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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2011年8月)简介:
建标[2011]124号文件,全称为《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和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8月联合发布的。这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确保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 内容概览:文件明确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节约集约、合理配置等,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文件还规定了公路建设用地的申报流程,包括土地预审、选址、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环节。
2. 用地指标:文件强调了对公路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要求根据公路项目的性质、规模、功能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面积,不得随意扩大或超出规划范围。同时,还规定了不同等级公路的用地标准,以保证公路建设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3. 资源保护:文件要求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要注重生态保护,实施绿色施工,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对于占用的农用地,要尽量进行复垦,恢复土地生产力。
4. 监督管理:文件强调了对公路建设用地使用的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和用途进行,防止违法占地和闲置土地。
总的来说,建标[2011]124号文件对于规范公路工程项目的用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促进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 住建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2011年8月)部分内容预览:
7.1.2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以下形式编制
1.一般互通式立体交义分为:单喇叭形、双喇叭形、平半首宿叶 形、菱形。 2.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Y形、形(含一条左转直连或半 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形(含两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 交叉)、血形(含三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IV形(全 部为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V形(全首宿叶形四肢交叉)。 7.1.3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表7.1.3的工程规模编制。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设计标准 DG/TJ 08-2263-2018》表7.1.3编制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
注:1.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时的长度。三肢交叉的一般互通式立 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处;三肢交叉的枢纽互 通式立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处。 2.表中宽度A指I、I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宽度B指Ⅲ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三:1.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时的长度。三肢交叉的一般互通式立 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处;三肢交叉的枢纽互 通式立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处。 2.表中宽度A指I、I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宽度B指Ⅲ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7.1.4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
7.1.4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
7.1.5当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7.1.5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1.转弯交通量较大,匝道需采用较高指标方可满足通行能力: 2.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65m; 3.菱形互通式立体交叉两平交口间距大于200m; 4.受地形、地物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 布设。
表7.1.5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注: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当交通量及行车 安全需要时可按I类地形区指标的1.2~1.5倍调整
7.1.6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主线为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 的用地指标一一般不宜调整。 1.匝道同向分岔、合流按照主线分岔、合流设计; 2.左转弯匝道设计速度大于60km/h; 3.混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75m; 4.主线与被交叉公路交叉角度小于70° 5.受地形、地物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 布设。
7.1.6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主线为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
表7.1.6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7.1.7五肢及五肢以上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可按照审查批准 的设计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7.1.8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可参照其中的子互通 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合计值确定;本章指标中未列出的其他形式 或变异形式互通式立体交叉,其用地指标可参照本章指标列出的 相近形式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及调整系数采用。
第二节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夫桥
1 分离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适用于主线下穿的分离式立体
交叉工程,天桥用地指标适用于车行天桥,两者均不考虑被交叉公 路的技术等级及长度变化。
2.2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2.2 规定。
表7.2.2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用地指标(hm²/座)
2.3主线上跨的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当被交叉公路需改线 ,可采用本节指标计算用地面积,但结果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 章中的规定计入改移工程用地面积
3.1通道用地指标包括通道进出口两端被交叉道路顺接所需 用地面积,不包括通道范围主线路基的用地面积,适用于汽车通 和机耕通道。 3.2通道的用地指标可按0.0960hm²/座取值。
7.3.2通道的用地指标可按0.0960hm²/座取值
7.4.1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义的用地指标包括平面交义设置的 附加车道和加铺转角等的用地面积,不包括相交公路路基自身的 用地面积。
7.4.2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4. 的规定。
7.4.2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者
T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用地指标(hm²
7.4.3环形平面交义的用地由环岛、环形车道及加铺转角等部分 的用地组成,应按审查批准的环形平面交叉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的用地组成,应按审查批准的环形平面交叉方案计算用
8.1.1沿线设施用地指标按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监控通信设施 和养护设施等分类编制。 8.1.2沿线设施用地指标按场区平面面积编制计算,不包括场区 边缘外的填(挖)方边坡、边沟以及与主线连接道路的用地面积, 此部分用地面积应按实际设计方案计算。
8.1.1沿线设施用地指标按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监控通 和养护设施等分类编制。
8.2.1收费设施用地指标包括主线收费站管理设施、主线收费广 场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等用地指标,互通式立 体交叉师道收费广场用地面积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七章第一节中 计算。
2.2主线收费站管理设施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站管理 施的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2.2的规定。
8.2.2主线收费站管理设施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
2收费站管理设施用地指标(hm/风
8.2.3主线收费广场用地指标按相应路段的交通量及收费车道 数确定,不宜超过表8.2.3的规定。
数确定,不宜超过表8.2.3的规定。
2.3主线收费广场用地指标(hm²/座
注:1.表中路段交通量应采用主线收费广场所在路段的预测第20年交通量。 2.表中用地指标包含主线收费广场的过渡段用地面积,不含主线路基宽度范 围内的用地面积。 3.当实际收费车道数与表中指标编制采用值不同时,应按实际收费车道数调 整用地指标。
6.3.1服务设施分为服务区和停车区。服务区用地指标包 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维修站和餐饮与小卖部的用 面积;停车区用地指标包括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长凳的用 面积。
注:表中路段交通量应采用停车区所在路段的预测第20年交通量。
8.3.4服务设施出人口加减速车道用地指标,I类地形区一般不 宜超过3.4hm²/处,Ⅱ、Ⅲ类地形区一般不宜超过4.0hm²/处。 8.3.5经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区可与公共汽车停靠站、长途汽车 站、物流中心、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站、联合执法站等设施合建。与
服务区合建的设施的用地面积应单独计列。
务区合建的设施的用地面积应单独计列。 .6当服务设施需要承担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功能时,其用地面 应根据实际设计方案增加。
8.3.6当服务设施需要承担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功能时,其
8.4.1监控通信设施一般分为省监控通信中心、路段监控通信分 中心、路段监控通信站和桥隧监控通信站。 8.4.2省监控通信中心一般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处,宜与 省管理中心合并设置,其用地面积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 计算确定。
8.4.3公路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路段监控通信站和桥隧监控
信站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其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4.3 规定。
4.3监控通信设施用地指标(hm²/处
8.4.4公路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宜与相关管理设施合并建设 在有条件时宜将多项目的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合并建设。 8.4.5桥隧监控通信站可多座桥梁或隧道合并设置,或与路段 控通信站合并设置。
8.5.1养护设施分为养护工区、道班房和桥隧养护管理站。养护 工区一般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设置;道班房主要在二、三、匹 级公路上设置;桥隧养护管理站一般在独立特大桥、隧道或桥梁 隧道群处设置。
8.5.2养护工区和道班房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5.2的规定。
表8.5.2养护工区和道班房用地指标(hm²/处)
8.5.3桥隧养护管理站的用地指标不宜超过0.5333hm²/处。当 需要单独设置桥隧变电站时CJ∕T 207-2005无障碍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技术要求,其用地指标可按0.0800hm处 计算。
订算。 8.5.4养护工区可按项目需要分路段设置,有条件时宜多项目合 并建设:桥隧养护管理站根据特大桥、隧道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设 置,宜与桥隧监控通信站合并设置。
并建设:桥隧养护管理站根据特大桥、隧道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设 置,宜与桥隧监控通信站合并设置。
8.6.1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站可按实际功能需要并经主管部门批 准的建设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每处不宜超过4hm²。 8.6.2根据有关规定需增加的其他设施,可按实际需要并经主管 部门批准确定用地面积。
9.0.1当公路通过软土、沼泽地区,经设计验算及地基加固方案 论证,必须设置反压护道时,应按设计增加用地面积。设计文件中 应就设置反压护道的必要性及反压护道部分增加的用地面积予以 专门叙述。
9.0.2公路通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的地区 下卧地基被判定为可液化土,并确定需要加固地基时,应按设计 加固处理范围计算用地面积,其超过公路路基用地指标的部分 按设计计算数量增加用地面积。
9.0.3当公路通过滑坡、崩、岩堆和泥石流地区时,应按特殊路 基整治设计的工程范围增加需要的用地面积,并应在设计文件中 专门叙述。
专门叙述。 9.0.4当公路通过多年冻土地区时,应根据冻土的类型、性质及 现象等因素,采取保护冻土的措施,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并应 结合路面的吸热和散热特性,按照保护冻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增加 需要的用地面积,在设计文件中专门叙述。 9.0.5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二级公路通过强膨胀土或中等膨 胀十地段时,应按设计的路基边坡坡度计算所需增加的公路用地 宽度,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对通过强膨胀土地段、填士高度小于 1m的路床,应换填非膨胀土,尚应计入所需增加的取、弃土场 用地。
现象等因素,采取保护冻土的措施,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并 结合路面的吸热和散热特性,按照保护冻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增 需要的用地面积GB∕T 14094-2005 卤钨灯(非机动车辆用)性能要求,在设计文件中专门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