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替代SL 168-96,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替代SL 168-96,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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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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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替代SL 168-96,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简介:

SL 168-2012《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中国水电工程建筑行业协会发布的一份技术标准,它替代了SL 168-96版本,主要针对小型水电站的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工程设计要求:规定了小型水电站的设计原则、设计内容、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等。

2. 施工过程管理:明确了水电站施工的组织、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措施等。

3. 验收标准与程序:对小型水电站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整体工程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进行了规定。

4. 条文说明:对规程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帮助理解和执行。

这份规程的出台,旨在规范小型水电站的建设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是对水电行业施工质量管理的提升。对于水电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方参与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替代SL 168-96,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部分内容预览:

1.0.1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验收 质量,使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的验收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 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 1.0MW及以上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 的验收。改扩建的小水电工程和新建的总装机容量1.0MW以下 的小水电站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按工程项目划分及验收流程可分为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 (含机组启动验收)、专项验收和峻工验收,各项验收工作应互相 衔接,避免重复。 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 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 完工验收及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含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专项验收、峻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 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小水电工程验收应以如下为主要依据: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批准(核准)的工程立项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 计变更文件; 施工图纸、主要设备合同文件及技术说明书;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内蒙12J6-外装修.pdf1检查待验项目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 要求。

2检查已完成的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 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1.0.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

1.0.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 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 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8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 同意。

1.0.8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 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 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峻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9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 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0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 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 范性检查。

0.10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 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 性检查。

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清单和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2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峻工验收资料 要求制务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

1.0.12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 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

×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1.0.13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人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 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4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小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工

2.0.1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小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项 域内小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2.0.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小2

分级管理规定,主持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工程政府验收 作,并作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工租 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 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 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4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 新验收并同时报告验收主持单位

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 K 和完善。

2.0.7项目法人应在第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前60个工作

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 建设计划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调整并重新备案。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建设 总进度计划和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等。 2.0.8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 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 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 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 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0.2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应执业资格, 且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验收范围、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 结果和建议的验收时间。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法人验收申请报告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 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关于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情 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及相关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鉴定

3.0.8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分部工

4.0.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计 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进 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 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 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应占1/2以上,且每个单位 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4.0.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 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按3.0.3条执行。项目法人应在收 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 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 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 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主要单位工程验收会议。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应占1/2以上,且每个单 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按3.0.3条执行。项目法人应在收 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 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 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 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主要单位工程验收会议。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 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并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 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单位工程验收鉴定 书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雨污水泵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 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书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 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5.0.1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 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 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 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 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应占1/2以上QGDW 10166.2-2017 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2部分:110(66)kV智能变电站,且每个单 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按3.0.3条执行。项目法人 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 验收。

5.0.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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