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56-2011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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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56-2011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pdf简介:

"建标 156-2011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pdf" 是一份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布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国家标准。这份标准主要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建筑设计、设施配置、功能布局、环境创设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它涵盖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筑设计原则、无障碍设施设计、教学设施配置、生活设施设置、安全防护要求等方面,旨在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舒适和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效率。

这份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对保障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从事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设计、管理和评估的人员来说,这是一份重要的参考文件。

建标 156-2011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制项 自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 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制。 *制过程中,*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 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特殊教育学校进 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儿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 于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校舍建设的要求,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 础上,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写规定》(建标【2007 144号),完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制,广泛征求各有 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建筑项自构成, 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 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 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以便今后修 订时参考

主*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主要起草人:王珏蒋瞻凌虹韩叶祥徐泰来 孔庆高张莉君顾永进倪兴德姚静

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 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校舍建筑标准 . (13) 术语 ((18)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 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一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 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 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 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 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制、评估和审批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 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 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 招收盲、尧、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 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 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 施。必须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执行“环保、节地、节 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 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 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 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I类和Ⅱ类。新建学校应按必 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

不应低于必备指标。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 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GB∕T 17468-2019标准下载,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 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 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不应低于必备指标。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 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 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 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 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入/班。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 动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 乐教室、乐器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 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 二、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 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 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语训小教室、职业技术教 室。 三、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 算机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训练教室、语训教室、劳技教 室,以及律动教室及辅房、乐器室、情景教室。 第十二条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 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育校应增设风雨 操场、心理咨询室、视力检测室: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 室、听力检测室、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室,以 及心理咨询室。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包括行*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 广播及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购藏室、电木工修理间、门卫

直班室、配电室以及员工休息室、弱电机房等。 第十四条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学生厕 所、教工厕所、单身教工宿舍、教工食堂及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十五条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特 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结合人口规模和人口 密度、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等要素合理布局,应独立设置,宜建在县 级及以上的城镇。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 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适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 段。 二、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 段。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 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 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 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都应有校园规划。 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 貌;应适合学生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三、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 区、合理分布,各功能区之间方便联系、互不干扰。校园内建筑间 距及校内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 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 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

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有盲生学校的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 和提示盲道。 五、校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千道边,校门外应设置 人流缓冲区。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六、校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 联系,强化校园整体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特殊教育建 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 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七、环形跑道径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八、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 置。 九、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 围栏。 十、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 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 道路及广场用地。 二、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 场和球类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环行跑道由径 场(含60m以上的直跑道),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

三、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 小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

三、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 小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

四、地面停车场用地按教职工数的30%配置机动车地面停车 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m。

表2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主:表中I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 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Ⅱ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 总建筑面积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 地面积。

主:表中I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 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Ⅱ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 总建筑面积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 地面积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班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定

表3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班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

第二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应符合表 4、表5的规定,选配指标应配合表6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应符合 4、表5的规定《常规地层测试技术规程 SY/T 5483-2017》,选配指标应配合表6的规定

表4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一)单位:间、

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 规定。

二条 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二十四条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JJG(交通) 032-2015 水运工程 回声测深仪表9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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