面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的开启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 乙类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注: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
3.2.6 西、北向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斗或双道门,其它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3.2.7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2.8 建筑设计应优先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作为人工照明的补充。
3.2.9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表3.2.9要求:
表3.2.9 房间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要求
3.2.10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1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3 设计总能耗指标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 甲类建筑年度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和照明设计总能耗指标必须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各类建筑年度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和照明设计总能耗指标(kWh/㎡·a)
注:1 其它类建筑为除上述五类建筑之外的建筑,例如文化、体育、交通、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2 包含多种类型的综合类建筑能耗指标按面积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3 设计总能耗指标不包含建筑地下室的能耗;
4 设计总能耗指标计算应由建筑、暖通、电气专业分别提供计算参数,由工程设计主持人(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按照本标准附录A进行计算,满足指标要求。
3.3.2 甲类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
3.3.3 乙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
3.3.4 建筑物的局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表3.3.4 建筑局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
注:1 周边地面系指室外地坪以上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2 地面热阻仅为保温材料层的热阻;
3 地下室外墙和顶板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保温材料的热阻之和;
4 变形缝内沿周边应填低密度保温材料,且填充深度不小于300mm。
3.3.5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与室外地坪以上外墙保温层衔接;
2 与室外空气接触的供暖空调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下沉式广场、有透光顶的步行街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3.3.2、表3.3.3、表3.3.4的规定。
3.3.6 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外墙、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规定计算。
3.3.7 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即为窗本身的太阳光总透射比,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规定计算;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应为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3.3.8 一般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10℃,特殊温、湿度环境的房间不宜低于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3.3.9 建筑外门窗气密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层及以上的建筑,其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的建筑,其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 外门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10 透光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中的有关规定且气密性不应低于3级。
3.3.11 当建筑采用透光全玻幕墙时,透光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并应按同一立面围护结构透光面积(含门窗和玻璃幕墙)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3.12 外门窗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框与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发泡聚氨酯等高效保温材料填实,其缝隙内外两侧应采用硅酮系列建筑胶密封,严禁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2 外门窗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作保温处理,并应保证门窗洞口室内部分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10℃。
3 凸窗不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外墙传热系数;凸窗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同一朝向外窗的传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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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供暖和空调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值,宜符合下列原则:
1 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本标准表4.1.2-1的规定;
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冬季不宜高于本标准表4.1.2-2的规定,夏季不宜低于本标准表4.1.2-2的规定。
4.1.3 设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热水(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
4.1.4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冷热源采用可再生能源形式时,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5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优先采用的通风方式顺序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
4.1.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 全年供冷、供暖运行时间较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的建筑;
表4.1.2-1 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表4.1.2-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过于分散的建筑;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少数房间;
4 需增设空调系统,但设置机房和管道存在较大困难的既有建筑。
4.1.7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合理采用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 不应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8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1.9 设计选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应优先选择长期运行工况下效率高的产品。
4.1.10 设计空调与通风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冷源(如冷却塔、新风供冷)的可能性。
4.2 冷源与热源
4.2.1 供暖空调冷源、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天津市能源结构、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 不具备本条第1款~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 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热源:
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与燃气来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4 夜间供热或空调系统不运行的建筑中需要维持值班温度的个别房间。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或对室内卫生要求高的建筑。
4.2.4 实施峰谷电价的建筑,宜利用水蓄冷系统,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及以下原则:
1 采用电制冷冷水机组时,应根据蓄冷量,全天冷负荷,以及分时电价确定冷水机组的装机容量;
2 蓄冷放冷过程应采用闭式系统,蓄冷装置温度宜为5℃~12℃。对系统放冷水温为9℃~14℃。
3 蓄冷装置应设有可靠的布水装置,以降低斜温层高度。
4 蓄冷装置本体结构的传热系数应<0.03W/(㎡·K)。
4.2.5 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为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3 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
4.2.6 名义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6中的数值。
表4.2.6 锅炉名义工况下热效率(%)
4.2.7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 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1.4MW。
4.2.8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9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4.2.10 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4.2.11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1的规定。
表4.2.1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注:1 水冷变频冷水机组的COP不得低于表中限值的95%;
2 风冷机组计算制冷性能时,机组的消耗功率应包括机组风机的消耗功率。
3 蒸发冷却式机组计算冷却性能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放热侧水泵和风机消耗的电功率。
4.2.12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2的规定。
表4.2.12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注:1 IPLV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4.2.13条的规定;
2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IPLV不应低于表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IPLV不应低于表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4 风冷式机组计算IPLV时,应考虑放热侧散热风机消耗的电功率。
4.2.13 空调系统冷源的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4.2.13的规定。
表4.2.13 冷源的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限值
4.2.14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和检测条件检测:
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迸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4.2.15 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5的规定。
表4.2.15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2.16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2 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不应小于1.80,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2.00;
3 冬季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或对于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的空调系统,应设置辅助热源;
4 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机组性能系数是指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条件下,达到设计需求参数时的机组供热量(W)与机组输入功率(W)的比值。
4.2.17 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 避免受污浊气流影响;
3 噪声和排热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18 多联式分体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8的规定。
表4.2.18 多联式分体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4.2.19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表4.2.19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4.2.20 对于冬季或过渡季有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如新风降温方式,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21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2 对常年存在一定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4.3 集中热水供暖系统
4.3.1 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应考虑供暖房间明装管道、照明、办公设备的得热。
4.3.2 集中供暖系统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的原则设计。
4.3.3 集中供暖系统应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装置,并应充分考虑能实行分区热量计量的可能性。
4.3.4 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厅等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供暖作为补充。
4.3.5 集中供暖水系统应按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通过各种措施使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4.3.6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泵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EHR——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³/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Q——设计热负荷(kW);
△T——设计供回水温差(℃);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规范表4.4.5-2选取;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规范表4.4.5-3选取;
∑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4.5-4和表4.4.5-5选取或计算;
4.3.7 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控制。
4.4 集中空调冷热水输配系统
4.4.1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设计原则:
1 当建筑物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
2 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午供应空调冷水、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
3 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4 对于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单台水泵功率较大时,经技术和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变速泵;
5 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二级泵应采用变速泵;
6 冷源设备集中设置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等大规模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各级泵应采用变速泵。
4.4.2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10℃。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空调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
2 如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等于5℃时的冷水循环泵扬程大于30米水柱,则宜采用大于5℃的供、回水设计温差。采用大于5℃的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时应论证设备的适应性;
3 冰蓄冷空调及区域供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宜为8℃~10℃;
4 水系统规模较小、各环路水阻力相差不大且系统运行时段负荷变化较小时,宜采用一级泵系统,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一级泵可采用变速变流量的运行调节方式;
5 水系统规模较大、各环路水阻力相差悬殊且系统运行时段负荷变化较大时,宜采用二级泵系统。二级泵应采用变速变流量的运行调节方式;
6 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7 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宜优先采用高位水箱定压方式。
4.4.3 空调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时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4.4 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水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
对供冷(热)负荷和规模较大工程,当各区域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需要对二次水水泵系统分别管理时,可按区域分别设置换热器和二次水水泵。
4.4.5 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应下式计算:
式中:EC(H)R——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³/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Q——设计冷(热)负荷(kW);
△T——规定的计算供回水温差(℃),按表4.4.5-1选取;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4.5-2选取;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4.5-3选取;
α——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4.5-4或表4.4.5-5选取;
∑L——从冷热机房至该系统最远用户的供回水管道的总输送长度(m);
当管道设于大面积单层或多层建筑时,可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空调末端的管道长度减去100m确定。
表4.4.5-1 △T值(℃)
注:1 对空气源热泵、溴化锂机组、水源热泵等组的热水供回水温差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
2 对直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冷水供回水温差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
表4.4.5-2 A值
注: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流量按较大流量选取。
表4.4.5-3 B值
注:1 两管制冷水管道的B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B值选取;
2 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3 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表4.4.5-4 四管制冷、热水管道系统的α值
表4.4.5-5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的α值
注:两管制冷水系统α计算式与表4.4.5-4四管制冷水系统相同。
4.4.6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热比(EC(H)R)不应大于表4.4.6中的数值。
表4.4.6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
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对应50℃≤Tg<55℃的EC(H)R值,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调热水系统。
4.5 集中空调冷热风系统
4.5.1 当空气调节区允许较大的送风温差或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应采用具有一次回风的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4.5.2 下列全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 建筑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5.3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可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4.5.4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最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³/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³/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³/h);
Z——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³/h);
Vsc——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³/h)。
4.5.5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同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
4.5.6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4.5.7 建筑物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内部区域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 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系统或末端装置;并应避免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3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 当建筑物内区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4.5.8 采用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系统,宜具备可在各季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4.5.9 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及其它污染物;
2 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
3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进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进排风系统;
4 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4.5.10 设计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5.11 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的规定;
2 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4.5.12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输送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5.13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4.5.14 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5.15 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4.5.1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等措施:
1 所输送空气的温度相对环境温度较高或较低,且不允许所输送空气的温度显著升高或降低时;
2 需防止空气热回收装置结露(冻结)和热量损失时;
3 排出的气体在进入大气前,可能被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或腐蚀风管时。
4.5.17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道系统风量大于10,000m³/h时,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照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4.5.17的规定:
式中:P——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ηCD——电机及传动效率(%),ηCD取0.855;
ηF——风机效率(%),按照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表4.5.17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³/h)]
4.5.18 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采用空气热回收装置时,应对热回收装置的排风侧是否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进行核算,当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时,应采取预热等保温防冻措施。
4.5.19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5.20 空调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调水管的绝热厚度亦可参照本标准附录G选用。
4.5.21 空调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应大于或等于表4.5.21的规定。
表4.5.21 空调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
4.5.22 风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应按表4.5.22选用。
表4.5.22 空调风管的绝热层最小厚度
注:1 设备绝热层厚度,可参照本表进行选用。
4.6 末端系统
4.6.1 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地面辐射供暖面层宜采用热阻小于0.05㎡·K/W的材料。
4.6.2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6.3 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4.6.4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³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4.6.5 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尽量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2 厨房热加工间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4.7 监测、控制与计重
4.7.1 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20,000㎡以上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7.2 热源、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耗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和供冷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水泵的耗电量;
5 补水量。
4.7.3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各部分,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7.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4.7.5 锅炉房和热交换站供热量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4.7.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4.7.7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 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 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 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供回水压差控制转速,且供回水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 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6 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 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 宜能按照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 对于装机容量较大、设备台数较多的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4.7.8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2 应能按照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 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4.7.9 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 应能按照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4.7.10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风设备的运行台数或转速。
4.7.11 地下停车库的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7.1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按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进行设备启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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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建筑的电气设计应将节能作为重要内容,在设计文件及设计图纸中应将节能措施做明确表述。
5.1.2 电气设计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节能等方面的比较,合理确定供电电压、供配电系统、电气照明及控制、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等的设计方案及内容,确保设计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5.1.3 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成熟可靠的电气产品。
5.1.4 建筑面积大于20000㎡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5 建筑电气设计及建筑装修设计均应遵照本章规定执行。
5. 2 供配电系统
5.2.1 各级用户及用电设备的供电电压,应根据其计算容量、供电距离、用电设备特性及公共电网的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根据工程性质充分考虑电力负荷的同时使用系数,合理选用变压器容量。
5.2.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提高整个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电能质量。
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降低建筑物的单位能耗和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和固定损耗。
3 变配电所的设置应深入负荷中心,变配电所的低压供电距离不宜超过200米,并应优先选用节能设备。
4 供配电系统正常运行方式下,应保持三相负荷的平衡。三相负荷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
5 供配电系统的电压偏差和电压波动:
1)供配电系统的电压允许偏差为:35kV的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正负7%;0.4kV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正负5%。一般0.4kV供电干线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大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大于3%。
2)合理地选择变压器分接头,以保证用电设备的电压水平。
3)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安装地点和安装容量,宜根据分散补偿和就地平衡的原则设置,并应采用自动补偿方式。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应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4)要求高、低压供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5)大型感性电动机宜自带电容器补偿,保证整个负荷范围具有良好的功率因数,稳定低压供配电系统的电压波动。
6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
1)供配电系统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见下表:
2)供配电系统的谐波电流限值见下表:
3)低压配电系统应以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5%、谐波电流以满足限值要求为谐波治理目标值。对于直接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或场所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3%。
4)当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谐波限制规定时,应对谐波源的性质、谐波参数等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当供配电系统中具有较大谐波干扰的地点宜设置滤波装置。
7 供配电系统的接地及电磁干扰的防护
1)建筑物中含有大量信息技术设备时,且电源采用TN系统时,应采用TN-S型接地系统,或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N线与PE线应分开设置。
2)在TN-S系统中,自一电源转换至替代电源时,应采用能同时投切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转换开关,以消除电气装置主供电源的杂散电流产生的电磁干扰。
3)应采取下列降低电磁干扰措施,以保证供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性能稳定和正常运行。
①对电磁干扰敏感的电气设备,宜选用电涌保护器(SPD)以提高电磁兼容性。
②电缆的金属屏蔽护套应与共用等电位联结系统连接。
③信息设施系统传输线路采用屏蔽型电缆时,应避免电力系统故障电流流向信号电缆、数据电缆、接地的金属外护套或线芯。宜采用附加旁路等电位联结导体,以加强屏蔽效果。
5.2.3 电气设备的节能产品选择
1 变压器及发电机组:
1)变压器应选用节能环保型、噪声不超过环保规定的新型干式变压器。
2)35KV主变压器的选择
①主变压器的容量的选择应考虑至少留有15%-25%的裕量。
②当主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可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总的调压范围应大于最大电压偏移值。
3)10KV配电变压器的选择
①一般情况下,变压器应选用接线为D,yn11型变压器。
②当单相负荷很大或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4)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采用低油耗、高效率的柴油发电机组。
2 电梯、提升设备:
1)电梯及提升设备应选用具有节能拖动、节能控制方式的产品。并应具备延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2)客用电梯在两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布置时,应具备群控功能。
3)公共建筑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选用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功能的节能型产品。
3 各种水泵、风机、电动门窗等设备应选用节能型高效产品,应采用节电控制措施。低压电机采用的最大容量不宜大于350kW。
5.3 照明
5.3.1 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3.2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充分利用天然光,以有效地节省电能;
2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3 一般照明场所不应选用荧光高压汞灯;
4 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5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
6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不应选用白炽灯;
7 旅馆建筑的客房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8 以下场所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1)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场所;
2)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等无人长时间逗留的场所;
3)疏散指示灯、出口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场所;
4)无人值班,只进行检查、巡视等场所。
9 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高效、寿命长、安全、稳定的光源,避免光污染。
5.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相关规定;
2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 金属卤化物灯及高压钠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 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除自镇流荧光灯外,其镇流器宜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5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灯具内补偿方式,其照明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6 所选用的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5.3.4 照明设计应根据灯具的配光曲线,合理布置照明灯具,并进行照度计算。
5.3.5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5.3.6 照明设计不宜采用间接照明或慢射发光顶棚的照明方式。
5.3.7 根据环境污染特征,灯具每年擦拭次数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次数。
5.3.8 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规定要求。
5.3.9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 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3 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所控的光源数不宜多于6盏;
4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
5 大空间场所如大堂、人员聚集大厅、大开间办公室等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6 当设置电动遮阳装置时,照度控制宜与其联动;
7 建筑景观照明应采取集中控制方式;
8 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宜采用照明自动控制系统;设有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时,灯具自带的单灯控制装置宜预留与照明控制系统的接口。
5.4 控制与监测
5.4.1 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
5.4.2 大型区域冷热源站应设置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
5.4.3 锅炉房与热交换站应设置相应的计量与计算机监控装置。
5.4.4 冷热源机房应设置具有节能功能的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
5.4.5 风机盘管等空调末端装置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5.4.6 具有控制要求的空调和环境设备或系统,宜采用满足其工艺要求的最优化控制策略和系统集成监控方式。
5.4.7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业态和使用要求,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DB 29-216的规定。
5.4.8 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外,尚需考虑机房的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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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1.2 二次供水系统的加压泵房设置的数量、位置应根据水源供水管网条件、综合区域的规模及建筑物的分布、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确定。
6.1.3 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6.1.4 用水计量水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和地方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DB 29-216的有关规定。
6.2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
6.2.1 给水系统设计与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有关规定;全年平均用水量、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有关规定。
6.2.2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宜按下列顺序确定:
1 增压设施和高位水箱联合供水;
2 叠压供水:
3 变频调速供水;
4 气压供水。
6.2.3 二次供水系统的分区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2 采用变频调速供水方式时,各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6.2.4 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
2 采用低阻力的管材和管件;
3 应选用性能高的阀门。
6.2.5 水泵机组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2台或2台以上(不宜多于4台)水泵,宜由不同流量的水泵组成,并应设置备用泵;
2 用水量不均匀程度较高时可设置与工作水泵相匹配的气压罐;
3 水泵设计工况点应位于水泵特性曲线高效区右端,水泵调速比例不应低于0.75;
4 宜采用多恒压控制;
5 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变频器。
6.2.6 冷却塔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水温控制措施;
2 应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水等处理措施;
3 应设置水质监测系统;
4 当设置冷却水集水箱且必须设置在室内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池)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6.2.7 室外地坪以上的生活污水、废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水系统直接排至室外。
6.3 建筑生活热水系统
6.3.1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根据建筑的类别、高度、使用标准与特征、能源结构与价格、节能环保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以采用以下热源形式:
1 工业余热、废热;
2 地热能、太阳能;
3 空气源热泵;
4 其它热源。
6.3.2 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除有其它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高温、高压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
6.3.3 当采用热水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6.3.3中的限定值。
表6.3.3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限定值(%)
6.3.4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在额定制热工况,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3.4的规定。
表6.3.4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额定制热工况时的能效(COP)
6.3.5 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有效的热水循环方式;
2 要求标准较高的热水系统,应保证支管中的热水循环,或采取保证支管中热水温度的其它措施;
3 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4 公共浴室宜采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和刷卡式淋浴器。
6.3.6 生活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水加热器、贮水箱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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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的用能应通过对环境资源条件的分析与技术经济比较,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7.1.2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设计应与主体设计同步。
7.1.3 当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并网供电的照明装置替代部分电光源照明。
7.1.4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应设置用于系统节能效益监测的计量装置。
7.1.5 当可再生能源替代部分常规能源时,所替代部分的能源量不应计入本标准表3.3.1中的能耗限值内。
7.1.6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智能化系统应实现各类用能、用水系统及设备的监测、控制、计量统计、分析等功能,宜具备展示功能。
7.2 太阳能利用
7.2.1 公共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并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
7.2.2 太阳能光热、光伏利用方案应在建筑规划设计阶段结合建筑布局、立面要求、周围环境、使用功能和设备安装条件等因素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7、《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相关要求。
7.2.3 同时设置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
7.2.4 各种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保证率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太阳能热水系统保证率不应低于50%;
2 太阳能供暖系统保证率不应低于35%;
3 太阳能空气调节系统保证率不应低于30%。
7.2.5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宜优先选择废热、余热等低品位能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7.2.6 太阳能热水系统宜分别设置贮热水箱和供热水箱。水箱应采取保温措施,满足24h内的热损失不超过系统蓄热量的5%的要求。
7.2.7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应保证最大限度的利用太阳能。
7.2.8 建筑宜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光伏组件应满足全天不低于4h的建筑日照时数。
7.2.9 光伏系统和并网接口设备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
7.2.10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发电量电能计量装置。
7.2.1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宜设置可进行实时和累计发电量等数据采集和远程传输的控制系统。
7.2.12 光伏自用发电系统的电压宜采用380V,并应采用动力与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的直接接地方式。
7.2.13 光伏组件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
7.3 地源热泵系统
7.3.1 公共建筑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与系统取热、释热量计算分析,确定地热能交换系统,并宜采用复合热交换系统。
7.3.2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选用高能效水源热泵机组,并宜采取降低循环水泵输送能耗等节能措施,提高地源热泵系统的能效。
7.3.3 水源热泵机组性能应满足地热能交换系统运行参数的要求,末端供暖供冷设备选择应与水源热泵机组运行参数相匹配。
7.3.4 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根据负荷特点,采用部分或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全年供热水时,应选用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或水源热水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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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基本要求
A.1.1 甲类建筑设计总能耗指标的计算应采用具备以下条件的专用计算软件:
1 建筑设计总能耗指标计算的气象参数采用天津典型气象年的气象数据,并考虑太阳辐射对建筑围护结构的动态影响;
2 建筑围护结构组成材料的热工参数见附录F;
3 应按照附录E中设置的标准工况计算参数,进行全年8760小时的逐时冷、热负荷计算;对于附录E以外的其它建筑类型,软件应具备自定义功能,由设计师根据建筑实际情况,编辑房间属性及运行时间表后,再进行能耗计算;
4 内置设备部分负荷性能曲线;
5 对建筑节能缺陷提供数据、图表支持;
6 直接生成建筑供暖、空调和照明设计能耗的计算报告和审查文件。
A.1.2 进行建筑设计总能耗指标计算时,供暖耗煤量和耗气量应统一折算为耗电量。折算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1 燃煤锅炉的煤电转换:
2 燃气锅炉的气电转换:
式中:
EG——锅炉全年累计耗电量(不含水泵),(kWh);
QH——全年累计耗热量(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得到),(kWh);
q1——标准煤热值,取8.14 kWh/kgce;
q2——发电煤耗值,(kgce/kWh),取0.326kgce/kWh(天津市统计值);
q3——标准天然气热值,取9.87kWh/m³;
η1——热源为燃煤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
η2——热源为燃气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
φ——天然气的折标系数,取1.21kgce/m³。
A.1.3 建筑模型及能耗计算相关参数取值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A.2 能耗指标计算
A.2.1 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B0)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B0——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空调及照明能耗(kWh/㎡);
E01——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冷热源能耗(kWh/㎡);
E02——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循环水泵能耗(kWh/㎡);
E03——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照明能耗(kWh/㎡)。
A.2.2 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冷热源能耗(E01)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热源为锅炉时,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E01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01h——单位建筑面积全年锅炉耗煤量折合的耗电量(kWh/㎡);
Q01h——设计建筑全年累计热负荷(kWh);
q1——标准煤热值,取8.14kWh/kgce;
q2——发电煤耗值(kgce/kWh),取0.326kgce/kWh(天津市统计值);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取0.92;
η2——设计建筑锅炉额定热效率;
A0——设计建筑的建筑面积,按附录D计算。
2 热源为热泵时,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E01h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01h,A~D——负荷率分别在0~25%、25%~50%、50%~75%、75%~100%区间内的累计热负荷(kWh);
COPS,A~D——负荷率分别在0~25%、25%~50%、50~75%、75%~100%区间内的系统性能系数;
Qjz,a~d——热泵机组分别在系统25%、50%、75%、100%负荷下的制热量(kW);
Wjz,a~d——热泵机组分别在系统25%、50%、75%、100%负荷下的耗电量(kW);
Wb,a~d——水泵在系统25%、50%、75%、100%负荷下的耗电量(kW)。
3 热源为市政热力时,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能耗E01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01h——单位建筑面积全年锅炉耗煤量折合的耗电量(kWh/㎡);
Q01h——设计建筑全年累计热负荷(kWh);
q1——标准煤热值,取8.14kWh/kgce;
q2——发电煤耗值(kgce/kWh),取0.326kgce/kWh(天津市统计值);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取0.92。
4 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空调能耗E01c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01c——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冷水机组耗电量(kWh/㎡);
Q0c,a~d——建筑负荷率分别在0~25%、25%~50%、50%~75%、75%~100%区间内的累计冷负荷(kWh);
COPa~d——建筑负荷率分别在0~25%、25%~50%、50%~75%、75%~100%区间内的机组性能系数,按《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 288第B.0.4条确定。
A.2.3 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全年循环水泵能耗(E02)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02h——单位建筑面积全年供暖循环泵能耗(kWh/㎡);
E02c——单位建筑面积全年空调冷冻水循环泵能耗(kWh/㎡);
qh,max——建筑的峰值热负荷(kW);
EHR0——供暖循环水泵输送能效比,取表A.2.3的限定值;
nh——供暖循环泵总台数;
nh1~4——供暖循环泵分别在系统0~25%负荷、25%~50%负荷、50%~75%负荷、75%~100%负荷下的开启台数;
Ta~d——水泵分别在系统0~25%负荷、25%~50%负荷、50%~75%负荷、75%~100%负荷下的运行时间(h);
qc,max——建筑的峰值冷负荷(kW);
ECR0——空调冷冻水水泵输送能效比,取表A.2.3的限定值;
nc——空调冷冻水循环泵总台数;
nc1~4——空调冷冻水循环泵分别在系统0~25%负荷、25%~50%负荷、50%~75%负荷、75%~100%负荷下的开启台数;
表A.2.3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0
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对应50℃≤Tg<55℃的EHR0值,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调热水系统。
热源为热泵时可按下式计算:
A.2.4 设计能耗计算供暖及空调系统设备选择:
1 冷热源选择
由于冷热源的种类较多,如果完全按实际设计选择的设备进行能耗计算是很复杂的,所以能耗计算软件在冷热源选择上按下列设备进行:
1)冷源部分
(1)离心式水冷机组;
(2)螺杆式式水冷机组;
(3)溴化锂吸收式(蒸汽型、热水型、直燃型)冷(温)水组;
(4)地源(水源)热泵机组;
(5)多联式空调(风冷热泵)机组。
2)热源部分
(1)市政供热管网;
(2)集中供热燃气(燃煤)锅炉;
(3)自备燃气锅炉;
(4)溴化锂吸收式(蒸汽型、热水型、直燃型)机组;
(5)多联式空调(风冷热泵)机组:
(6)单元式(风管型、屋顶型)空气调节机组;
(7)地源(水源)热泵机组。
2 输送设备部分:冷(热)水输送水泵。
A.2.5 冷源机组性能系数应根据机组设置台数及建筑单台机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综合确定。
A.2.6 照明能耗E03计算应以人工照明区域内的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作为计算输入依据,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应小于等于本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A.2.7 当建筑物内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设计需要二次装修设计时,相应的房间或场所照明能耗E03计算同本标准第A.2.6条。
附录B 外墙、屋面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B.0.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进行计算。
B.0.2 对于一般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也可按式B.0.2计算。
式中:Kmq——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K)];
Kgi——外墙各断面传热系数,[W/(㎡·K)];
Fni——外墙各断面面积(㎡);
φg——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见表B.0.3。
注:外墙各断面最小热阻值不应小于最大热阻值的50%。
B.0.3 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φq可按表B.0.3取值。
表B.0.3 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φq
注:1 外保温——外墙外保温墙体
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结构外墙外表面采用非承重保温层、防护层和固定材料构成的墙体。
2 单一保温——单一材料保温墙体
由具有围护和自保温性能于一体的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或其它材料的砌块(板)采用专用砂浆砌筑的墙体。
3 夹心保温——夹心复合墙体
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内叶墙和外叶墙之间预留的连续空腔内填充保温材料,并在墙的内叶和外叶之间用拉结件连接形成的墙体。
4 复合保温——复合保温砌块(砖)墙体
由具有围护和自保温性能于一体的复合保温砌块或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烧结空心砖孔洞内填充或内插不同类型轻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成型)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形成的墙体。
5 内保温——外墙内保温墙体
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结构外墙内表面采用非承重保温层、饰面层和固定材料构成的墙体。
B.0.4 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Kmw——屋面平均传热系数,[W/(㎡·K)];
Kw——屋面传热系数,[W/(㎡·K)];
φw——屋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一般取1.00;当屋面设有透光部分且其面积小于等于屋面面积的20%时取1.10,大于屋面面积的20%时取1.20。
B.0.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Kmk——架空或外挑楼板平均传热系数,[W/(㎡·K)];
Kk——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W/(㎡·K)];
φk——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一般取1.20。
附录C 外遮阳系数的计算
C.0.1 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D——外遮阳系数;
x——外遮阳特征值,x>1时,取x=1;
a、b——拟合系数,宜按表C.0.1选取;
A,B——外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宜按图C.0.1-1~图C.0.1-5确定。
图C.0.1-1 水平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示意
图C.0.1-2 垂直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示意
图C.0.1-3 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示意
图C.0.1-4 横百叶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示意
图C.0.1-5 竖百叶挡板式外遮阳的特征值示意
表C.0.1 外遮阳系数计算用的拟合系数a,b
注:拟合系数应按附录D有关朝向的规定在本表中选取。
C.0.2 各种组合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可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遮阳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来确定,单一形式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C.0.1-1)式、式(C.0.1-2)计算。
C.0.3 当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按下列公式进行修正。
式中:SD*——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C.0.1-1)、式(C.0.1-2)计算;
η*——遮阳板的透射比,宜按表C.0.3选取。
表C.0.3 遮阳板的透射比
C.0.4 活动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冬季应取1.0,夏季应取0.1;内遮阳的遮阳系数应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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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面积、体积计算
D.1.1 节能计算建筑面积(A0),应按各层具有保温作用的外围护结构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D.1.2 建筑体积(V0),应按与节能计算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D.1.3 屋面或顶棚面积,应按支承屋面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
D.1.4 外墙面积,应按单一立面分别计算。单一立面外墙面积,由该立面的外表面积减去外窗面积构成。
D.1.5 外窗面积,应按单一立面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D.1.6 外门面积,应按单一立面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D.1.7 地面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
D.1.8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面积,应按楼板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面积计算。
D.2 朝向的确定
D.2.1 建筑物朝向范围如图D.2.1所示:北向包括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向包括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向包括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图D.2.1 朝向范围
D.2.2 当某朝向有外凸部分时,其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垂直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或等于1.5m时,该凸出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大于1.5m时,该凸出部分应按各自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D.2.3 当某朝向有内凹部分时,其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凹入部分的宽度(B)(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大于等于凹入部分的深度(D)时,该凹入部分的正面外墙和侧面外墙应按各自的实际朝向分别计入各朝向的外墙总面积,见图D.2.3-1;
2 当凹入部分的宽度(B)(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凹入部分的深度(D)时,该凹入部分的两个侧面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该凹入部分的正面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见图D.2.3-1。
3 东、西墙有凹槽时,其开口宽为B,南窗中心线距凹槽边线为D,当B/D≥1,凹槽内的南窗和墙应视同东、西向,否则凹槽内的南窗和墙均应视同北向。凹槽处的东南角窗和西南角窗均应视同东、西向窗。见图D.2.3-2。
图D.2.3-1 凹槽示意
图D.2.3-2 东、西向凹槽示意
D.2.4 内天井和窗井墙面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内天井的高度大于等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2倍时,内天井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内天井的高度小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2倍时,内天井的外墙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3 当窗井高度大于等于窗井进深的2倍时,建筑外墙的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
4 当窗井高度小于窗井进深的2倍时,建筑外墙的面积应计入实际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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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教育建筑
表E.1.1 教育建筑房间分区参数表
续表 E.1.1
表E.1.2 教育建筑设计运行时间表(全年)
续表 E.1.2
注:1 sp为setpoint,为不同区域的供暖空调室内设计温度,根据表D-1-1确定(setpoint——供暖空调室内设定温度,室内温度低于供暖setpoint时,供暖系统开启;室内温度高于空调setpoint时,空调系统开启)。
2 书库采暖及空调季为全天24h保证供暖空调室内设定温度。
3 采暖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空调期为5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寒假1月27日至2月28日采暖低温运行,暑假7月11日至9月1日空调停机。
E.2 办公建筑
表E.2.1 办公建筑房间分区参数表
续表 E.2.1
表E.2.2 办公建筑设计运行时间表(全年)
续表 E.2.2
注:采暖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空调期为5月15日至9月15日。
E.3 酒店建筑
表E.3.1 酒店建筑房间分区参数表
续表 E.3.1
表E.3.2 酒店建筑设计运行时间表(全年)
注:采暖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空调期为5月15日至9月15日。
E.4 商业建筑
表E.4.1 商业建筑房间分区参数表
表E.4.2 商业建筑运行时间表(全年)
注:采暖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空调期为5月15日至9月15日。
E.5 医疗卫生建筑
表E.5.1 医疗卫生建筑房间分区参数表
续表 E.5.1
表 E.5.2 医疗卫生建筑中的住院部设计运行时间表(全年)
续表 E.5.2
注:采暖期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空调期为5月15日至9月15日。
表E.5.3 医疗卫生建筑中的门诊楼设计运行时间表(全年)
续表 E.5.3
注:采暖期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空调期为5月15日至9月15日。
附录F 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表
表F 部分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
续表 F
续表 F
注:1 *表示根据所选材料的密度、导热系数、蓄热系数,其导热系数按本表修正;
2 本表导热系数修正系数考虑的主要因索除了温度、湿度以及各种应力作用下的应变(如变形、开裂等),还考虑了材料质量差异、施工误差、建筑构造等因素;
3 加气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用于外墙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A3.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
3 《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 18870
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
5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9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96
10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11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3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14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1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16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 50787
17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18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19 《空气过滤器》GB/T 14295
20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 14549
21 《单元式空调机组》GB/T 17758
22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
23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1
24 《建筑幕墙》GB/T 21086
2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26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27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 174
28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
29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
30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31 《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 288
32 《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DB 29-216
33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34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