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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贺政办发〔2014〕2号)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贺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城市中心城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和设计,应按本规定执行。各项规划设计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1.3 贺州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区外及各县(区、管理区)的建设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表 2-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调整手续后执行。
2.3 规划建成区内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 12m 以上(含12m)道路围合的地块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二)对无法成块整体建设的用地,应当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2 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三)用地规模小于 400㎡的,或沿街进深小于 6m 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房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四)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30m 以上(含 30m)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30m。
(五)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10亩且不大于 210亩;小于1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4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 2.3 款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2.5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被征地农民的产业发展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 城市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 1 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在表 1 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3.2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 1 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3.3 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通风、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 1㎡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允许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增加 6㎡的建筑面积。
3.4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 2.5m,净空高度不小于 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3.5 城市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危旧房屋原则上应成片改造。需单独改建的。必须有经相关部门核准的危房鉴定书,且符合危旧房改造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加层。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4.1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2-1 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 2-2 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 2-3 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50m 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 3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4.2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 30m 以上(含 30m)城市道路红线 30m 以上。
4.3 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4.4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4.5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 2-4的规定。
4.6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 750-1000m。
4.7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 1km²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 10-15km²设置一座。
4.8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5.1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 3-1 的规定。
绿化应当以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的树木为主,适当配植乔木、灌木、花草。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 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 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5.2 在住宅组团、小区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符合表 3-2 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 3-3 的规定。
5.3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 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60m;
⒉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70m;
⒊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 80m;
⒋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⒌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报市规审会批准。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5.4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通透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 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军事设施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5.5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5.6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小区(或组团)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5.7 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按规划同步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6.1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必须附日照分析图。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 6m;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 8m;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应小于 13m。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2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 4-1 的规定。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 14m;山墙宽度大于 14m 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三幢。
对按表 4-1 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6.3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三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6.4 面宽不超过 25m 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三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6.1 款规定。
6.5 面宽超过 25m 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 4-1 的规定执行。
6.6 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即高层与高层为 13m、与多层为 9m。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 13m,或将山墙按防火墙进行建设。
6.7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 6.1 至 6.6 款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 6.9 款的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6.8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6.9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 7.2 款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⒈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m;⒉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13m。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 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 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 0.8 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7.1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7.2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当红线用地不临城市道路)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除以下规定另有要求外,按相应建筑类型的建筑间距二分之一控制。
(二)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物与用地红线最近点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除低层建筑外,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6m;
(三)居住区独立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电房等)的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1.面宽大于等于 16m 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应小于 5m;
2.面宽小于 16m 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应小于 3m;
(四)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 5m。
7.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贺州市相关规定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且不得小于表 5-1 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5-1 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7.4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 5-2 的规定。
7.5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 5-3 的规定。
7.6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 0.8 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7.7 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宽度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宽度相同。
7.8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 7.1 款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 50m;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 20m;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 10m。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7.9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 5-4 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7.10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 5-5 的规定。
7.11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7.12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 5-6 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8.1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8.2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气象探测环境、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8.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在灵峰山、大钟山、马鞍山、鸡心山、点灯山等山体和太白湖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详细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
8.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 8.1、8.2、8.3 款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 1.2倍,即:H≤1.2(W+S)(见附图 1)。
8.5 建筑沿贺江河道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 2)。
第九章 多层建筑控制
9.1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多层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顶的建筑形式。
9.2 多层建筑主要包括居民(农民) 多层自建住宅和住宅小区的多层居住建筑以及多层的公共建筑。坡屋顶应坡度大于 25%。坡屋顶的形式、质感和色彩必须与建筑外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9.3 道路红线宽度 20m 以下的沿街多层建筑,建筑层数控制在 4 层以下(含 4 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 16m 以下。道路红线宽度 20m 以上、60m 以下的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层数控制在 5 层以下(含 5 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 19m 以下。
第十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10.1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10.2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0.3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10.4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设计;
(二)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市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市道路与其它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 50m。
10.5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10.6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10.7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 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 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10.8 在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 6 条,电信电缆 6 孔,供水管道直径 200mm,排水管道直径 500mm。
10.9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110 千伏(含 110 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10.10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10.11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10.12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10.13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一章 村庄规划建设
11.1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11.2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要鼓励农民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逐步取消单户独院式住宅。
11.3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12.1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建设和使用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12.2 凡需要改变建筑物原批准使用功能的,应当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城市规划需要,优先安排小区的市政、公建配套用房。申请改变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进行建筑安全评价和规划公示,报原审批部门比准。其中涉及以下情况的须同时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一)主体为居住建筑,底层或者裙楼改为经营性饮食业,或改后有生活以外的污水、废气、噪音排放,包括对环境有影响的娱乐等第三产业,须先征得环保防疫、消防、安监部门同意。
(二)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须先征得消防、安监部门的同意,其中涉及易燃、易爆的还须征得气象部门的同意。
1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涉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须先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候条件可行性论证报告。
12.4 住宅屋顶、天台的公共使用空间,任何个人和住户均不得违法占用。
12.5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经审批的规划红线、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如需变更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施工。如需变更规划、设计,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而擅自设计、施工、监理的,对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论处,并按《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6 对于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大型场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12.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13.2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13.3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3.4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 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 40°(含 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 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 且≤24m 的公共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 10 层以上(含 10 层)建筑。
超高层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
裙 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 24m,超过 24m 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主干路: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次干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支 路: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骑 楼:指楼房与楼房之间,跨人行道而建,在马路边相互联接形成自由步行的长廊,骑楼一般分楼顶、楼身、骑楼底三部分。
附录二 各附表
表 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表 2-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 规模(班) |
4 | 完全中学 | 30 |
2 | 初级中学 | 24 |
1 | 小学 | 24 |
0.5 | 幼儿园 | 6 |
表 2-2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人) | 班级规模(人∕班) |
中学 | 25 | 50 |
小学 | 20 | 45 |
幼儿园 | 13 | 30 |
表 2-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教育设施 | 建筑面积标准(㎡ ∕座) | 备注 |
完全中学 | 5.0 |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 4.8 | |
小学 | 3.8 | |
幼儿园 | 9.9 |
表 2-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注: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表 3-1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说明:在编制规划时,规划面积大于 200㎡的集中绿地方可计算绿地,生态停车场按规划面积的 50%计算绿地,屋顶花园按规划面积的 25%计算绿地。
表 3-2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 名 称 | 最小规模 (㎡) | 最大服务半径(m)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 的功能划分 |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 小游园 | 园内有一定功 能划分 | 4000 | 400-500 |
居住组团 | 组团绿地 | 灵活布局 | 400 |
说明:在编制规划时,生态停车场按规划面积的50%计算绿地,屋顶花园按规划面积的 25%计算绿地。
表 3-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注:1.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2.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4.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表 4-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注:⒈L 为建筑间距;H 为建筑高度;SH 为南侧建筑高度;HH 为较高建筑高度。
⒉山墙宽度不得大于 14m;
⒊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 20m 的条式建筑。
表 5-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表 5-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建筑与道路关系 | 小区路 | 组团路、宅间小路 |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3.0 | 2.0 |
有出入口 |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
表 5-3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注:1. L 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2.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 的立面;
3.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 的立面;
4.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 5-4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表 5-5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m)
贺江 | 40 |
排洪河 | 10 |
表 5-6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等级 (kV) |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 (m)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 中心线(m) |
≤10 | 2 | 5 |
35 | 3 | 10 |
66、100 | 4 | 12 |
220 | 5 | 20 |
330 | 6 | 22 |
500 | 10 | 37 |
附图⒈ 沿街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1.2(W+S)]
注:W 为规划道路红线宽;
S 为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H 为建筑高度。
附图⒉ 景观河道和贺江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注:S 为建筑退让河堤距离;H 为建筑高度。
附录三 计算原则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 1.2-2.1m 的以 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 2.1m 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 的不计算,超过 1m 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 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⒈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 0.8 倍;
⒊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 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 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 为间距(m)、H 为建筑的高度(m)]。
注:S 为建筑退让河堤距离;H 为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