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30-201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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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30-201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pdf简介:

"建标130-201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业务和技术设施的建设标准。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进行各类业务和技术用房,如派出所、分局、总队、监狱、看守所、警校等的建设时,应遵循的设计原则、功能布局、建筑结构、设施配置、防火、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定。

该标准旨在保证公安机关业务和技术用房的建设能够满足公安机关正常运作的需求,提升执法效率,保障公共安全,同时也考虑了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等因素。它是公安机关建筑设计领域的一项重要规范,对于公安机关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建标 130-201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 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 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 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 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 场地三部分构成。 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 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 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 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 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 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 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十一.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 用房等。 十二. 备勤用房。 十三. 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 保护技术室等。 十四. 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 处,包括犬舍、教学及科研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 属用房等。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 舍和附属用房等。 十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 仅器设备教学训练室、图书馆等)、行政用房、民警实战证 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渡馆、射击馆、擒拿格斗训练馆 模拟街区等)、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 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 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 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 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 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

第二草远址和规划布同 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 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 二: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三.不应选择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的地区GB∕T 29117-2012 节约型学校评价导则,及存有易燃易爆危 险品的区域。 四.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警犬基地应单 独选址建设,并应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 场所。 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考虑其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公安机关的行 政级别划分为两类。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为一类,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二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各地公安

面积不应超过55m;地(币)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m。 若地(市)级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在编民警人数的10%不足300 人时,应在相邻的2至3个地市的中心城市设置一个区域警务 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省级警犬基地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 300犬计,每犬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m。 第三十条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 术用房,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实际日常所用犬数计,每犬建筑面 积宜为 10 ~ 12 m。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 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 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 术用房,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总 建筑面积的5%~7%。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 包含在本建设标准范围内时,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 独申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 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应朴素、庄重。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

项功能,符合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 的功能要求确定,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 的装修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 电负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 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 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 讯、网络、办案、安防等需求。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 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折 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 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密码电报办阅、密码设备运行、管理 用房。

训练、使用所必需的犬舍等用房。 16.警犬基地 省级公安机关用于警犬繁育、训练所必须的犬舍、教学及科研 和管理等用房。 17.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公安机关用于对民警初任、晋普升、警务实战和其他技能训练的 综合性培训场所,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二、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厂

注1:表一、表二各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 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可参照建设。当新建、扩建项目为业务技术用房 的部分功能用房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在编人数计算总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百分比 得出需要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可根据业务技术用房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旦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注2:所涉及信息通信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和建造,刑事技术用房应按 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技术各专业实验室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注3:窗口用房面积可结合具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总量共同确定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 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建设单位可根据训练基地的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各 分类中小类指标为建议数值,可参照建设,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 规定。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 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建设单位可根据训练基地的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各 分类中小类指标为建议数值,可参照建设JGJ 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 规定。

附录四 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 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标准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术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DB13/T 5036-2019标准下载,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 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 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 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看相当关键的作用。编制本 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 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 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 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 持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 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 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 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 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 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 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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