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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32/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中国江苏省的地方标准,于2021年发布。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严格的限制和管理要求。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关键点: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火电厂、热电厂等。
2. 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各类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挥发性有机物等)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评价指标:除了污染物排放限值,还包括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烟尘浓度、颗粒物捕集效率、汞排放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4. 技术要求:标准中包含了先进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和汞控制等技术的应用,鼓励燃煤电厂采用清洁能源和技术改造,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5. 时段控制:对于高污染时段,如重污染天气,标准要求电厂采取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措施。
6. 监测和管理:强调了对燃煤电厂排放的实时监测和定期审查,以确保其严格遵守排放标准。
总的来说,DB32/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旨在推动燃煤电厂进行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DB32/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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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JG/T 536-2017标准下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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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要求 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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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2日批准,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青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2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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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2040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HJ2301 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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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22年7月1日起,以煤为燃料的现有燃煤电厂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自2023年7月1日起,以煤研石、生物质、油页岩等为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现 有燃煤电厂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3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燃煤电厂,其相关特征污染物还应符合燃烧相应燃料 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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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301的要求。 4.1.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规定执行。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储煤(煤研石、生物质、油页岩等)场应采用条形封闭煤场、圆形封闭煤场、筒仓等封闭储存 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4.2.2火车、汽车卸煤(煤研石、生物质、油页岩等)时,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的翻车机室、受煤站, 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码头卸煤(煤研石、生物质、油页岩等)时,使用抓斗等易产尘方式 胎的,应采取抓斗限重、加装料斗挡板、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4.2.3煤炭(煤研石、生物质、油页岩等)输送应采取封闭廊道(栈桥)、转运站等封闭输送方式, 煤炭(煤研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的破碎、筛分、制粉等系统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产尘点应采取除 (抑)尘措施 4.2.4生产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4.2.5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产尘点应采取除(抑) 尘措施。 4.2.6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防泄漏措施。 4.2.7 燃料油储存、转移和输送以及含油废水等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GB37822的要求。 4.2.8厂区道路应硬化,并保持清洁。 4.2.9 临时存放的灰渣应储存于灰库、渣仓内,产尘点应采取除(抑)尘措施;干灰运输应采用气力 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 4.2.10干灰场堆灰应喷水碾压,裸露灰面应苦盖;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4.2.11 燃煤电厂宜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 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4.3.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及时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3.2燃煤电厂应记录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
5.1燃煤电厂应按照HJ819、HJ820等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 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 5.2对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燃煤电,应 按照HJ75、HJ76的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并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 5.3燃煤电厂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HJ75、HJ76的要求安装、调试、验 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5.4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 按照GB/T16157、HT/T397、HJ836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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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6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手工监测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应符合表3 的规定。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DB31 LGXPQ/Z 001-202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品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技术规程(沪自贸临管委[2020]517号 2020年7月)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手工监测方法标准
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式中: 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P P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O2)一一基准氧含量,%; 0(02) 实测的氧含量,%。 6.2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任意1h平均浓度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判定为超标。 6.3采用在线监测时,在正常工况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任意有效小时均值 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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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燃煤电厂是实施本文件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GB13223一2011火电厂天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1HJ945.1一2018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GB/Z 35043-2018标准下载DB32/414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