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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528-2012 石油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规范.pdf简介:
Q/SY 1528-2012《石油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规范》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的一项标准,它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石油行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目的是保护石油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旨在识别和控制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健康风险,保障员工在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2. 监护对象:规定了需要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员工范围,包括特殊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等。
3. 监护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健康档案管理等,确保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测。
4. 监护程序: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流程,包括健康检查的组织、实施、结果评估和处理等。
5. 健康教育和培训:强调企业应提供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风险的认识和防护能力。
6. 监护结果的运用:企业应根据监护结果,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改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健康。
Q/SY 1528-2012是石油企业落实职业健康责任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提升石油行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Q/SY 1528-2012 石油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2019).pdf.pdf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般要求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委托协议书制定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 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指标的确定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 7职业禁品证、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患者的处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录A(资料性附录)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录B(规范性附录)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内容 录C(规范性附录)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内容
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般要求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委托协议书制定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 4.4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指标的确定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 4.7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患者的处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录A(资料性附录)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录B(规范性附录)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内容 录C(规范性附录)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内容
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开 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华北石油管理局职业病防治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油田职业病防治所,辽河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华、梁德军、苏艳、方丽、唐刘芳、李学军、马萍、王慧、潘贵和、张国 庆、李鸿军、于清高、沈金瑞
石油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规范
Q/SY15282012
4.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用人单位应制定年度体检计划。 4.1.2用人单位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签订委托协 议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 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中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其体检项 目,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并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 4.1.3体检工作开始前,用人单位应向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接 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及接触人数、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 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教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4.1.4组织人员按照委托协议书的时间、地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开始前, 应将检查须知、注意事项和流程告知用人单位。检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张贴检查须知、检查流程示意 图、路标指示牌和诊室牌。 4.1.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健康检查结果评价报告及个人检查结果报告单, 4.1.6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受检职工通知个人体检结果,并向体检异常的受检职工发放个人体检结果 报告原件,同时在专用发放本上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保留每位体检员工个人体检结果报告复印件或电 子文档。 4.1.7职工对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检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健康检查的 机构申请复检,原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复检结论。 .1.8 检查结果归档管理。 4.1.9长期在外施工作业人员可委托当地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 体检档案由用人单位保存
4.1.2用人单位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签订委托协 议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 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中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其体检项 目,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并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 4.1.3体检工作开始前,用人单位应向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接 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及接触人数、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 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教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4.1.4组织人员按照委托协议书的时间、地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开始前, 应将检查须知、注意事项和流程告知用人单位。检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张贴检查须知、检查流程示意 图、路标指示牌和诊室牌。 4.1.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健康检查结果评价报告及个人检查结果报告单, 4.1.6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受检职工通知个人体检结果,并向体检异常的受检职工发放个人体检结果 报告原件,同时在专用发放本上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保留每位体检员工个人体检结果报告复印件或电 子文档。 4.1.7职工对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检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健康检查的 机构申请复检,原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复检结论。 .1.8 检查结果归档管理。 4.1.9长期在外施工作业人员可委托当地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 体检档案由用人单位保存
内容包括双, 项目、检查的时间及地点、完成期限、体检费用及支付办法。如到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还 需明确检查场所、环境的要求。委托协议书格式参见附录A。
4.3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
.3.2受到和操作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者,如基层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维修人员等。 .3.3有特殊健康要求的作业人员,如高处作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电工作业等。
.3.2受到和操作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者,如基层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维修人员等
4.4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指标的确定
4.5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 查五类;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周期依据GBZ188 2007及本标准相关条款执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人员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6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
4.6.1体检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出具个人检查结果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或职业健 康监护评价报告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4.6.2个体检查结果报告包括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劳动者的具体检查结果报告。 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 .6.3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编制应涵盖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及相应的目标疾病,对接触两种 及以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评价时应涵盖所有相应的目标疾病。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应汇 总检查所发现的异常情况,初步分析职业人群健康损害与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报告书内容见 时录B。 4.6.4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应在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的基础上增加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情况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配置和运行效果、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结 合以上内容,分析各工种及相应工作场所的异常率差异,列出职业危害高危岗位。分析作业环境中职 业病防护设施及管理中存在的间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干预措施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的建议。职业健康监 护评价报告周期为每两年一次。报告书内容见附录C。 4.6.5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现象,须组织进行作业环境职业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 处理意见,
GB∕T 22412-2008 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4.7职业禁急证、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需者的处理
4.7.1对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 进行岗位调整。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要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复查和医学 观察。 4.7.2对疑似职业病,各单位应及时安排进一步明确诊断,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 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4.7.3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其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 其医治或疗养后确认不宜从事原有工作时,应在确定之日起两月之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工作。 4.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4.8.1检查结束后体检机构必须将所有检查表交用人单位,检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用人单位 和体检机构对检查的原始结果、数据、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负有保密 义务, 4.8.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8.3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相应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包括医学检查的各种记录问卷、表格和实验检 查单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4.8职业健康监护档率管理
.8.1 检查结束后体检机构必须将所有检查表交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和体检机构对检查的原始结果、数据、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负有保密 义务 4.8.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8.3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相应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包括医学检查的各种记录问卷、表格和实验检 查单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8.4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 托协议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用人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及规定等);职业健康检查总 结报告书或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职业病报告卡;用人单位根据评价报告书的相关建议采取的整 改措施和对职业病患者和有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 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4.8.5 用人单位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长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委托代理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 ,复印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
Q/SY1528—201
4.8.6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只能应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防止资料 的溢用和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