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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提高检测工作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冢、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理、施工、生产、试验室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单位委托试验室对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和结构等进行检验,确定是否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和实验室等单位,依照本办法对建设工程检测工作负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为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
第六条 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由市和区、市、县检测中心及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试验室组成。
第七条 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设在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区、市、县检测中心设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八条 市检测中心应满足综合一级试验室标准; 区、市、县检测中心应满足建筑综合二级试验室标准;对外服务的试验室必须满足一级试验室标准。
第九条 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试验室应与教学试验室分开设置。
第十条 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按单位工程设专职检测工作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市监督站职责范围:
(一)监督管理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和试验室落实国家、市颁发的法律、法令、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负责全市试验室资质审查和全市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对检测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查。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质量低劣的试验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检测中心职责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协助市监督站做好以下工作:
1、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管理;
2、统一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方法;
3、对全市试验室进行业务指导; .
4、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试验室的工作质量和执行法规情况。
(三)参与全市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参与对全市试验室的资质审查。
(四)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及构件、制品和有关材料的质量仲裁检测。
(五)参与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价,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受市监督站委托,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构配件及进入现场的原材料、制品等进行抽查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预制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建议向市监督站报告,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产品质量认可检测工作。
(七)参与或接受委托对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检测。
(八)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专用计量仪器设备和自检设备的定期检定管理工作。
(九)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区、市、县检测中心职责范围: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协助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地区建设工程试验室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情况,并及时向市监督站反映。
(三)承担本地区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制品的试验任务。
(四)在当地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制品等进行抽查,并及时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五)完成上级指定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试验室职责范围: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本单位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原材料、产品试验工作。
(三)经市监督站批准,接受委托, 完成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工作。
(四)完成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大专院校试验室职责范围: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 接受委托, 完成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工作。
(二)承担由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及构件、制品和有关材料的质量仲裁检测。
(三)完成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职责范围: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二)协助试验室做好现场取样工作;
(三)做好见证取样、送样工作。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的检测负责人, 需经市监督站考核,取得(取样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试验室资质分为建筑综合一、二级,建筑施工一、二、三级,混凝土予制构件一、二、三级,预拌混凝土一、二、三级,市政综合一、二级,市政施工一、二、三级,沥青材料一、二、三级。各试验室必须按其相应的资质等级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进行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检测工作。试验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试验室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验测试人员的职称证件、试验员证及年检合格上岗证;
(三)计量认证及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第二十条 试验室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二级试验室由市监督站初审、市建委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三级试验室由市监督站初审,市建委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一、二级试验室经市监督站初审,市建委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承担试验任务。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资质审定二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试验室等级
第二十三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由审批部门颁发。
第二十四条 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期间,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未通过的证书无效。每四年资质重新进行审查和换证。
第二十五条 试验室发生分立、合并、解体、停业时,应在上级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 向市监督站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试验室负责人变更时,应在三十日内, 向市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取样资格证》和《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遗失,必须登报声明作废,按规定申请补领新证书。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可按资质进行业务范围内的试验工作。业务范围之外的试验工作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对外检测试验室,经当地监督站同意后签署检测合同。
第三十条 无试验室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对外检测试验室,经当地监督站同意后签署检测合同。
第三十一条 检测合同袖市监督站统一格式,并需约定以下内容:
(一)检测范围;
(二)取样形式;
(三)依据标准;
(四)合同双方责任;
(五)试验费及其支付方式;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严格的材料检测制度。材料须分类堆放,详细标识。取样要具有代表性,委托试验及时,不合格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检测台帐,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时间、内容、自然养护试块温湿度、试验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临时养护室(箱), 以备试块临时养护使用,试块拆模后须立即送至试验室进行标准养护。
第七章 试验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试验室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在当地监督站指导下开展工作,确保试验工作的科学性、独立性和完整性。
(一)试验室不受可能影响技术判断的来自商业、经济的因素和其他压力的支配和影响。
(二)试验室不应从事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判断和试验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试验人员的报酬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数量和结果来计算。
(四)试验人员不得在其他试验室兼职。
第三十六条 各检测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完整、合理、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并且具备以下内容:
(一)公正声明
(二)质量方针
(三)组织机构图
(四)各机构职责、岗位责任和技术责任
(五)在职人员一览表
(六)仪器设备一览表
(七)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
(八)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九)质量保证体系图
(十)标准目录
(十一)规章制度
(十二)手册的:管理
(十三)主要文件格式
第三十七条 试验室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的填写和审查制度;
(二)试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三)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
(四)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五)试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六)对有异议的试验结果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七)各类人员培训计划、业务考核制度;
(八)试验室安全制度;
(九)试验室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仪器设备设专人管理使用,确保仪器设备性能完好率为100%。仪器设备的测量范围和精度应满足所执行标准要求;
(二)有计量检定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周期进行计量检定,有计量检定合格证;
(三)仪器设备档案齐全,有专人管理。档案材料应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检定证书、故障和维修记录。
(四)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统一格式的标志。标志分“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分别用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
第三十九条 试验室的工作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验室应具有与试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试验室的通风、光线、温度、湿度应满足试验的技术要求。
(二)试验室内布局合理,仪器设备放置便于操作。水、电、气要有安全管理措施。
(三)水泥、防水材料等试验室温度、湿度应满足试验工作要求,水泥试验室应有空调设施,并有温度、湿度记录。
(四)水泥、混凝土、砂浆养护室(箱)应有恒温、恒湿装置,满足试验条件的要求,并有温度、湿度记录。水泥试件养护池的水温、水质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五)试验室环境清洁、卫生、整齐,有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试验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验工作能够按照质量手册中的程序及制度运行。
(二)有满足承检项目和与检测工作相关的标准,对已修订的标准要及时替换。
(三)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真实,字迹工整清晰, 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符合《工程交工技术档案编制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
(四)试验委托单、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必须按专业分类建立台帐,编号一致。试验原始记录填写规范,试验报告必须做到三级审核、试验专用章俱全。
(五)按要求做好原始记录的归档工作, 并设有专人管理。保存年限符合要求。
(六)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设置不合格台帐,不合格项目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四十一条 依据检测合同,实行现场取样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现场取样即在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检测负责人协助下,试验人员到现场取样;见证取样是建设或监理单位检测负责人现场见证,施工单位检测负责人取样,共同将试样送至试验室。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应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试验室对试验结果负责。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字样,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十二条 除市监督站批准外,任何试验室都不得擅自进行联合试验、设立联合试验点,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卖公章。
第四十三条 试验室对各项试验费用必须统一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四十四条 建设或监理单位对试验报告有异议时,可委托上一级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要加强检测队伍的自身建设,培养科学公正的检测队伍。检测人员必须履行检测守则,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严禁索贿受贿、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工作的领导,及时检查检测工作状况,积极支持检测人员履行职责。对不称职的试验室及人员,以及阻碍、刁难检测人员行使职权和打击报复者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对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或者不履行年检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者, 予以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试验,或违反规定接受外部委托进行试验及试验工作失误、发生数据不全等问题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九条 对在试验中弄虚作假、出具假试验报告或出具空白试验报告的单位, 吊销其资质证书。由于试验报告虚假而造成结构隐患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检测负责人未按标准取样或对试样弄虚作假,造成结构隐患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由此发生的一切鉴定、检测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 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阻碍检测人员正常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提请司法机关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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