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772-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772-2022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pdf简介:
HJ 772-2022 是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项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全称为《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特别是对于排放源的统计工作。该规范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 排放源识别:规范规定了如何识别和分类各类排放源,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等,以及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类型。
2. 数据收集:规定了数据收集的方法、频率和内容,强调了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直接监测数据、报告数据、遥感数据等。
3. 数据处理:对统计数据的清洗、整理、审核和汇总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4. 统计分析:提出了统计分析的指标体系和方法,如总量排放、排放强度、排放比例等,以及如何进行趋势分析和影响评估。
5. 信息公开:强调了排放源统计结果的公开透明,规定了信息的发布形式和频率,以促进公众监督和环境保护决策。
总的来说,HJ 772-2022 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技术指南,对于提升我国生态环境统计水平,科学评估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HJ 772-2022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pdf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环境统计ecologicalandenvironmentalstatistics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管理、应对气候 变化、核与辐射安全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进行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3.2 排放源 emission source
排放源emission source
境中排放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单位,包括其设
b)规模值原则 重点统计指标值超过一定规模值的个体单位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规模值由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确定。 c)重点性原则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名录等将相关个体单位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 d)稳定性原则 基本调查单位筛选比例、筛选规模值以及调查单位数量等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数据时间序列断层 和突变,保证统计数据稳定可比
JC∕T 2468-2018 水泥基回填材料4. 3. 1.2基本调查单位的调
基本调查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并按以下要求进行调整: a)新增基本调查单位。符合基本调查单位确定原则的所有当年新、改(扩)建单位,以及因其他 原因上年未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的,将其新增为基本调查单位。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 理需求新增基本调查单位。 b)移除基本调查单位。当原有基本调查单位因关闭(指主要生产设施拆除等不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或其他原因,不再满足基本调查单位确定原则时,将其从基本调查单位中移除。
4.3.2综合调查单位
根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数据可获取性等, 由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调查分为年度调查和季度调查等,具体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年度调查周期为一年,调查时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查频次为每年一次。季度调查周期为 一个季度,调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4.5.1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中规定的调查方法开展调查。常用的调查方法有全面调查、重点 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根据调查对象特点,选用不同的调查方法。 4.5.2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进行逐家调查。 4.5.3重点调查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调查。 4.5.4抽样调查是从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 体情况。
4.6.1基本调查单位指标
4.6.1.1基础信息指标。包括调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类型、规模、所属国民经济 行业等。 4.6.1.2生产台账指标。包括取水量、能源消耗量、原辅材料用量、产品生产情况等反映基本调查单 位活动水平的指标。 4.6.1.3污染治理指标。包括污染治理工艺、设施数量、处理能力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指标。 4.6.1.4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指标。包括废水及水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废气及大气污染物 产生、排放情况: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情况以及集中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排
放情况: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情况等!
4. 6. 2综合调查单位指标
包括人口、能源、交通、农业等社会经济数据,以及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与排放情况
5. 1.1 基本调查单位
5.1.1.1基础信息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2生产台账指标数据来源于生产运行报表、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3污染治理指标数据来源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报表、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4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数据按照污染物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 衡算法等计算得出,或来源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5. 1. 2 综合调查单位
社会经济数据来源于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
5.2.1调查对象应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及技术要求,正确理解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在 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中完整填报调查表。按照GB/T2260、GB3101、GB/T4754、GB/T8170、GB11714、 GB32100、HJ523、HJ608等规定,规范填报调查数据。 5.2.2基本调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 息应正确填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工商登记备案一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数据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等供核查核证。 5.2.3综合调查单位数据应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获取并负责填报
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核算
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核算方法有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生 法等。 监测数据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优先选用监测数据法。不具备监测条件或监测数据不符合监 规范要求的,选用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核算,
5. 3. 1. 1监测数据法
依据实际监测的废水、废气(流)量及污染物浓度,按照公式(1)计算水、大气污染物的产
Gj = 2(Q;×C:)
Qi一一第i段时间的废水/废气(流)量; Ci一第i段时间污染物j的平均(加权平均)浓度。 b)适用条件 对具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手工监测 到数据的调查对象,可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自动监测数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数据。 监测数据满足以下原则方为有效: 1)监测数据规范性。检测机构资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测采样分析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2 监测数据代表性。各排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选用对应点位的监测数据。采用手工监测数 据核算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时,监测数据应符合相应监测要求。 3 监测数据处理合规性。调查对象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应按有关标记规则对数据缺 失、无效等异常时段进行标记,并根据HJ75、HJ356等要求进行规范性补充替代。应使用全 时段有效数据,不得随意截取某时段或某时点数据作为核算依据
a)计算方法 根据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产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及相应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计算污染物 温室气体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污染治理设施的采用公式(2)计算,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采用公式(3) 计算:
G一一污染物/温室气体j的产生量/排放量; P一污染物/温室气体j的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 W一一产品产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 b)适用条件 优先采用《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的产排污系数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 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中的排放因子;没有对应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的,可使用省级以上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或具有相似、相近生产工艺和排污特点的产排污系数或 排放因子。
5.3. 1.3 物料衡算法
a)计算方法 根据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计算,按照公式(4)计算污染物 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G排放一G投入—G回收—G处理—G转化G产品
式中: 某物质以污染物/温室气体形式排放的量; G授入一 投入物料中的总量; G回收 回收再利用的量; G处理一 经净化处理去除的量; G转化一 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的量; G产品一 进入产品中的量。 b)适用条件 对生产工艺相对简单、各项参数容易获得、燃料或原料中的某类元素含量及其转化情况较为明确等 的调查对象,可采用物料 非放量
式中: G排放 某物质以污染物/温室气体形式排放的量: G投入一 投入物料中的总量; G回收 回收再利用的量; G处理 经净化处理去除的量: G转化一 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的量; G产品一 进入产品中的量。 b)适用条件 对生产工艺相对简单、各项参数容易获得、燃料或 调杰对鱼可平用物料
2综合调查单位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根据综合调查单位的相关数据和对应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计算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量和排方
单位的相关数据和对应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计算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量和排放量
5. 4. 1数据自审
调查对象应对填报数据进行 规池性、 一致性、准确性、逻辑性、合理性 等质量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及 误信息进行修改
香对象填报数据质量标准
对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对调查数据负责,审核石
数据汇总指由基础表生成汇总表的过程,由全国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完成。 数据汇总分为原表汇总和专项分类汇总。原表汇总指按各地区行政区划代码汇总;专项分类汇总 业代码、流域代码、海域代码等专项代码汇总
7.1规范设计调查表及指标
调查表结构应清晰,填报说明应明确。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解释说明及其相关的目 录、分组、编码应规范统一,符合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等标准。
7.2 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
平台设计应满足统计调查制度需要, 遵循科学的软件开发规范,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
7.3做好数据采集前准备工作
开展统计调查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 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制度、软件操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相关人员均应接受培训。
《磁阻式多极旋转变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T31996-2015》7.4保证调查对象完整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确定基本调查单位和综合调查单位,确 的调查对象完整、无遗漏。基本调查单位调整应相对稳定,新增或移除应依据充分
7.5保证数据采集质量
调查对象独立填报调查数据,对照表1进行自审,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及时对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数据进行审核,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调查对 象修改后重新上报,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7.6规范数据审核流程
7.6.1数据质量标准和审核内容
数据质量标准包括完整性、逻辑性、 根据数据质量标准确定审核内容,见表2。
Q/GDW 11444-2015标准下载表2数据质量标准及审核内容
7.6.2数据审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