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65-2013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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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65-2013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pdf简介:

"建标 165-2013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pdf" 是一个关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具体标准规范文件。这份文件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标准编号为165,发布于2013年。它详细规定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设计、设施、服务、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为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

该标准涵盖了康复机构的基本设施配置、无障碍设施设计、康复服务流程、人员配置、环境要求、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设施完善、服务专业、环境安全,从而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生活质量提升。这份文件对于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单位、建筑企业以及康复机构管理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建标 165-2013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十五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 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平坦的 地段。 二、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应较完备。 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 便利的地段。 四、宜与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临近。 五、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的地区。 六、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选址应方便家属接送,避免交通干 扰,并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第十六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的基地和道路应符合《民用 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要求。 第十七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设要求因地制 宜、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面积。残疾人康复机构单独建设时,容积 率宜按0.81.8控制;机构的绿地率宜为30%,且应符合当地城 乡规划的规定;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当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 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其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 的规定。 第十八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各项设施宜合并建设。在同一基地 内建设各项设施时,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房屋建筑宜与综合康复 设施的房屋建筑分设。 第十九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宜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 设;残疾人康复机构也可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并建设。当残疾人 康复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时,宜各自设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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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出入口。 助器具中心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新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 车停放设施。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机动车 停车位中,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不应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0%。残疾 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还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二级、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结 合人防设施等建设地下车库。当机构设有地下车库时,地下车库 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合理安排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 童室外活动场地。除紧急情况外,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不得穿越室 外康复训练活动场地或儿童室外活动场地。新建残疾人康复机构 中康复训练场地和儿童活动场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DZ/T 0307-2017标准下载建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面积表()

康复机构可将部分康复训练场地设王层工

八康及机构可将部分康复训练场地设于屋顶平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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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综合康复设施及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 据各项设施相应的床位数、在园儿童数等数值分别确定,各项设施 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相应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分别确定。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机构所在辖区的 残疾人人口数直接确定。各项设施的床位数、在园儿童数等规模 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各项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或建筑面 积计算公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各项设施规模控制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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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常住人口数的6.3%来计算辖区残疾人人口数。 2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小于0.6万人时,计算公式中r=0.6。 面积应按综合康复设施的面积指标执行。 不能涵盖时,可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据实单独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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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的各项设施建筑面积的总和,但有些重复设置的房间,如社区 指导用房、管理用房、辅助用房中的部分房间等在组合建设时可根 据需求适当减少或合并。 第二十六条综合康复设施及各项儿童康复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 建设亲属陪护宿舍。当机构设有亲属陪护宿舍时,亲属陪护宿舍 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 第二十七条亲属陪护宿舍的建设规模及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亲属陪护宿舍的建设规模应依据机构的床位数(或在园儿 童数)及机构相应建设级别的实际陪护比例进行确定。各级机构 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的

表4各级机构实际陪护比例控制表(%)

二、床均(或人均)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宜为15m²/床 (或15m²/人)。

二、床均(或人均)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宜为15m/床 15m²/ 人)。 三、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m²)=15ap% :α一一机构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 力% 一一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的实际陪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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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综合康复设施是对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 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设施,其功能房间应由急诊部、门诊 部、医技部、住院部、康复部、社区指导部、科研教学用房、管理用 房、文体活动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各级综合康复设施的功能房间构成情况宜符合表 5~表7的规定。

表5一级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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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元可按附录中附表1的规定确定,

表6二级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

表7三级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

2三级综合康复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手术部。 3三级综合康复设施中的急诊部是否设置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确定

二节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

第三干条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是面向听障儿童开展听力干 预、听觉言语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及学前教育的设施,其功能房间 应由康复训练部、门诊部、社区指导部、管理用房、辅助用房等 组成。 第三十一条 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的功能房间构成情况宜符合 表8、表9的规定。

表8一级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功能房问格中本

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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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三级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

注,各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情况可按附录中附表2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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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社区指导部、管理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的功 能房间构成情况宜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

在:谷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情况

面积比例分配情况可按附录中附表3的

第四节脑瘫儿童康复设施

、管理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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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的规定。表 11 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部门功能房间活动室、疫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教具陈列室、玩教儿童活动具制作室及库房、游戏活动室、晨检室、医务保健室、隔用房离室、家长资源中心(家长玩教具共享、家长会、家长休息及培训、咨询等)等康复训练部感统训练室、运动疗法训练室、作业疗法训练室、语言康复训练疗法训练室、引导式教育训练室、多感官训练室、生活辅用房导室、个训室、水疗室等门诊部测评室、诊室(接诊、咨询、复诊)等社区指导部电化教学、培训教室等管理用房主任室、教员室、档案室、资料会议室等辅助用房值班室、传达室、贮藏间、开水间、消毒室、厨房等注:各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情况可按附录中附表4的规定确定。第五节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第三十七条辅助器具中心设施是开展本地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保障技术管理,残疾人辅助器具展示和体验,居家无障碍改造,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专业化服务的设施,其功能房间应由辅助器具展示部、肢体辅助器具科、听力语言辅助器具科、视力辅助器具科、假肢矫形器科、无障碍工程科、综合评估科、住宿部、社会工作科、库房等组成。第三十八条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功能房间构成情况宜符合表12~表14的规定。.13:Scanned by CamScanner

338.89平方米二层独栋别墅表12一级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

13二级辅助器县中心设施功能房间

注:各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情况可按附录中附表5的规定确定。 表14三级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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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情况可按附录中附表5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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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了 的特点要求等进行建筑布局,做到分区合理,流线畅通。 第四十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 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康复机构房屋建筑为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 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有困难的地区也可设置轮椅坡道。当机构 设有轮椅坡道时,轮椅坡道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人建筑面 积指标中。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 统,并可设置指导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触摸式语音提示系 统、光学识别提示系统等。 第四十三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 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为满足紧急救援要求,一 级机构的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二级、三级机构的各楼 层宜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 我疾人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建筑风格,并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室内装修应遵循实用、经济、美观 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中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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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开应符合国家 相关卫生标准。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 水、污物的排放和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最热 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宜设置 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四十九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供电应满足康复设施、设备的用 电负荷要求DBJ 15-51-2020 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安全可靠,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五十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信、网络 安全防范、监控等功能需求。 第五十一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可根据功能需求设置必要的医用气 体供应系统及其他康复、医疗设备,并配套建设必要的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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