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13-201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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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AQ 4213-201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6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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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213-201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AQ 4213-201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pdf简介:

AQ 4213-201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是一份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针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过程中的防尘和防毒技术要求的行业标准。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工人在煤层气开采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尘肺病和有毒气体中毒的发生。

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包括煤层气开采前的地质勘探、钻井、压裂、采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等各环节的防尘防毒工作。

2. 防尘要求:规定了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应采取的防尘措施,如粉尘收集、通风降尘、防尘设施的配备和维护等,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和传播。

3. 防毒要求:强调了对有毒有害气体(如甲烷、一氧化碳、硫化氢等)的监测、预警和处理,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等,以防止工人吸入有害气体。

4. 技术措施:提供了具体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如采用湿式作业、封闭式设备、防爆设施等,以降低尘毒危害。

5. 管理要求: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防尘防毒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培训,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AQ 4213-201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是一部旨在保障煤矿员工健康,防止职业病的重要标准。

AQ 4213-201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AQ4213—2011

为更好地保护煤层气开采企业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做好防尘防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启文、孙明阅、白新华、姜锡慧、史小卫。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

本标准规定了煤层气开采企业防尘防毒的技术要求、措施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煤层气开采企业在进行地面和井下煤层气开采过程中防治粉尘、毒物危害的工程技 术和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职业病危害蓝督管理部门对煤层气开采企业生产过程中防治 粉尘、毒物危害工作的监督,

DB34∕T 3271-2018 公路工程施工作业环境建设与管理指南瓦斯抽放gasdrainage

AQ42132011

5并场及泵站设计防尘防毒要求

井场和瓦斯抽采泵站选择应远离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并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率 上风侧

瓦斯抽采泵站选择应远离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并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额率风向的

5.2.1井场布合理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a)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尘、防毒、防冻等安全要求; b)有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理设施或措施。 5.2.2瓦斯抽采泵站宜设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地势开阔和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泵房距井口和主要 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m。 5.2.3井场和瓦斯抽采泵站宜建在交通方便和有水源的地方,其内部布置应避免尘毒的交叉污染。

5.3.1井场建筑物群应避免构成封闭形式,以免妨碍井场的自然通风。 5.3.2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采系统的设置,瓦斯抽采泵房的面积、高度和通风 孔口的设计能满足通风净化的要求,应符合AQ1027一2007的相关要求。 5.3.3瓦斯抽采泵站应采用不燃性防爆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泵站周围应设暨栅栏或围栏,放空管管 口要高出泵站房顶3m以上。 5.3.4瓦斯抽果泵应具条粉尘过滤功能

1井场建筑物群应避免构成封闭形式,以免妨碍井场的自然通风。 2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采系统的设置,瓦斯抽采泵房的面积、高度和通比 的设计能满足通风净化的要求,应符合AQ1027一2007的相关要求。 3瓦斯抽采泵站应采用不燃性防爆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泵站周围应设置栅栏或围栏,放空管 高出泵站房顶3m以上。 4瓦斯抽采泵应具备粉尘过滤功能。

[6. 1地面煤层气开采

6.1.1施工前应向当地公用地下管线部门查询、了解施工区域的受文物保护区域、地下管线、光缆情

6.1.1施工前应向当地公用地下管线部门查询、了解施工区域的受文物保护区域、地下管线、光缆情

况,防止施工时破坏!

AQ4213—2011

6.1.2地面煤层气井、特别是含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的气并应安装井控装置。 6.1.3钻井、录井、测井、固井、试井、完井、压裂排采过程中,洗井液、压裂液中含有腐蚀、毒性物质时, 应做好防护工作,对作业液体进行控制、限制排放,人身安全防护应符合SY/T6277一2005的相关要 求。作业现场应设置甲烷、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并应具备报警功能,监测系统运转正常、功 能有效。

6.2.1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80%。 6.2.2为提高防尘效果,宜在水中添加降尘剂。降尘剂应保证无毒、不腐蚀、不产生二次污染,并且不 影响煤质。 6.2.3煤、岩层中钻孔,应采用湿式钻孔,各种酒水、除尘设备及水质、水源等设计要求应符合AQ 1020一2006、GB50383一2006的要求。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 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a)采捆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的瓦 斯浓度达到2%时,以及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b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或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c 供水管内无水,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设施损坏、失效时。 d)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e)其他不安全隐患未排除时。 6.2.5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应停止钻孔,切断电源,钻杆不得拔出,工作人员应立即撤至 安全地点,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候处理。

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应停止钻孔,切断电源,钻杆不得拔出,工作人员应立即撤至 点,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候处理。 压风管、供水管、电源须接送到钻孔施工地点附近,保证风、水、电使用安全、方便。 钻孔人员下井时应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报警矿灯。 在采用密闭巷道抽采井下煤层气时,相关操作.工艺应邀守GB8958一2006的相关规定

6.3生产材料的储存与运输

6.3.1进行科学的场地布置,减少粉、粒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输送距离。 6.3.2在工作区内装卸散装的压裂砂、干石英砂、支撑剂等粉、粒料,应做好防尘工作。 6.3.3采用液氮或二氧化碳注入压裂时,使用气体罐车应遵守国家有关液化气体髓车和压力容器的相 关规定;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 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王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 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 6.3.4钻井液、射孔弹和压裂液如需加入化学添加剂,应采用无毒产品。 6.3.5存放粉粒状或毒性材料的容器,应具有良好密闭性和耐蚀性。 6.3.6对上述条款中未包括的尘、毒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参照有关规范、条文要求,采取相应的防 范措施

6.4.1煤层气开采企业应对尘毒作业点按有关规定进行硫化氢、二氧化氮、氨气、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 检测,检测结果应整理、归档保存。

AQ4213—2011

6.4.2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二氧化氮、硫化氢、氨氮 气、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并建立尘毒危害档案。 6.4.3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检测点的位置和数量等参数选择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要求。 6.4.4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防尘防毒设施的效率进行检测,达不到 要求时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6.4.2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可肖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二氧化氮、硫化氢、氨 气、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并建立尘毒危害档案。 6.4.3有害物质浓度检测应在正常工况下进行,检测点的位置和数量等参数选择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要求。 6.4.4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防尘防毒设施的效率进行检测,达不到 要求时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7.1煤层气开采企业应按GB/T11651一2008的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 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2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和化学防护服。 7.3接触粉尘、毒物的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7.4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更换。 7.5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休息,应设置独立的休息室。 7.6应按照相关规范设更衣室和淋浴设施,

煤层气开采企业应按GB/T11651一2008的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 特动防护用品。 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和化学防护服。 接触粉尘、毒物的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9.27.pdf,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更换。 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休息,应设置独立的休息室。 应按照相关规范设更衣室和淋浴设施

.3.1煤层气开采企业应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针对性的防尘防毒教育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防

尘、防毒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8.3.2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换岗前应经过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3.3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被明确告知所从事工作的职业危害性,并在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中体现告知的内容。

尘、防毒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8.3.2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换岗前应经过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3.3接触粉尘、毒物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被明确告知所从事工作的职业危害性JC∕T 572-2012 耐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并在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中体现告知的内容

8.4.1作业人员调入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前应进 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者调离相关作业岗位。

9.1接触粉尘、毒物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暨说明有毒物质种类、危害性、检查结果、预防措施和应 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 9.2接触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具备现场快速、简易的急教能力。 9.3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过程、设备,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中毒事故,按AQ/T9002的要求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数援相配套的设备、设 施,井应留有应急通道。 9.4煤层气开采企业制定的各种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明确规定相应的防尘、防毒设备及措施。特别是火 灾、爆炸和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中应明确防尘、防毒措施。 9.5易发生中毒和室息伤害的作业场所应配备应急药品,清洗装置、空气呼吸器等设备和器材。 9.6煤层气开采企业应建立防治尘毒危害的急救站,或在原有急教站的基础上增加防治尘毒危害的设 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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