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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常政发〔2018〕6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2018年6月经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常政发[2018]6号)。现将批准后的《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予以公告:
常德市规划局
2018年7月16日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临时建设和村庄建设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1.3 根据用地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Ⅰ、Ⅱ、Ⅲ区 (见附图一),其控制指标实行分区管理,其他区域建设用地参照Ⅱ区管理。本规定中未作明确分区说明的条文、附表,均适合所有建设用地。
1.4 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各类建设应采用常德市德山独立坐标系和统一的高程系,并与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相联系。
1.5 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资料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具体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规划部门要求。
2 建设用地技术要求
2.1 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见附表A)分类与管理。
2.2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土地的兼容性必须符合附表B的有关规定。
2.3 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5年修订一次。
2.3.2 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5公顷以下的,应编制总平面规划。
2.3.3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建设单位应根据上位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适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出让挂牌,逾期需重新申报。
2.4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2.4.1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作为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用地。
2.4.2 除城市公用设施外,建设用地面积在I区小于3500平方米、在Ⅱ区小于10000平方米、在Ⅲ区小于20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可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4.3 居住用地地块面积不宜大于120000平方米。
2.5 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市政设施条件、用地性质、规模、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满足交通、防灾、安全等要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建设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表一规定指标的,不得进行新、扩建。
表一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一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续)
2.6 居住用地允许设置为地块内部服务的配套商业设施,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8%。
2.7 当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7.1 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70%。
2.7.2 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的,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
2.7.3 居住用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B12)不应混合布局,确需混合布局时,应分开独立用地。
2.7.4 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公式:
FAR 混合=FAR1×K1+ FAR2×K2+ FAR3×K3…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的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8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条件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
2.9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后方可分期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本公共活动用房等必须与分期建设内容同步实施。
2.10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2.10.1 同一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但原有技术经济指标应保持不变。其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2.10.2 不同权属单位的相邻用地可统一规划、整体设计。
2.11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完美社区建设要求:
2.11.1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区、街道及社区级四级配置。
2.11.2 街道、社区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总量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其建筑风格、造型、颜色、外观形象和标牌应统一设置。
(1)街道应配置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街道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0平方米。小学、公安派出所、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独立设置。
(2)社区应配置社区工作站、幼儿园、室外文体活动场所、警务室、卫生计生健康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居民代表议事室、档案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平方米,其中底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
2.11.3 新建住宅项目,除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要求,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该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等。
(2)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公共通信机房、户外文体休闲场所与设施、安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告栏、信报箱、快递物件收储间等。
(3)3000人及以上人口规模的住宅区应按60平方米/千人配建户外休闲健身广场,其公共配建体育设施宜结合休闲健身广场集中布局在居住用地中心地段。
(4)物业管理用房在满足均衡服务的条件下,宜适当集中设置,并按小区总建筑面积的3‰配建,但其建筑面积最低不应小于60平方米,最大不宜大于3000平方米,位置不得高于四层。
(5)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应集中设置,不得改变用途,并按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配建面积比例采用累进计算,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5‰配建;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4‰配建;30万平方米以上按3‰配建;但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不宜大于3500平方米。
(6)鼓励新建高层住宅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活动共享空间;规划确定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得改变用途。
(7)公共通信设施应共建共享,参照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43/003-2012)建设,新建住宅项目应实现光纤到户全覆盖。机房建筑面积按20~40平方米控制。
(8)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9)信报箱宜结合入户大厅设置,并应满足一户一箱的配设要求。
(10)住宅建筑底层设置商业用房的应设置空调主机房,预留排烟设施。
(11)完善安防设施,建立视频监控、红外防盗、门禁对讲系统,设置中央监控室、门卫、岗亭等建筑,形成小区安全网。
2.11.4 居住小区、商业区、道路广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布点原则和用地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标准设置昼夜易见的引导标志。
(1)道路:主、次干路设置间距500~800米,支路设置间距800~10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
(2)居住小区:依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800米,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座。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对小区内开放的公厕;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厕。
(3)商业区:设置密度4~7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500米,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
2.12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用地,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并保证足够公共开放空间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部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地和街旁绿地建设。
2.13 城市综合体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3.1 应临两条及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临两条道路时,应有一条道路宽度为40米及以上;临三条道路时,应有两条道路宽度为30米及以上或者一条道路宽度为 40米及以上;临四条道路时,应有一条道路的宽度为30米及以上。
2.13.2 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5%,禁止将住宅作为城市综合体的主导功能。
2.13.3 用地面积不小于 2 万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2.14 城市加油站、加气站、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等用地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并符合如下要求:
2.14.1 不宜设置在城市干道交叉口和交通繁忙的地段。
2.14.2 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并建设。
2.14.3 汽车充电站应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统筹布局,考虑电气安全,并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2.15 工业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5.1 严格控制容积率的下限,宜建设多层厂房。
2.15.2 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的用地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限高),可参照办公用地相关指标执行。
2.15.3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15.4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第四条规定,禁止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商店(场)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 15%。
2.16 城市抗震防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6.1 应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重点设防。
2.16.2 城市防灾规划应根据地震断裂带分布情况划出建设工程应避让的范围,城市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
2.16.3 避震疏散场所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紧急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0.1 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固定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公顷,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2—3千米;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公顷。
2.17 城市消防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2.17.1 消防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
2.17.2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平方米,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平方米,特勤消防站4000—5600平方米,战勤保障消防站4600—6800平方米。
2.18 城市人防建设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8.1 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18.2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
2.19 城市防洪排涝用地应满足如下要求:
2.19.1 堤线选择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综合地形、地质、洪水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并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
2.19.2 在城区的江(河、湖)岸被冲刷的岸段,影响到城市防洪安全时,应采取护岸保护。护岸布置应减少对河势的影响,避免抬高洪水位。
2.19.3 防洪闸选址应根据其功能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流、泥沙、潮汐、航运、交通、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确定。
2.20 地下空间利用应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2.20.1 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不透水用地面积,满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用地。
2.20.2 鼓励各地下空间之间的联系和贯通。同一街区内的公共地下空间应进行互通设计。
2.20.3 市(区)级商业中心、市(区)级商业功能区及主要的交通枢纽地区,宜开发形成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混合功能的地下空间应以地下商业、地下公设施、地下停车和地下交通为主,充分考虑地下步行系统建设。
2.20.4 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设置的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2.20.5 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2.20.6 地下室顶板绿化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2米,其中种植大型乔木的局部区域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
2.21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3 建(构)筑物技术要求
3.1 建筑间距应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空间景观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日照分析要求及3.2至3.13条的规定。
3.2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结合本市实际,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标准。I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3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应符合表二规定。
表二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表
3.4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应符合表三规定。
表三 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表
3.5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四规定。
表四 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纵墙与纵墙、纵墙与山墙间距控制表
3.6 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符合表五规定。
表五 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表
3.7 临街建筑山墙之间间距应以满足消防和建筑施工安全要求为前提,其具体间距由规划部门核定;临街建筑山墙不宜开设门窗。
3.8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该建筑的总高度控制间距;高层建筑裙房和主楼按各自的建筑高度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要求。
3.9 居住建筑南侧、东侧、西侧有两栋及两栋以上高层建筑或南侧、东侧、西侧单栋高层建筑长度大于60米时,其间距以日照分析为准。
3.10 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老年公寓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在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的基础上提高20%以上。
3.11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老年公寓等除外)与居住建筑的间距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11.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类型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不应超过20%;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18米、22米、25米。
3.11.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12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老年公寓等除外)之间的间距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同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场地条件和空间景观要求适当加大。
3.13 超高层建筑的建筑间距及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红线、河道、绿地、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根据其区位、功能和周边环境情况等论证确定。
3.14 低层住宅连续面宽不应超过45米;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连续面宽不应超过60米,禁止超过65米。
3.15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城市道路、公园绿地、河道等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抗震防灾、交通安全、景观和环保的要求,且须符合3.16至3.27的规定。
3.16 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3.16.1 沿城市干路、城市公园建筑物的高度宜按表六规定进行控制。
表六 沿城市干路、城市公园建筑物的控制高度计算表
3.16.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区域、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3.16.3 在历史文物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自然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通过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具体核定。
3.16.4 避灾场所周边建筑物的高度应严格控制,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17 临街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建筑高度和道路级别进行分类控制,其退让距离应符合表七的规定。
表七 临街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一览表
3.18 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放空间,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按转角处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进行退让控制,其退让距离应符合表八的规定。
表八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一览表
3.19 沿各级公路、铁路的退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3.19.1 后退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不少于50米。
3.19.2 后退非高速公路的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和其他公路不少于10米。
3.19.3 后退铁路线路堤坡脚不少于50米。
3.20 市级体育馆、展览馆、大型游乐场的主入口面应设集散广场,其主入口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100米。影剧院(含电影院和剧院)、大型商场等人流车流量大且集中的公共建筑(包括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主入口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30米,其次入口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0米,并满足临时停车和回车的要求。
3.21 围墙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红线宽度分级控制:
3.21.1 退让宽度40米以上道路的距离为3米。
3.21.2 退让宽度16米~40 米道路的距离为2米。
3.21.3 退让宽度16米以下道路的距离为1米。
3.22 建筑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3.22.1 低层、多层建筑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按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
3.22.2 中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北侧地块时,且北侧地块先于南侧地块开发时,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为以该建筑的建筑高度核算的规定间距的一半;当南侧地块开发时,应综合考虑北侧已建建筑高度确定退让间距。
3.22.3 中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南侧地块时,且南侧地块先于北侧地块开发时,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为规定间距减10米。
3.22.4 相邻地块同时编制规划或规划部门可确认相邻地块的规划时,由规划部门综合考虑建筑退让间距;若相邻地块已有合法永久性建筑的,应满足已有建筑间距要求。
3.22.5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23 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多、低层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3米。
3.23.2 中高层、高层建筑(H≤50米)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6.5米,高层建筑(H>50米)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8.0米。
3.23.3 新建建筑山墙用地边界已有永久性建筑的,其退让距离按本章3.6规定的间距控制。
3.23.4 临街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按消防安全要求控制。
3.24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至道路红线距离的1/5。
3.24.2 地面车道变坡线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且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米的安全距离。
3.24.3 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5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5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外挑宽度不得超越建筑红线至道路红线距离的1/5。
3.25 地下室退让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线的距离,不得少于地下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少于3.0米,并必须同时满足施工安全。
3.26 建(构)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26.1 建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不得少于5米;多层不得少于6米;50米以下高层不得少于10米(裙房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含50米)高层不得少于15米(裙房不得少于12米);退让城市公园的距离应同时符合表六的规定。
3.26.2 围墙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1米;其他构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应满足景观、安全等相关要求。
3.27 建筑物退让城市跨江(湖)桥梁边线的最小距离为50米;退让隧道边线、城市高架桥边线的最小距离为30米;退让城市立交桥主桥边线不少于30米,退让匝道边线不少于20米。
3.28 直接临城市道路开设出入口的建筑,其建筑室内标高与人行道的高差不应大于0.45米。
3.29 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甲醇加注站、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界外已有永久性建筑的,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必须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用地边界外无建筑物的,退让用地边界线应预留安全防护距离。加油加气站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要求,对危险品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危害安全的建筑物,除退让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外(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距离居民区 800 米、地表水 150 米以上),还应设置应急处理设施,确保环境和人身安全。
3.30 建筑物的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应与其使用功能一致,不得改变规划用途。
3.31 为顺应老龄化社会要求,原有多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可以栋为单位按改造程序加装电梯。
3.3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3.32.1 公 共 建 筑 按 照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GB50189-2015)进行节能设计。
3.32.2 多层及其以上的居住建筑、集体宿舍、托幼、旅馆、商住楼(居住部分)、养老院、医院病房等建筑,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进行节能设计。
4 环境与景观技术要求
4.1 城市绿地及景观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4.1.1 沿主要江河湖,在 I 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Ⅱ、Ⅲ区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50米的绿化带;沿一般河湖,在I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Ⅱ、Ⅲ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30米的绿化带。
4.1.2 结合城市水系、道路及高压走廊设置街旁绿地和小型游园。街旁绿地面积不应小于5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小型游园面积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米。
4.1.3 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绿带,其中铁路两侧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两侧不少于30米。高压线走廊下绿化隔离带宽度110KV不少于24米,220KV不少于36米,500KV不少于50米。
4.1.4 城市立体交叉口控制范围内应设置绿化,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分别为: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不少于30米,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不少于20米。城市桥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桥体绿化、美化。
4.1.5 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同一道路宜采用统一的绿化形式,行道树宜采用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不得设置防碍交通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充分开敞,以种植高大乔木为主,多创造庇荫及休闲活动空间。
4.1.6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出入口连接线两侧应控制一定宽度的绿化景观带。其中城市景观大道和城市出入口连接线绿化带宽度不少于30米;快速路不少于20米;主干路不少于10米。
4.1.7 地面停车场应按林荫式停车场要求建设。公共停车场四周及停车场区域内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化带。
4.1.8 城市工程建设中的边坡、护坡、挡土墙应进行绿化。
4.2 在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应控制其功能、规模和体量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4.2.1 用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可配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公厕。
4.2.2 用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可配建公厕和管理用房,但是建筑密度应小于6%。
4.2.3 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3000 平方米的公共绿地上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应小于3%。
4.3 居住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其面积不少于总绿化面积的30%。集中绿地长度不宜少于20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宜少于400平方米。
4.4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开敞空间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 应与自身功能和周边环境相结合,设置满足其功能和景观要求的设施,植物种植宜以高大乔木为主。以休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不小于65%;以纪念、集会和避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不小于25%。
4.4.2 临宽度50米及以上道路的基地,宜在其范围内靠近主要道路一侧集中设置开敞空间,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10万平方米的,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基地面积的5%;基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其开敞面积不宜小于基地面积的3%,且不小于3500平方米。
4.4.3 鼓励在项目用地内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空间。
4.5 有环境保护、安全防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周边须设置防护绿地,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5.1 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米的防护绿带。
4.5.2 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带。
4.5.3 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沿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0米的防护绿地和生态绿地。
4.6 建筑平屋顶应进行屋顶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步实施,绿化屋顶应保证一个以上公共出入口,绿化种植土厚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和植物生长需要。底层架空绿化应至少有两个敞开面且层高不宜小于2.8米,其种植土厚度不应小于1.0米。
4.7 城市水体、山体和生态湿地的保护应维护其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应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对其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严禁任意侵占、填埋、开挖。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其自然形态及生态环境,并符合下列规定:
4.7.1 滨水功能区应按水体、绿地系统和滨水控制区三个层次控制。
(1)严禁在水域内设置与水体保护和利用无关的项目。
(2)水域两侧应留出一定纵深的绿地,应布置慢行交通系统,合理安排集中活动场地,营造景观,突出滨水空间特征。
(3)滨水控制区应根据水域规模确定一定控制范围,该区域内的建设应满足滨水视线、生态环境和景观控制的要求。
4.7.2 建设基地内与城市水系连通的水面应保留,其他水面宜保留,并做好生态处理。
4.7.3 河洑山、太阳山、德山、花山、白鹤山以及其他山体应做好山体保护规划。游览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体量与造型应严格控制,并与山体总体空间环境相协调。
4.7.4 城市湿地应划分保护控制区和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科研、游览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体量与造型,并与湿地总体空间环境相协调。
4.8 建(构)筑物景观应结合本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征,满足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4.8.1 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空间管制要求和有关规定控制空间形态,形成高低错落、进退有序的空间环境景观,保持城市空间的通透性。
4.8.2 主要江河湖水体、区级及以上公园绿地、广场、重要城市节点等公共空间及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和建筑周边的建筑高度、体量、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4.8.3 严格控制城市临街建筑的底层商业长度,居住用地的商业设施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确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临街配套商业建筑长度不宜超过基地临街总长度的2/3,不得超过基地临街总长度的4/5。
4.8.4 建筑物临城市景观水系、广场、公园绿地和主次道路的立面景观应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1)居住建筑外形设计应采用公共建筑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方法。临街、临水、临山、临园面的建筑阳台进行统一封闭。
(2)空调外机搁板统一设计,并应作隐蔽处理;防盗网一般应采用内置式。
(3)商铺不宜采用板式卷闸门。
(4)除建筑入口雨篷外,花池、构造板、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结构构件的进深不宜大于0.8米,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其中一个房间的开间宽度。
(5)建筑屋面设计时应考虑太阳能装置、中央空调冷凝机组等的安装位置,并美化处理;建筑立面上设置的各种管道应采用安装管道井等方式隐蔽处理。
(6)独立设置的变电室、泵房等设施应根据消防、降噪等规定进行布置,并进行绿化遮蔽,进出线应埋入地下。
4.8.5 基地主出入口建筑不宜采用过街楼的形式。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基地主出入口建筑应独立设置。
4.8.6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围墙;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等不宜设置临街围墙;其他建设项目临街面宜以树木、绿篱、水景、通透栏杆等作为隔离。确需设置临街围墙的,应采用透视围墙,其高度不宜大于1.6米。
4.8.7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符合建筑的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所依附的建筑及其他载体相协调,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1)建筑物楼顶不宜设置广告及单体字标志;
(2)高层建筑广告应设置在裙房;
(3)外立面广告店招设置应与建筑单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4.8.8 城市家具、雕塑、建筑小品、公共标识等设施的设置应统一规划,体现城市和地区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征。4.8.9 排水泵站、变、配电所、开关站等建(构)筑物按小品建筑进行设计,并做美化处理,外形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4.9 城市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医院、体育文化场馆、展览馆、交通枢纽、市区级商业中心等)应做室外环境景观专项设计并报批。
4.10 城市桥梁、过江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滨江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4.11 城市景观照明应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建设项目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4.11.1 建(构)筑物应根据其特点、节能和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控制。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的干扰和光污染。
4.11.2 街道的照明设施应从适应环境、亮度、规模尺寸、颜色及植被的遮蔽等方面进行设计。照明设施应兼顾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需求,避免过度照明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灯形成干扰。
4.11.3 城市路灯选型应突出城市人文、地理、历史特色,塑造美好的城市形象,营造舒适的城市夜景环境并注重节能技术的利用。
4.12 城市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色彩专项规划的要求,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要求和建筑物使用性质合理选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4.12.1 城市建筑色彩应体现本地特色及历史文化内涵,并与城市山水环境相协调,适合地方气候特征。
4.12.2 街区色彩应结合环境、城市功能的不同,采取分区域控制引导。滨水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应以景观特征为基准来引导建筑色彩。
4.12.3 同一组建(构)筑物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宜采用柔和雅致色调。
4.12.4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建设单位应以《CBBC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GB/T18922-2008)为标准,在报建资料中附带外墙装饰样品或色卡。建设单位应制作样板墙,经规划部门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4.13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审批中,应采用城市三维仿真等技术进行景观分析。
5 道路交通技术要求
5.1 各级铁路、公路进入规划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5.2 城市交通规划与建设应遵循公交优先的原则,加强公共交通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优化交通节点设置,方便衔接换乘。
5.2.1 设置快速公交的道路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不应低于4条,出口道不应低于3条,快速公交的站距宜为600~800米,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75米。
5.2.2 常规公交线路8条及以上或公交车辆大于90辆/小时的城市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的设置形式应结合交通状况和沿线用地布局等因素合理布局。
5.2.3 水上公共交通应根据我市水系分布、通航、防洪、交通需求等因素科学布局水上公交线路和站点,并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快速、便捷的接驳换乘。
5.3 常规公交车站的设计应依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并符合下列规定:
5.3.1 公交站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沿线交通需求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400~600米。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3.2 新建城市主、次干路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5.3.3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公交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路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为100~150米。
5.3.4 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 2 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置。
5.4 城市道路、桥梁设计与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 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根据现状条件和两厢用地规划情况,合理、科学地确定平面线型、纵断面线型、横断面形式。主、次干路及景观道路的方案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5.4.2 红线宽度24~60米的道路在交叉口宜进行拓宽和渠化设计。60米及以上道路宜在交叉口通过缩减绿化带进行渠化设计且不考虑拓宽道路。道路交叉口标线施画可缩窄进口车道的宽度来增加车道数量,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缩窄车道的宽度不小于2.8米。为避免掉头车辆的排队及等灯,在临近交叉口进口渐变处可设置掉头车位,长度宜在10米左右,以保证两台车辆可同时掉头。
5.4.3 城市主干路通行净高不小于5.0米,其他道路通行净高不小于4.5米。道路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宜小于1.5%。道路纵坡变坡点不得位于立交桥梁或涵洞下。
5.4.4 城市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设置任何高度超过1.2米的障碍物。
5.4.5 城市道路跨越城市水系和30米及以上宽度水域时应设置桥梁,桥面长度应大于水面宽度,不得采用箱涵。
5.4.6 新建道路不得影响现状水系的贯通。
5.4.7 桥梁的横断面宜与道路横断面保持一致,当道路设置有绿化带或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时,桥梁宽度可酌情缩减。
5.4.8 桥梁及其引道纵坡宜小于 2.5%,设计时应统筹考虑水系的通航和桥下慢行交通系统的净空要求。
5.4.9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5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住宅区、商业服务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5.6 城市慢行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绿道系统进行合理衔接和融合,综合考虑可达性、连续性、景观性、开放性和生态性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规定:
5.6.1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将自行车、步行交通系统纳入设计范围。水系风光带、城市主干路应规划自行车专用道,城市次干路宜规划自行车专用道,自行车专用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米,且予以标识。人行道和自行车专用道共板设置的,宜采取绿化等工程措施予以隔离。
5.6.2 慢行系统的通行净高不宜小于2.5米,其下穿宽度24米及其以上的城市桥梁时应进行功能照明设计。
5.6.3 交叉口行人过街方式一般选用平面过街方式,过街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引导标识和安全设施(人行横道、信号灯、过街安全岛),在各方向过街人流量大的交叉口可采用加宽斑马线或对角斑马线的方式提高行人过街的效率。当行人需穿越快速路、铁路时,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城市商业密集区、大型公共建筑、轨道交通车站附近的交叉口和学校、医院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方可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并做好立体过街设施与公共建筑、公交(包括 BRT)停靠站、自行车租赁点等之间的直接联通。
5.6.4 人行地道、天桥在路口的布局应从路口整体交通和建筑艺术、环境角度统一考虑。
5.6.5 自行车租赁点应结合公共设施、居住小区和公交场站的布局设置,服务半径应不大于300米,配车规模宜不小于20辆/点。
5.7 临城市道路基地设置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 临快速路严禁设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临主干路设置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应与机动车道直接相连。
5.7.2 基地邻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其主出入口应设在低一级的道路上。
5.7.3 基地道路纵坡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5.7.4 不得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位置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表九规定:
表九 机动车出入口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一览表
5.7.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公交车站、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小于20米;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米。
5.7.6 开设在城市主次干路上的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50米。
5.7.7 基地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宜与城市道路垂直相连,确需设置的其变坡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7.5米。
5.7.8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角度宜为75°~90°,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满足视距要求。
5.8 消 防 车 道 的 设 置 依 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应满足以下要求:
5.8.1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 米。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5.8.2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应小于15×15米。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8×18米。
5.8.3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
5.9 住宅区道路设计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应符合下列规定:
5.9.1 住宅区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行要求,宜人、车分流。
5.9.2 住宅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9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宅间小路宜结合消防扑救场地一并设计,且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5.9.3 宽度大于10米的道路必须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3米的人行道。机动车双向车道宽度不宜小于7米,单向车道不宜小于4米。以单向车道设置环路的,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米,宽度不小于6米的会车段。
5.10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变更,土地使用强度调整),应在调整论证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结论应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项目的交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交评编制单位与项目设计单位应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5.10.1 建设项目报建阶段
(1) 住宅、商业服务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符合表十的规定;
表十 住宅、商业服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2)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场馆、公园和医院建设项目;
(3) 新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4) 用地面积超过8公倾的物流仓储、工业项目;
(5) 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站、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港口和交通换乘枢纽等交通设施项目;
(6)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项目;
(7)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可能导致交通需求显著增加的;
(8) 需封闭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道路桥梁的项目;
(9) 规划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5.10.2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
(1) 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2)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规划部门认为在选址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5.11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以项目配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配建的停车场(库)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场(库)、地面停车等形式,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5.11.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5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800米。
5.11.2 停车场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0米。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个泊位的,可设置1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进出口净宽不应小于7米。
5.11.3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特殊车辆的泊位指标不低于表十一、表十二规定的标准。原有建筑配建车位数量不足,新增建筑面积的,除按标准配建新增车位外还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5.11.4 新建住宅区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应大于 10%,当地下与地面停车配建不能达标时,应设置多层停车楼,停车楼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11.5 新建居民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5.11.6 住宅配套商业停车泊位与住宅停车泊位应分开设置。配套商业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确需设置在地下的,应集中设置并标识明确。
5.11.7 行政机关停车场(库)应对社会公众开放;鼓励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库)对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或自有产权车位,在不妨碍安全、消防和规划的前提下,将各类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停车场(库)。
5.11.8 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立体式停车设施。其他公共建筑设置立体停车泊位数量不宜超过 70%。
5.11.9 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灾等要求。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并应设置独立非机动车专用道,不得与机动车混行。
5.11.10 新建中小学、幼儿园门前必须在用地红线内规划供家长接送的临时停车场。
表十一:建设工程标准车位配建指标表
表十二: 建设工程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6 管线工程技术要求
6.1 各类输(配)送管线进入规划区,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安全并满足信息化工程建设施工要求。规划区内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6.2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 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改建道路应统筹布置各类新增和既有工程管线,不应增加检查井、人孔井、手孔井等构筑物数量,应预留通信、供电接驳井及立杆地笼位置。同类管线应集中敷设,有综合管沟的,管线应按照管沟的设计要求入沟敷设。
6.2.2 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应双侧布管。与道路伴行的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为电力电缆、通讯有线、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6.2.3 各类工程管线(含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确需在道路红线外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的,应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并紧邻道路红线布置,且埋深应大于1米。
6.2.4 红线宽度 30 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单侧电力管群一般不少于9孔,通讯类管群一般不少于12孔,其他类管线管径大小根据相关计算确定。有线与通讯类管线应合并布置。
6.2.5 市政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木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以及管线的覆土深度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规范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6.2.6 市政工程管线在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遵循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的原则确定其管线的高程。
6.2.7 严格控制建成道路下的顶管工程,顶管工程等非开挖技术应进行专项设计并附现状道路和地下管网资料。
6.2.8 Ⅰ、Ⅱ、Ⅲ区及白鹤镇镇区范围内不宜新增架空杆线,现有的架空杆线应按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允许杆线架空的区域,电力杆线和通讯杆线宜在道路两侧分侧布局,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同侧或合杆架设。道路设置有绿化带的,宜在绿化带内布置杆线,布置方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2.9 桥梁应按规划要求预留必要的空间或预埋构件,以满足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不得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 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敷设其他管线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 城市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城市道路上的给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200毫米。
6.3.2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行。
6.4 城市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 应按规划实行雨污分流。
6.4.2 城市道路及两厢用地的雨、污水收集后应送往相应的排水泵站及时排出;未通过泵站的雨水(大雨、暴雨时除外)应经初期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水体;对泵站或配套管网未覆盖的区域,设计单位应根据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序提出有效的临时解决方案。
6.4.3 新建、改建雨水泵站宜设置蓄水型生态滤池处理初期雨水和不明来水,生态滤池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每天处理1立方米雨水的标准控制实施。
6.4.4 城市河道、湖泊的驳岸宜采用缓坡形式和生态材料进行建设,防止水力冲刷及水土流失。
6.4.5 医院、工业企业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经处理达到行业预处理标准或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要求后方可接入市政管网。
6.4.6 加油站、加气站、甲醇加注站污水应经过截流设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道,加油、加气装置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6.5 城市电力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 新建110KV及其以上电压的变电站应结合相关城市规划和道路网选址布局,确定进出线电力通道的路径并预留沿线及变电站周边的防护绿地。
6.5.2 确需新架设110KV及以上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减少与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尽量避免跨越建筑物、公共休憩用地、生态环境敏感或景观要求较高的区域;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5.3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变、配电所、开关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6.5.4 公用的环网柜、箱式变电器、电缆分支箱等设施应结合道路用地和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按规划统筹布置。
6.6 城市燃气工程应确保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6.6.1 燃气场站如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的间距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6.2 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与民用用户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布局,中压管网应布置成环状,提高输气、配气的可靠性。低压管宜以环状网路为主,环枝结合,环枝边长宜为300~600米。
6.6.3 新建燃气管道除应满足相关规范外,还应统筹考虑避免与周边市政管网及沿线基地内工程管线高程冲突。燃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自然水体相交时应垂直穿越,采用套管形式并安装检漏管。
6.6.4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应布置在城市绿化带内,严禁与高压走廊共通道,沿线应进行标识,直线段标识桩间距不应大于100米。
6.6.5 各类燃气管道均不应敷设在机动车道下,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
6.7 通讯基站建设应共建共享。通讯基站布置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时,应符合城市环境景观要求。
6.8 建设基地给排水及其他管线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 综合管线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8.2 各类工程管线应做好与市政管网的衔接,不得错接、混接。禁止下穿建(构)筑物。
6.8.3 给水应来自两条不同的市政配水管,并在内部形成环状。消防给水和其他用水应分开计量。
6.8.4 建设基地内每公顷用地宜设置调蓄量不小于 100 立方米的雨水调蓄池,初期雨水应预处理后经过调蓄池溢流到市政雨水管。
6.8.5 化粪池、生化池等构筑物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6.8.6 市政排水管道未敷设完成的区域,建设基地内污水必须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6.8.7 红线宽度 4 米及其以下的道路路面排水应采用单面坡的形式。
6.8.8 阳台洗涤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空调冷凝水应接入雨水管网。
6.8.9 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线不得在建筑临街立面布置。
6.8.10 变压器、光交箱等管线配套设施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基地较为隐蔽处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要求
7.1 海绵城市的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并贯彻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注重对原有天然水系的保护利用,强调采用低影响的开发模式。
7.2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
7.3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包括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的内容。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7.4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强制性控制总目标: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不应小于78%;
(2)设计降雨量不应小于21 毫米;
(3)雨水径流固体悬浮物削减率应大于45%。
其中示范区老城区改造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73.5%,设计降雨量不应小于18毫米;示范区的新城区改造及以外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不应小于78%,设计降雨量不应小于21毫米。
7.5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引导性控制总指标:
(1)下沉式绿地率不宜小于20%;
(2)透水铺装率不宜小于30%;
(3)绿色屋顶率不宜小于30%。
7.6 水体面源污染物削减率规划控制总目标:
(1)I~III 类水质的水体面源污染物削减率不应小于70%;
(2)IV 类水质的水体面源污染物削减率不应小于60%;
(3)其他水体面源污染物削减率应达到50%。
7.7 内涝防治标准按 30 年一遇标准进行设防。
7.8 控制单元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原则。
7.8.1 遵循城市水循环,控制单元目标不宜低于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规划总目标。
7.8.2 优先利用分散式、小型化的绿色基础设施,消纳产水量。
7.8.3 当控制单元内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等分散式低影响开发措施不足以消纳控制单元水量时,应结合雨水管网,合理利用集中式大型调蓄池和控制单元内分散式调蓄池控制其单元水量。
7.8.4 在城市绿地中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时,海绵城市措施应与城市绿化合理衔接,不应影响城市绿地的功能、景观效果及植物正常生长。
7.9 建设项目海绵设施规模控制。
海绵设施应以径流总量和径流污染为控制目标进行设计。
(1)调蓄容积。
调蓄容积应满足“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的指标要求。计算方法为:
调蓄容积 V=10HφF。
(式中:V—设计调蓄容积,m³;H—设计降雨量,mm;φ—综合雨量径流系数;F—汇水区面积,hm²)
(2) 径流系数。
径流系数应按用地分类进行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径流系数不应高于表十三的规定值。其计算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公式为:
(式中:ψ—项目区域年径流系数;ψi—区域内各项目的年径流系数;Ai—区域内各项目的用地面积;n —片区内用地、项目的数量)
表十三: 各类建设用地径流系数控制标准
7.10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划指引。
7.10.1 建筑与小区。
(1)新建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下宜采用平屋顶并做屋顶绿化。
(2)雨水渗透设施与建筑物基础的距离应大于3米。
(3)对产生污染物及有毒害物的工业建筑用地中不应设置雨水入渗系统,应设置雨水截流设施,防止污染水体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4)小区内无大型车辆通过的路面、停车场、步行及自行车道、休闲广场、室外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区透水铺装率不小于60%,改建区透水铺装率不宜小于40%。
(5)小区的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不应低于40%,改建建筑与小区项目的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不宜低于30%;绿化用地中应不低于25%的下沉式绿地,并宜结合下沉式绿地布局不低于总用地面积3%的水面。
(6)小区道路两侧、广场以及停车场周边的绿地宜设置植草沟,植草沟顶宽不宜大于2.0米,深度宜为0.05米~0.25米。
7.10.2 城市道路。
(1)新建项目的人行铺装应采用透水铺装,改、扩建项目的人行铺装其可渗透铺装率不宜低于70%。
(2)绿化带应为连续绿化,非树穴部分宜设置为下沉式绿地,新建项目下沉式绿地率不宜小于50%,改建项目下沉式绿地率不宜小于40%。
7.10.3 城市绿地与广场。
(1)下沉式绿地下沉深度应根据土壤渗透性能确定,宜为0.1-0.2米。绿地内应设置溢流口(如渗井),溢流口顶部与绿地的高差不宜超过0.05米。
(2)生物滞留设施的蓄水深度应根据植物耐淹性能和土壤渗透性能确定,宜为0.2-0.3米,并应设0.1米的超高。生物滞留设施内应设有溢流设施,溢流设施顶部一般应低于汇水面0.1米。
7.10.4 城市水系
(1)缓坡入水的生态驳岸,坡度不宜大于1:8。
(2)水体间传输型旱溪和汇水型旱溪深度宜为0.2-0.5米,宽度不小于2米。
(3)公园绿地内景观水体的补水水源,应通过植草沟、生物滞留措施等对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生态驳岸比不宜少于80%。广场用地内景观水体应设置初雨弃流设施,自然水体生态驳岸比不宜少于60%。
8 规划核实
8.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分期进行规划核实。
8.2 规划条件核实分为放、验线核实和工程竣工核实。应在不同阶段分别根据规划部门确认的城乡规划测绘单位出具的放、验线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报告(具体内容见附录四),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对照核实,具体内容包括:
8.2.1 建筑工程:
(1)总平面布局
a.核查建设用地范围界线、建(构)筑物定位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以及与相邻建(构)筑物平面关系等;
b.核查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五线”要求、地面停车率和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
c.核查配建物业管理及业主基本活动用房、环卫设施、幼儿园等配套建设的建筑面积、位置及功能布局;
d.核查交通出入口位置、宽度,内部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标高,地下室及地面停车建设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设施等;
e.核查排水管道雨污分流情况、各类管线位置、中心线、管径、控制坐标及标高、与市政管线接口位置及标高等;
f.核查场地清理情况,规划应拆除建筑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拆除等。
(2)建(构)筑物
a.核查建筑使用功能、各功能面积等;
b.核查建(构)筑物立面、色彩、材质及亮化工程等,核查住宅建筑的阳台是否按规定统一封闭;
c.核查建筑物轮廓尺寸、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建筑造型、室内外标高及与道路的标高关系等。
(3)其他
核查围墙、踏步、花台及绿化小品、变配电箱、化粪池及其他构筑物等。
8.2.2 市政工程
(1)建筑工程:按本条8.2.1执行;
(2)道路、桥梁等交通工程:
a.核查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通道顶部标高等;
b.核查道路横断面布置、交叉口交通组织形式、沿线基地出入口的开设、城市家具、绿化、标识标线等附属设施;
c.核查其他规划要求。
(3)管线工程:
a.核查架空线路的杆(塔)位置、尺寸及线路高度,入地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位置、长度、导管孔数、标高、埋深、管径等;
b.核查排水管是否通畅(附管道内部检测影像资料);
c.核查其他规划要求。
(4)其他构筑物(含户外广告、雕塑等):
a.核查构筑物的位置、长度、宽度、高度等;
b.核查其他规划要求。
8.2.3 建设项目海绵建设内容的有关指标和相关要求在规划核实时一并核实。
9 附 则
9.1 本规定由常德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9.2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9.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常政发〔2014〕10 号)同时废止。
附表A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A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
附表B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B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图一
附图一
说明:
Ⅰ区:江北城区东起劳动街,红旗路经建设路至紫缘路,南临沅江,北至洞庭大道,西至芙蓉路所围合的区域;江南城区为德安路以东,建新路以北,大湖路以东,永富路以北,与沅江大堤所围合的区域;德山城区为北临沅江,南至桃林路,西至枉水,东抵东风河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江北城区为洞庭大道东延线以南、太阳大道以西、以南与其Ⅰ区之间的区域;江南城区为其Ⅰ区以外的区域;德山城区为其Ⅰ区以外的区域。
Ⅲ区:江北城区洞庭大道东延线以北,太阳大道以东、以北的区域。其他区域:规划区内Ⅰ、Ⅱ、Ⅲ区以外的区域。
附图 二
附图二
建筑高度计算
附录一 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禁止”。
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本规定未明确的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录二 名词解释
1.规划区:指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规划控制的区域。常德市规划区面积为622.8平方公里。
2.常德市德山独立坐标系:全称是“常德市1984年德山独立坐标系”。该坐标系统是1984年我市首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测绘时,由湖南省测绘局批准并建立的。
3.统一的高程系:是指1956年黄海高程系。
4.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6.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7.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8.专项规划: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9.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10.街坊:指城市中以道路或自然界线(如河流)划分的居住生活区。
11.规划条件:是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12.总平面图:亦称“总体布置图”,是指按一定比例绘制,表示建筑物、构筑物的方位、间距以及道路网、绿化、竖向布置和基地临界情况等的设计图纸。
13.物业管理用房: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产权属于全体购房业主所有,计入项目容积率的永久性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等。车库、杂物房、阁楼、设施设备用房不得抵作物业管理用房。
14.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产权属于全体购房业主所有,计入项目容积率的永久性房屋。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包括用于业主阅览、棋牌、影音、健身等文化活动和其他社会交谊活动的室内场所。
15.底层架空式开放空间:指位于建筑底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
16.无障碍设施: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17.安防设施: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运用安全防护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设施系统。
18.住宅区: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支线(如河流)划分,并不为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
19.商业区:是指市级或区级商业网点集中的地区。
20.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建筑物内部或外部开辟出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室外场地空间。
21.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巷道)用地的边界线。
22.建筑红线:是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23.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4.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5.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6.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7.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28.城市综合体:以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商业、办公、酒店、会展、文化娱乐和体育等城市功能)为主导,由三种及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形成的一个由建筑空间、内部功能、交通流线相互有机结合的大型建筑或建筑群。
29.城市功能:是城市存在的本质特征,是城市系统对外部环境的作用和秩序。
30.城市生命线工程:指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系统的工程;电力、燃气及石油管线等能源供给系统的工程;电话和广播电视等情报通信系统的工程;大型医疗系统的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交通系统的工程等。
31.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32.容积率: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3.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4.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5.地下室: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者,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0米。
36.半地下室: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的1/3但小于1/2者,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5米。
37.日照标准: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38.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9.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非居住建筑。
40.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米且不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4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
42.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建筑。
43.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
44.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
4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
46.高层住宅:层数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
47.裙房:指和高层建筑紧密相连并与之组成为一个整体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48.纵墙、山墙:纵墙是指沿建筑物长轴方向布置的纵向外墙;山墙是指建筑物两端的横向外墙。
49.快速路:是城市中有较高车速为长距离交通服务的重要道路。主要联系市区各主要地区、主要近郊区、卫星城镇、主要对外公路。
50.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是连接城市各地主要分区的交通干道。
51.次干路:是城市中数量较多的一般交通道路,配合主干路组成城市干道网,起联系各部分和集散交通的作用,并兼有服务的功能。
52.支路:是次干路与巷道的连接线,解决局部交通问题,以服务功能为主。
53.建筑退线:建筑物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54.建筑退台:是指在房屋底层的上部楼层,退出一定的空间,形成露台。
55.林荫停车场:是指停车位间种植有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阴的停车场。
56.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57.防护绿地:是出于卫生、隔离、安全要求,有一定防护功能的绿地。
58.城市湿地:是一类既不同于水体、又不同于陆地的特殊过渡类型生态系统,为水生、陆生生态系统界面相互延伸扩展的重叠空间区域。
59.三维仿真:又称虚拟仿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生成的一个逼真的,具有视、听、触、味等多种感知的虚拟环境,用户可以通过其自然技能使用各种传感设备同虚拟环境中的实体相互作用的一种技术。
60.天际线:又称天际轮廓线,是由城市中的建筑与天空构成的整体结构。
61.城市家具:是指在城市中设置的邮箱、果皮箱、电话亭、休闲座椅、公交候车亭、交通指示标志、广告牌、照明设施、花坛、宣传栏等城市环境公共设施。
62.景观照明:指既有照明功能,又兼有艺术装饰和美化环境功能的户外照明工程。
63.视距三角形:是指平面交叉路口处,由一条道路进入路口行驶方向的最外侧的车道中线与相交道路最内侧的车道中线的交点为顶点,两条车道中线各按其规定车速停车视距的长度为两边,所组成的三角形。
64.集散广场:是指主要解决人流和车流集散的广场。
65.慢行系统:是指步行系统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
66.地面停车率:地面停车泊位数量与停车总泊位数量的比率(%)。
67.港湾式停靠站:为不影响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通行能力服务水平,降低公共汽车停靠时对交通流影响,对道路进行展宽或对人行道进行压缩处理成一个港湾形式的停靠站。
68.封闭阳台:是指用实体栏板、玻璃等物全部围闭的阳台。
69.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70.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71.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72.海绵城市: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下垫面能有效地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又可适当的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73.低影响开发: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74.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雨水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75.设计降雨量: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用于确定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76.透水铺装率:透水地面铺装占硬化地面的比例。
77.硬化地面:通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的不透水或弱透水地面,硬化地面不包括绿地、水面、屋顶等下垫面。
78.土壤渗透系数:单位水力坡度下水的稳定渗透速度。
79.下沉绿地: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下沉式绿地分为狭义下沉式绿地和广义下沉式绿地。狭义的下沉式绿地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在200mm以内的绿地;广义的下沉式绿地泛指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在以径流总量控制为目标进行目标分解或设计计算时,不包括调节容积),且可用于调蓄和净化径流雨水的绿地,包括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调节塘等。
80.绿色屋顶:在高出地面以上,与自然土层不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由表层植物、覆土层和疏水设施构建的具有一定景观效应的绿化屋面。
81.透水铺装地面:可渗透、滞留和渗排雨水并满足一定要求的地面铺装结构。
82.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由具有较大空隙的水泥混凝土作为路面结构层、容许路表水进入路面(或路基)的一类混凝土路面。
83.人工湿地 :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以雨水沉淀、过滤、净化和调蓄以及生态景观功能为主,人为建造的由饱和基质、挺水、浮水和沉水植被、动物和水体组成的复合体。
84.植草沟:可以转输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内的植物和土壤、砂砾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85.村庄建设: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村(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
86.基地: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附录三 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指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2.建筑间距计算:
2.1 不规则平面的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2.2 阳台的累计计算长度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面宽的三分之一时,以阳台凸出部分计入房屋进深,核计建筑间距。
2.3 坡度大于45°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3.建筑高度计算(附图二):
3.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墙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3.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屋脊顶。
3.3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位于文物、建筑控制区、特殊保护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
4.建筑容积率计算:
4.1 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商业用房等)均应折半计入容积率指标。
4.2 住宅建筑底层杂屋间和坡屋顶内具有使用功能阁楼在1.2米及以上,不足2.2米的,应计算1/2的建筑面积;室内空间在2.2米及以上部分,应等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高度不足1.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3 住宅建筑套内建筑面积(不包括阳台和公摊,下同)小于70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6%;住宅建筑套内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70平方米,且小于120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4%;住宅建筑套内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120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12%。超出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均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4 统一阳台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口径。阳台(凹阳台、凸阳台、半挑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阳光房等)建筑面积在计入容积率时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简称“半面积”)。
4.5 建筑凸窗(飘窗)
4.5.1 凸窗(飘窗)为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其所凸出的
墙体应为建筑外墙,并应位于建筑主体结构之外。凸窗(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窗台悬挑宽度(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小于0.8米,窗洞口净高度在2.1米及以下,且底部不与楼(地)板相连的凸窗(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凸窗(飘窗)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4.5.2 为增强建筑立面的完整性,满足建筑节能等需要,居住建筑转角处不允许设置飘窗。
4.6 建筑设备层
4.6.1 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为整栋建筑服务的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等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等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结构层高为2.2米以下,1.5米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且不计入容积率指标;结构层高为1.5米及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6.2 超高层建筑因功能需要设置的避难层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4.7 居住建筑空调搁板、设备平台
4.7.1 居住建筑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空调搁板及设备平台,其数量不得超过居室的数量,宽度不应大于0.8米,水平投影面积之和≤1.6平方米×居室个数,不得与室内相连通,符合以上规定的不计建筑面积;超出规定的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如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宅(公寓)共用一个空调搁板,则对其按等比例进行面积分摊。
4.7.2 居住建筑用于放置家用中央空调的空调搁板及设备平台(在不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空调搁板时使用),每户只能设置1个且水平投影面积应≤4.0平方米,不得与室内相连通,符合以上规定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规定的部分按投影全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4.7.3 居住建筑的每套户型可同时设置放置分体式空调及家用中央空调的空调搁板及设备平台。
4.8 地上停车楼
住宅小区设置的地上集中式立体停车楼建筑层数应为二层及以上,非经许可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楼。当地上停车楼满足建筑层数为二层及以上,建筑结构净高(梁底至楼面的高度)≤3.0米,出入口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必须开设的出入口外没有再开设其他出入口的,该停车楼和为其服务的交通设施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应按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指标。住宅小区不得设置建筑层数为一层的独立式地上停车库。
4.9 建筑层高影响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核算
4.9.1 居住建筑底层及顶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5.0米;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小于5.0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居住建筑层高为5.0米及以上时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低层住宅、复式(跃层式)可设置通高客(餐)厅。客(餐)厅层高小于6.5米时,按客(餐)厅水平投影面积1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低层住宅、复式(跃层式)客(餐)厅层高为6.5米及以上时,按客(餐)厅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4.9.2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2米,小于5.5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办公建筑层高为5.5米及以上时,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办公建筑因功能需要设置的门厅、中庭和大型会议室等有层高要求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与上述大空间同层的办公空间经批准可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4.9.3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4米,小于6.0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商业建筑层高为6.0米及以上时,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中庭、酒店大堂和因功能需要的电影院、溜冰场、大型商业用房等有层高要求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4.10 建筑架空层
建筑底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敞开,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顶板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顶板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建筑面积。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4.11 建筑花池
建筑底层设置的花池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其他各楼层设置的花池按照本规定附录三第4.3条关于居住建筑阳台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作为阳台参与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的核算;同时花池应满足以下要求:结构宽度不超过0.9米,花池里栽植的花草须覆土栽植,并解决好花草种植给水、排水、防渗等问题。
4.12 居住建筑楼层内的镂空空间
当居住建筑楼层内的镂空空间位于主体结构以内且位于户型之内,镂空空间外侧为墙、窗、梁、柱等时,该镂空空间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镂空空间位于公共位置时,有围护结构的按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无围护结构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居住建筑楼层内的天井等采光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其它情形的镂空空间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4.13 其它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等未明确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方式的建筑空间,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其计算方式。
5.绿地面积的计算
5.1 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
5.2 水面被绿地环绕且其权属属于建设单位的,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5.3 建筑高度在1~24米的屋面,实行永久性绿化的,且地面绿化面积已达规定指标的50%以上的,则可按其屋面绿化面积的25%折算绿化用地面积。
5.4 与室外自然地面高差1.0米以下的屋顶绿化,且覆土平均厚度1.5米以上的,可按实际绿化范围全部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低于此标准的,按50%折算。
5.5 铺设植草砖的按其铺设面积的20%折算绿化用地面积。
5.6 集中成片绿地范围内景观性的硬质地面,应计算绿地面积。其他硬质地面上种植的乔木,成排的按1.5米宽计算绿地面积,单植的按树穴实际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5.7 林荫式停车场按乔木树冠的正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附录四 测量报告内容及要求
1.建筑工程规划放(验)线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报告;
(2)放(验)线点成果表,包括:放(验)线点坐标成果表、放(验)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作出;
(3)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4)建筑工程规划放(验)线图,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2.管线工程规划放(验)线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文本;
(2)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型、坐标;
(3)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4)管线工程规划放(验)线图,标示管线放线平面位置、定位桩点、规划许可给定的关键距离、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沿线的现状地形;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3.交通工程规划放(验)线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文本;
(2)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型、坐标;
(3)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4)交通工程规划放(验)线图。标示设计线路中心线放线平面位置、定位桩点、设计线路边线、规划线路中心线、线路规划控制线、沿线的现状地形;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4.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文本;
(2)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高;建设规模、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用地界址坐标;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差值对照;
(3)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建筑层数;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各个方向立面图,并标注标高;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5.管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文本;
(2)管线特征点差值对照表,载明特征点的点号、实测距离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距离差值、实测覆土深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覆土深度差值;
(3)管线点成果表,载明图幅号、管线点号、材质、管线点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电压、埋设方式、规格、埋深、排水井底埋深、电缆根数、光缆条数、总孔数、已用孔数、连接方向、管线类别;
(4)管线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管线实际竣工平面位置、管线特征点、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和沿线的现状地形;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6.交通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文本;
(2)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载明特征点号、平面坐标、方向角、里程、路面高程、梁底标高以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差值对照;
(3)交通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线路中心线以及特征点、线路边线、便道线、线路宽度、承台特征点以及轮廓线、沿线的地物地貌;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