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49-2013 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替代SL/T 149-95,清晰无水印)

SL 149-2013 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替代SL/T 149-95,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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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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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149-2013 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替代SL/T 149-95,清晰无水印)简介:

SL 149-2013《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是中国水利水电行业对于水文数据存储设备的专门技术标准。它替代了SL/T 149-95版本,旨在规范和提升水文数据的存储设备在性能、可靠性、数据安全性和兼容性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性能要求:规定了固态存储装置的存储容量、数据传输速度、读写速度、数据持久性、抗震抗冲击能力等基本性能指标,确保设备能够满足水文数据的高效存储和快速访问。

2. 数据安全:强调了数据加密、备份和恢复机制,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保证水文数据的安全性。

3. 兼容性:规定了设备与不同水文监测系统、数据采集设备的接口标准和数据格式兼容性,方便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处理。

4. 环境适应性:考虑到水文站点可能处于各种环境条件下,标准要求设备应具有良好的耐温、耐湿、耐腐蚀等特性,能在极端环境下稳定运行。

5. 维护管理:提出了设备的维护和故障处理要求,以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SL 149-2013标准的发布,对于提升水文数据的存储质量和管理,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SL 149-2013 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替代SL/T 149-95,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的要求,试验条件及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固态存储技术的水文数据采集存储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9359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GB/T18185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求 GB/T18522.6水文仪器通则第6部分: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书 GB/T19677水文仪器术语及符号 GB/T19705水文仪器信号与接口

装置一般由微处理器、信号输入输出电路、数据存储器、实时时钟电路和电源管理电路 装置内数据存储器的配置方式可分为固定式和插拔式两类

根据不同的使用场合分别为: a)温度:0~40℃土方回填施工方案.doc,相对湿度:90%(40℃时); b)温度:一10~50℃,相对湿度:95%(40℃时)

5.2.1宜采用电池供电,电池电压推荐采用12V,允许电压偏差土15%。 5.2.2电池容量必须大于装置在规定运行周期内和恶劣条件下所需消耗电量的两倍,

装置存储介质宜采用非易失性的半导体存储器。数据及其时标的存储格式应编码可靠、简明、表 述准确。 存储容量选择的原则取决于: a)规定运行周期和数据存储时间间隔的长短; b)采集水文参数的种类; c)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分辨力的高低。

5.7数据存储时间间隔

数据存储时间间隔选取系列为1min、5min、6min、10min、15min、30min、1h、4h、6h、12h、 24h。当采集多个水文参数时,应根据水文测验相应规范的要求分别确定其数据存储时间间隔

记录存储周期选取系列为180d、360d、450d。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实际能记录的存储周期应大 于选取的记录存储周期30d。

装置应尽量采用低功耗器件。值守电流应小于1mA(供电电压12V)。

应能在现场通过配套的数据读取器或便携式微机读取装置中已存储的数据,或在现场将数据 (盘)与装置分离后送回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5.12.1应具有防潮防沙尘防盐雾的结构或措施。 5.12.2具有一定的抗干扰防雷电能力。 5.12.3装置的数据远传、现场显示、越限报警、电源告警和实时时间校准等功能可根据使用要求 增添。 5.12.4当采集多个水文参数时,推荐采用总线结构以便于功能增减。 5.12.5装置应配置自动复位功能。

5.13机械环境适应性

装置在非包装状态下应能承受使用及搬动过程中的振动。装置在包装状态下应能承受运输过程中 的跌落。

装置应作为一种可更换零件的可修复产品,其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大

除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各项试验应满足下列条件: a)试验环境应接近使用环境; b) 所用仪表计量器具应有合理精度等级并需定期校验; c)除试验开始前允许对装置作检查外,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再作调整。

6.2.1基本环境试验

按GB/T9359进行试验。试验中应至少接人一种可接人的传感器与装置联机工作。在试验结束 后,检查装置工作应正常,存储或传输的时间序列数据应正确完整。目测检查装置的外观,不应有因 环境条件变化所致的缺陷。

用稳压电源调整装置的供电电压,分别在偏离额定电压土15%时检查装置工作应正常

用电流表测试装置的值守电流。对于具备数据远传功能的装置,测试时应断开数据远传部件与 电气连接

6.2.4.2其他功能

在存储传输试验结束后,检查装置的实时时间校准及自动复位功能。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检 具有的现场显示、越限报警和电源告警等功能

模拟野外工作情况在实验室连续运行不少于15d,其走时误差经推算后应符合5.10的要求

6.2.7机械环境适应性

装置在非包装状态下,设置电动振动系统的扫频振动频率为10Hz~150Hz~10Hz、扫频速度

1倍频程/min、加速度为2g,按GB/T9359对装置进行3个周期/单轴的振动试验

装置在运输包装状态下,设置跌落试验台的跌落高度为300mm,将装置自由跌落在平 的混凝土面或钢质面上,按GB/T9359共进行3次跌落试验

试验要求时,按照GB/T18185的试验方法进

7.1.1批量生产的装置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测部门按本标准的5.1、5.2、5.6、5.10、5.11进行 7.1.3出厂必须经过至少15d的室内联机运行检查其功能运行情况。 7.1.4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b)正式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长期停产(两年以上)后又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7.2.2型式检验由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第5章内容(可靠性试验除外)进行全性能检验。 7.2.3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中随机抽样三台进行联机试验。 7.2.4判定规则:在型式检验中有两台装置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台装置不合格时, 则应加倍抽样再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查,若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全部检验合 格,则除去第一批抽样不合格的产品,该批产品应判为合格。 7.2.5经型式检验的设备需要更换易损件时在更换后必须经出所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b)正式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长期停产(两年以上)后又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7.2.2型式检验由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第5章内容(可靠性试验除外)进行全性能检验。 7.2.3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中随机抽样三台进行联机试验。 7.2.4判定规则:在型式检验中有两台装置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台装置不合格时, 则应加倍抽样再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查,若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全部检验合 格,则除去第一批抽样不合格的产品,该批产品应判为合格。 7.2.5经型式检验的设备需要更换易损件时在更换后必须经出所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1在装置的明显位置必须标有出厂编号。

a)厂名及厂标;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制造年月。

8.1.3外包装箱上应有以下标志:

d)运输中的作业标志; e) 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f)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d)运输中的作业标志; e) 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f)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8.2.1装置的防振、防潮、防尘等防护包装应按GB/T18522.6中的有关规定

8.2.1装置的防振、防潮、防尘等防护包装应按GB/T18522.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8.2.2 随同装箱的技术文件应有:

新型基础测绘与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技术文件-4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元数据(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2021年12月).pdf按规定要求包装的装置可用

8.4.1装置应贮存在通风、防晒和无化学物质侵蚀的环境中。

8.4.1装置应贮存在通风、防晒和无化学物质侵蚀的环境中。 8.4.2装置应能在下述环境条件下贮存:

a)温度:一40~60℃; b)相对湿度:不大于85%

a)温度:一40~60℃; b)相对湿度:不大于85%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1832-2015》155170.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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