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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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2011).pdf简介:

《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2011)是中国交通行业标准中的一项具体技术规范,全称为《内河通航标准第2部分:运河》。该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内河运河,包括人工开凿和天然形成的人工水道,如京杭大运河、苏伊士运河等。该标准旨在规定运河的建设、设计、管理和运营中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运河的安全、高效和环保运营。

JTS 180-2-2011涵盖了运河的航道尺度、航行条件、*头设施、航道整治、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对运河的设计标准、航道宽度、水深、曲线半径、航道标志、导航设施、洪水和枯水期的管理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它的实施有助于保障水上交通的安全,提升运河的运输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内河水运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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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DGTJ 08-2338-2020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标准_Decrypt.pdf主*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运河通航标准》

现发布《运河通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号为 JTS180一2一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第1.0.3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5 条、第5.4.1条、第5.7.2条、第6.2.3条和第6.2.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制完成 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标准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我国运河建设的经验,特别是京杭 可的工程实践,结合运河工程特点和运营规律,同时也借鉴了其他的行业标准,经广泛征 求意见*制而成。主要包括运河规模和尺度、工程布置、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等技术 内容。 本标准的主*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参加单位为江苏省交 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随着我国运河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运河船型标准化的推进,运河航道、通航建筑 物、过河建筑物和临河建筑物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辽 应水运发展的需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们 制定《运河通航标准》。 本标准第1.0.3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5条 第5.4.1条、第5.7.2条、第6.2.3条和第6.2.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余 业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6章16节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标准*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孙精石周华兴 2术语:郑宝友孟祥玮 3基本规定:孙精石张廷辉郑宝友孟祥玮 4规模和尺度:孙精石张廷辉陈文辽周华兴 5工程布置:陆飞郑宝友陈文辽李焱宗慕伟 6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李焱陆飞宗慕伟周华兴 附录A:李焱 本标准于2010年11月11日通过部审,2011年8月29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 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 局技术管理处,****:100736)和本标准管理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距 2618号,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300456),以便修订时参考。

1.0.1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提高运河的社会、经济和环 境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管理和通航论证等,其他限 制性航道可参照执行。 1.0.3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 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 程,应按远期航道规划等级进行设计。

1.0.1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提高运河的社会、经济和环 境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管理和通航论证等,其他限 制性航道可参照执行。 1.0.3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 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 程,应按远期航道规划等级进行设计。

2.0.1运河cana

运线路,在陆地上开挖形成的人工航近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 渡槽和水网地区的部分航道等

在计算时间内,运河某一航段以其控制断面为代表所能通过的客货运输量、船舶艘数 和船舶总吨数的设计值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运河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船舶满载吃水肿横剖面浸水面积之 比值

2.0.5运河航道尺度

2.0.6代表船型typicalshiptype

2.0.6代表船型typicalshiptype

2.0.9通航净空尺度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

2.0.10临河建筑物

运河两岸需占用岸线和水域的*头、驳岸、护岸、堤防、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 站、固定渔具、护岸矶头、渡口、锚地、复船、栈桥和房屋等建筑物的总称。

注:①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②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人1级航道。 3.1.2运河航道等级应根据运河所在区域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考虑经济和自然条 件,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3.1.3运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确定。

件,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运河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通航要求。 水平年应根据运河的不同条件采用工程建成后20~30年;对扩建和改建困难 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1)航道等级; (2)船舶或船队的平均载重量和实载率; (3)船流密度; (4)船舶或船队平均运营航速; (5)通航时间; (6)控制河段的通航条件; (7)运输组织调度等。

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

4.1.1运河航道的规模和尺度应满足通过能力和代表船型安全航行的需要。 4.1.2运河航道断面形状可为梯形、矩形或复合形状等,其边坡坡度应根据边坡土质、护 坡情况和航行条件等确定

4.2.2运河航道弯曲段的尺度应根据航道等级和代表船型、船队尺度等确定,并应符合

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计算。对特殊困难河段,在宽度加 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 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

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 4.2.2.2运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 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3.1代表船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内河船型标准化的要求,应选择主尺度系列标准船 型,严禁选用限制、淘汰船型。

4.4.1通航建筑物的规模和尺度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运河航运长远发展,并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4.4.2运河中船闸开通闸条件应经过充分论证确定。

HG/T 5903-2021 电石行业节能监察技术规范.pdf时应通过试验研究进行论证。

6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

2.3运河中的取、泄水口和其他汇流口的水域,航道横向流速不应超过0. 速不应超过0.4m/S

运河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口门区表面最大流速限值,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T5132—95》运河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口门区水面最大流速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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