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20-2013 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规范(清晰无水印)

SL 620-2013 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规范(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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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L 620-2013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7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77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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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620-201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L 620-2013 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规范(清晰无水印)简介:

《SL 620-2013 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规范》是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提出并归口的专业标准。这个规范主要是针对水利行业统计工作,尤其是基础数据采集方面制定的一份技术指南。

SL 620-2013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水利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数据的来源、采集、整理、审核、录入、存储和管理等。它规定了数据采集的流程、方法,数据质量的控制标准,以及对数据安全和保密的要求,旨在保证水利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规范要求在水利统计过程中,应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强调了数据采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水利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由于涉及到版权问题,我无法提供清晰无水印的文件,但你可以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的**或者相关的专业平台上找到这个标准的详细内容。如果你有特定的问题想要了解,也可以详细描述,我会尽力提供帮助。

SL 620-2013 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规范(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一2009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由水利部规划计划*提出。 本标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准委治准工程建设局、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强、杜国志、王九大、王瑜、陈光临、叶树石、张岚、石京华、韩涛、郭 永彬、王文龙、金秋蓉、刘建、张婷。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张毅。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阳

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一2009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由水利部规划计划*提出。 本标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准委治准工程建设局、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强、杜国志、王九大、王瑜、陈光临、叶树石、张岚、石京华、韩涛、郭 永彬、王文龙、金秋蓉、刘建、张婷。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张毅。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阳

337.12平方米二层独栋别墅SL 6202013)

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为保障科学、有效地组织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保障基础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本 标准。 水利统计标准体系包括水利统计通则、水利统计调查方案编制规范、水利统计指标体系分类标 准、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规范、水利统计登记规范、水利统计台账编制规范、水利统计信息分类标 准等。水利统计标准覆盖水利统计工作的各阶段和各环节,规范水利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数据 处理和统计管理。

SL 620=2013

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规汇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统计基础数据采集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包括水利统计基础类 内容与来源、搜集方法、质量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基础数据采集活动。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8170数字修约规则与极限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21303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

年度统计annual statistics

年度统计annualstatistics 在初始统计或上年度统计的基础上,每年对基础数据进行变更采集、登录统计台账,终 平衡、分析而完成的统计。年度统计时限一般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4.1.1基础数据可分为动态数据和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强调连续性和时效性,反映持续发展变化情 况。静态数据相对稳定,多为统计对象的属性和空间特征 4.1.2基础数据按调查时间可分为经常性调查搜集的数据和不连续调查搜集的数据。 4.1.3基础数据按调查范围可分为全面调查搜集的数据和非全面调查搜集的数据。 4.1.4基础数据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定期报表搜集的数据和专门调查搜集的数据。 4.1.5基础数据按业务管理可分为河湖自然状况、水资源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及其能力效益、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防洪除涝抗旱、水土流失及治理、经济社会用水、行业管理及能力、水利建设与 投人、其他水利专业统计。

4.2.1河湖自然状况包括流域水系自然特征和水文特征、河流的基本特征、湖泊的基本特征和形态 特征。 4.2.2水资源状况包括水资源总量、地表水、地下水及区域水资源自然转换状况。 4.2.3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及其能力效益包括水库、塘坝、引水工程、调水工程、泵站、机电井、 水闸、水电站工程、船闸工程、排水工程、配水工程、灌区等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效益 4.2.4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包括不同工程节水措施基本情况与效益、工业节水、生活节水和水环境 水质及废污水处理等。 4.2.5防洪除涝抗旱包括洪旱灾害状况、防洪除涝工程及防汛抗旱设施及效益。 4.2.6水土流失及治理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及效益。 4.2.7经济社会用水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及生态用水状况。 4.2.8行业管理及能力包括机构、人员、财务、行政管理及水费等情况。 4.2.9水利建设与投入包括水利建设总投资、基本建设情况及投资规模、效益、实物量等。 4.2.10其他水利专业统计包括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农村水电、勘测设计、水政监察、国际合作、 科技教育、移民等。

3,1基酬数据来源应根据统计对象、数据类型、单位数据管理职责范围,确定基础数据归属的来 源单位。 4.3.2归属的来源单位分为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水利管理和其他单位。 4.3.3来源于水利行政单位或具有水行政管理职能、授权单位的基础数据包括水行政许可审批、登 记、认可、监测、规划、计划、预算等形成的行政记录。 4.3.4来源于水利事业单位、实行事业体制管理的水管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基础数据包括单 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业务状况、资产财务状况、其他业务的业务记录、实测和测算资料。 4.3.5来源于水利企业单位的基础数据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水利建设投资、业务状况、 资产财务状况、其他业务的业务记录、实测和测算资料。 4.3.6来源于水利社会团体和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的基础数据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水利建 设投资、业务状况、资产财务状况等。 4.3.7来源于其他单位的基础数据包括财政、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相关部门资料。

SL 6202013

5.1基础数据可用数值、文字、图表等进行表述。 5.2不同的信息采集部门应根据数据质量、时限等要求,采用行政记录法、实测法和测算法进行基 础数据搜集,

5.3基础数据搜集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a)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报表制度和报送程序,保证同类基础数据口径、范围、时间、时限、数 据来源的一致性。 b)应以各级行政区划为基础,并划分流域分区。 c)应以有关业务部门的行政记录为主,辅以必要的实测、普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 查和专题调查研究资料。在上述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测算法。 d)应因地制宜,不断改进搜集方法,提高基础数据搜集的科学性、真实性,逐步实现基础数据 搜集的规范化、标准化。 e)提供数据成果的同时应说明基础数据搜集的范围、数据调整与变化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f)所搜集的基础数据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涂改。 g)应建立完善的基础数据质量控制技术与管理体系

5.4基础数据采集应遵循下列程序

a)确定基础数据搜集的口径、标准、范围。 b)清查登记基础数据搜集的对象,编制统计单位目录。 c)组织统计调查,搜集整理资料,完成基础数据的初始统计。 d)完成基础数据审核。 e)编写基础数据搜集说明,对基础数据重大增减变化应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或说明原因。 f)对基础数据进行质量评价。 g)登录统计台账,完成基础数据管理。 5应从实际出发,按以下要求选择不同的基础数据搜集方法: a)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的基础数据一般应采用行政记录法、实测法,特殊情况下可用测算法刹 b)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采用行政记录法、实测法取得数据,规划设计中的技术经济

5应从实际出发,按以下要求选择不同的基础数据搜集方法: a)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的基础数据一般应采用行政记录法、实测法,特殊情况下可用测算 b)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采用行政记录法、实测法取得数据,规划设计中的技术维 应从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中获取。无文件的,从注册登记资料中获得。 c)社会经济基础数据应从统计年鉴中获取;无统计年鉴的地区可采用向统计部门查讨 获取。 d)水价、电价基础数据应从 资料中然圾

基础数据搜集频次与更新应符合以下规定:

a)基础数据应在相关部门审核发布新的数据后及时更新,时限不宜超过6个月,应与统计部门 基础数据保持一致。 b)实测数据、测算数据应及时记录,保存实测和测算过程资料。 c)反映进度的基础数据不得采用覆盖更新方法,应保存原有进度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登录和 存储。 d)搜集时间和频次应满足报表制度及业务管理的需要。遇特殊情况,应随时增加搜集频次。

SL 6202013

录涉及水利业务管理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记录、会计记录、统计记录和实测记录等,以档案、 资料、电子记录等形式保存,

水利业务管理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记录、会计记录、统计记录和实测记录等综合管廊培训课件国内外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及运行管理_.pdf,以档案、 子记录等形式保存。 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从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可、监测、规划、计划、预算等 中搜集基础数据

行政记录中搜集基础数据

逐步实现直接从电子记录中采集基础数据。 5.1.5采用行政记录法搜集的数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某一时间点的水利业务活动,一定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水利活动业务的时期指标总量。 b)统计对象属性特征和空间特征。 c)实物指标、价值指标、总量指标、相对指标

6.1.6采用行政记录法,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水利活动过程中应准确、及时采集,不得凭追忆事后补填。 b)行政记录必须经过审核,才能作为基础数据采集的依据。 c)不得擅自涂改。当记录中出现错误需更改时,更改人应签名或盖章。发现异常数据不可 剔除,应按基础数据采集规则处理GB 50500计价规范.pdf,遵守GB4883的规定。 d)数值修约应按GB8170的规定执行

6.2.1实测法宜用于有实测记录的统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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