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淮农房发[2019]1号 淮安市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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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淮农房发[2019]1号 淮安市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2月)简介:

淮安市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淮农房发[2019]1号 淮安市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2月)部分内容预览:

章农民集中居住空间布局及分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淮安市农民群众居住空间布局规划》,全 币农民群众居住空间布点*20个,分为3大类7小类,本导则适 用于除中心城区类以外的其他2大类*小类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2.1城镇类 积极引导愿意入镇农民群众向镇区集中,包括集镇镇区、乡 镇布局优化后的非政府驻地集镇镇区、历史上被撤并乡镇集镇镇 区。 2.1.1新建型。在镇区选址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2.1.1扩建型。结合镇区现有居住点,改扩建的农民集中居 住区。 2.2乡村类 对选择留村的农民群众,应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布局其居 住空间。 2.2.1新建型。在乡村地区或镇区周边选址新建的农民集中 居住区。 2.2.2扩建型。结合现状村庄,改扩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2.2.3整治提升型。现状规模较大的村庄、已经建成或正常 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2.2.*特色保护型。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 色村、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

第三章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

3.1遵从两进三靠” 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应围绕区位好、有产业的要求,尽量体 现“两进三靠”T∕CCIAT 0001-2017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规程,即:进入镇(街道)集镇镇区、进入乡镇布局 优化后的非政府驻地集镇镇区(包括历史上被撤并乡镇集镇镇 区),靠近景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重点路段。 3.2避开“九靠近两远离” 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应避开“九靠近两远离”(靠近污染源、 靠近水源地、靠近生态红线、靠近铁路、靠近高速公路、靠近机 场、靠近化工园区、靠近航道、靠近油气管道、远离集镇和国省 干道)的村庄。避开泄洪区、滞洪区、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 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占压区、地下采空区及文物埋藏区等。 3.3特色优先 优先选择全国文明村及获得省级以上命名的特色田园乡村 美丽乡村、水美乡村、传统村落等特色村庄。 3.*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以发展农业产业为主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应考虑农业耕 作半径,有利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 3.5卫生舒适 农民集中居住区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上风向、常年最小风 句频率的下风侧。位于丘陵地区的应布置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 和窝风地段。

*.1人口规模 农民集中居住区可根据人口规模的不同,划分为特大型、大 型、中型和小型农民集中居住区。

表*.1.1农民集中居住区规模划分

城镇公寓式安置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其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 2000人(*00户2:宅基地安置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其规模原则 上不得低于1000人(300户);整治提升型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其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500人(150户);特色保护型农民集中 居住区无规模上的要求。 *.2用地规模 *.2.1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平 原及河网地区人均建设用地一般为*0~90m²/人,丘陵地区人均 建设用地不超过100m/人。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标准 进行调整,对部分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指标的,经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审核后可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应大于110m人

表*.2.1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标准分类

络、道路交通、公建配套、建筑组合、绿地系统、水网结构、消 防安全等各类因素,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充 分结合农民集中居住区发展基础和农民意愿,合理选择建设标 准,保护和体现历史文化及风貌特色,增强小区活力和归属感。 城镇类集中居住区的空间布局要注重与城镇空间的有机融 合,利于延续城镇空间的整体布局,利于有效利用城镇基础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利于集中集约利用土地。乡村类集中居住区要 注重与农业空间的圈层组织关系,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特点与需 求,建筑形式充分考虑乡村风貌特色

类农民集中居住区日照标准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版》执行。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建筑应不低于大 寒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市区(洪泽区除外)按 1.*1、盱眙县按1.*3、金湖县按1.*3、洪泽区按1.**、涟水县按 1.*7日照间距系数计算。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 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市区(洪泽区 徐外)按1.**、盱眙县按1.*3、金湖县按1.*3、洪泽区按1.**、 莲水县按1.*7日照间距系数计算。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 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 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市 区(洪泽区除外)按1.*1、盱眙县按1.58、金湖县按1.58、洪泽 区按1.59、涟水县按1.*2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宿舍按住宅日照 间距控制。 *.2.3结构要求。房屋结构应达到抗震设防、抗风防灾等标 准,满足消防规范要求。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达到城市住宅建 筑的设计标准。 *.2.*层数要求。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鼓励建设多层和 小高层;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宜以联 排低层住宅为主(严控1层,建议2一3层),联排组合一般不超 过*户;不准资本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特 色村庄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风格设计 *.*.1江淮凤格民居应提取、应用本地区传统建筑的门、窗、 屋檐、屋脊、山墙等建筑细部传统元素,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创 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其他风格建筑可体现不 司历史时期建筑风格。 *.*.2注重阳台、窗台、雨篷、空调机位、太阳能等构件设 计,与建筑整体风格协调。 *.*.3房屋建筑色彩应参照和对比《常用建筑色》、《中国建 筑色卡》色号,进行确定和报批房屋建筑色彩。有文保或特色风 貌要求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上位规划的要求为准

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七通九有”,“十到位”标准和要求配 套相关公共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遵守“四 步同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投入使用)原 则。 7.1公共设施分类 7.1.1公共设施司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性公共设 施两类。 7.1.2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政务服务、公共教育、医疗卫生 建康养老、文化体育、公共安全等。商业服务性公共设施包括菜 市场、快递点、快递点(村邮站)、生活日用品超市、农资超市 等商贸物流设施。 7.1.3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司依托 镇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避免因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旦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人口规模相对应,并满足公共服 务设施服务半径要求。

表8.1.1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道路路面宽度一览表

8.1.3道路材料 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道路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小区路 及组团路有条件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也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 面,宅间路建议采用砌块路面及沥青混凝土路面,也可采用水泥 混凝土路面。 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主要道路宜采用硬质材料为主的路 面,次要道路及宅间道路路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乡土化、生态 型的铺设材料;保留和修复现状中富有特色的石板路和青砖路等 传统街巷道。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道路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 材料。 8.1.*道路纵断面 农民集中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表8.1.2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1.2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

注:L为坡长(m)。 8.1.5道路横断面 道路横坡宜采用双面坡形式,坡度应控制在1.5~2%。宽度 小于3m的路面可以采用单面坡,坡度应控制在1%~3%。 8.1.*建筑退让 农民集中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

符合表8.1.3规定。

【5层】*352.*平米框架办公楼(含计算书,建筑、结构图)8.1.7停车 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停车配建按照《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 设施配建准则(试行)》配建。 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停车配建标准按照表8.1.*执行。

.1.*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停车设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 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②住宅配建的停车位按照10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桩的建设 安装条件。 ③有农业生产需求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根据大型农机具保有量集中建设停车场 地。 ④有特殊功能(如旅游)项目的停车场地布置要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 扰,宜在项目周边集中布置。 ③本导则第*.2.*条提及的作业场地可兼作机动车停车场,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 指标。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 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②住宅配建的停车位按照10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桩的建设 安装条件。 ③有农业生产需求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根据大型农机具保有量集中建设停车场 地。 ④有特殊功能(如旅游)项目的停车场地布置要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 优,宜在项目周边集中布置。 ③本导则第*.2.*条提及的作业场地可兼作机动车停车场,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 指标。

主: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 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经存贮净化处理 后,可作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浇洒道路广场及绿化浇灌用水的补 充水源。 8.3排水及污水处理 8.3.1 排水体制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排水体制原则上采用“雨污分流制”。污 水敷设独立的污水收集管网,雨水收集司根据实际采用沟渠、管 道收集或就地自然排放。雨水收集应充分利用地形以自流方式及 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现状雨、污合流制的村庄,应逐 步适时改造为分流制。 8.3.2污水处理方式 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污水十管、支管管径应结合项目规 模和人口确定JGJ 75-201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接入镇区污水管网。 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污水收集与处理遵循就近集中的原 则,靠近城区、镇区的集中区污水宜优先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 集处理系统;其它集中居住区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配 套独立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生活污水定额按生活用水定额的90%采用。 8.3.3雨水沟渠的设计鼓励采用生态型设计方式,鼓励使用 卵石、块石、生态混凝土等生态型工材,护坡设计建议优先考虑 种草植树等生态方案。 8.*电力、通信、邮政快递 8.*.1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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