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440.1-2021 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信号系统 第1部分:系统需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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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40.1-2021 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信号系统 第1部分:系统需求.pdf简介:

DB37T 4440.1-2021《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 信号系统 第1部分:系统需求简介》是中国关于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一项技术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中信号系统的系统需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系统功能需求:明确信号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如列车定位、调度指挥、行车安全防护、列车运行控制等,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兼容性:规定信号系统需要与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如列车、调度中心、通信系统等)进行无缝对接和数据交换,以实现系统的互联互通。

3. 安全性:强调信号系统的安全性,包括对信号设备的冗余设计、故障检测与恢复机制,以及应对各种安全威胁和事故的能力。

4. 标准化接口:要求信号系统提供标准化的接口,便于系统升级、维护和扩展。

5. 数据安全:对数据的加密、存储和传输提出了安全要求,确保乘客和运营信息的安全。

6. 环保和节能:考虑系统的能源效率和环保性能,如低功耗设计、绿色材料使用等。

7. 易用性与维护性:强调系统的操作简便、故障排查和维护的便捷性。

总之,DB37T 4440.1-2021 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整体性能,保障运营安全,促进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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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railtransit systems specificationfor interoperabilitySignaling syster Part l: System requirements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缩略语 总体技术要求 系统构成要求 系统功能要求 接口要求

JTG/T 3610-2019标准下载DB37/T 4440. 1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37/T4440《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信号系统》的第1部分。DB37/T4440已经 发布了以下部分: 一第1部分:系统需求; 一第2部分:ATS系统工作站人机界面; 一第3部分:工程设计; 一第4部分:车载人机界面。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轨道交通集团 有限公司、烟台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泰 雷兹交通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君、迟建平、王守慧、王者永、芦睿泉、罗情平、刘泉维、吴学锋、于志永 邦春阳、徐明功、周华锋、王维奇、谢帆、梁磊、刘云、姜钰、孙传亮、吕平、李虎、张焕增、韩金 张学超、李文刚、许静、夏夕盛、刘伟兵、宋瑞刚、唐宁兴、高翔、朱光文、任亚萍、刘桂宏、喻智宏, 刘圣革、刘名元、崔科、刘会明、戎志立。

成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体系规范信号系统第1部分:系统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信号系统的系统需求,主要包括总体技术要求、系统构成要求、 系统功能要求和接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CBTC)系统的新建、改造及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互联 互通线路建设,用于指导信号系统的系统设计、产品设计、设备招标、工程建设,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1562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T/CAMET04010.3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互联互通系统规范第3 部分:车载电子地图 T/CAMET 04011(所有部分) 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互联互通接 口规范

停放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和承担定修或架修车辆 生产单位。 [来源:GB 50157—2013,2.0.54] 3.15 停车场parkinglot,stablingyard 停放配属车辆,以及承担车辆的运用管理、整备保养、检查工作的基本生产单位。 [来源:GB50157—2013,2.0.55]

GB∕T 39811-2021 石材工业用设备术语和分类及型号编制方法DB37/T 4440. 12021

6.1信号系统设备按地域划分为控制申心设备、备用控制中心设备(可选)、车站及轨旁设备、车载 设备、车辆段/停车场设备、试车线设备、培训中心设备和维修中心设备。 6.2信号系统应由正线列车自动控制(ATC)系统和车辆段/停车场信号系统组成;正线信号系统应包 括ATS、ATP、ATO、CI设备,车辆段/停车场信号系统可包括车辆段/停车场ATS、ATP、ATO、CI设备 式车线设备、维修中心和培训中心设备等:全线应配置完整的DCS和MSS;所有运营列车均应配备信号 车载ATP/ATO设备、车地通信设备。 6.3所有正线、折返线、渡线、停车线、出入段/场线、与其他线路联络线、车辆段/停车场、列检库 及试车线均应装设车地连续通信轨旁设备,实现无线网络覆盖,满足车地双向连续通信的要求试车线 上的车地连续通信设备应不影响正线、车辆段/停车场的车地连续通信设备。 6.4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进路控制和列车运行控制相关设备)应采用穴余结构,实现无扰切换。 6.5信号系统网络应连通控制中心、正线车站、车辆段/停车场、维修中心,CI、ATP/ATO、ATS、车地 通信子系统的网络应采用安全、可靠、穴余的传输通道,并集中设置网管工作站。 6.6信号系统应能与车辆、屏蔽门、乘客信息、通信、综合监控、线网指挥中心等系统以及其他线路 联络线信号系统实现安全、可靠的接口功能。 6.7设备集中站的CI控制工作站与ATS车站监控工作站应一体化穴余设置(含显示器);车辆段/停 车场的CI控制工作站与ATS车站监控工作站宜一体化元余设置(含显示器);有岔/无岔非设备集中站 应设置ATS车站监控/监视工作站,可单套配置。 6.8正线各站车站控制室均应设置IBP,应按站场布局设置站台紧急关闭/紧急关闭复原按钮、计轴复 立按钮(如有)、扣车/取消扣车按钮(如有)、相应的表示灯及报警电铃等, 6.9有岔站的车站控制室IBP或车站现地控制工作站/ATS监控工作站界面上应有道岔转辙机电流监测 显示。 6.10正线、车辆段/停车场应配置信号集中监测设备,对系统配套的基础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基 出设备应包括转撤机、信号机、占用检测设备、电源设备、室外电缆、各种关键继电器等。正线、车 两段/停车场应配置道岔缺口监测设备。 6.11正线与车辆段/停车场间应设置转换轨,转换轨应根据站场线路平纵断面的布置、运营要求、信 号设备的情况合理设置;车辆段/停车场的出入段/场线纳入正线控制范围,并按列车双方向运行设计。 6.12试车线信号地面设备的配置,应能完成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功能的动态测试和双向试车的需要。 6.13信号系统的室内外设备的电源引入采用熔断设备进行电气保护,应对所有设备、线缆具有分级防 护功能。 6.14信号设备的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15互联互通线路宜设置线网调度系统,实现网络化运营下全线网的列车调度组织。 6.16应设置线网级互联互通CBTC测试中心,培训中心、维修中心宜统筹设置。

7.1系统的列车运行等级宜分为以下三种:

系统的列车运行等级宜分为以下三种: a)连续式列车控制级别; b) 点式列车控制级别(可选); c)联锁控制级别。

7.2列车应具有下列驾

a)列车自动驾驶模式(AM)

d)非限制人工驾驶模式(EUM); e)AM模式、CM模式为列车正常运行模式。 7.3装备ATP车载设备的列车进入CBTC区域或从故障状态恢复时,列车应具有定位自动初始化功能 7.4车载设备在切除状态时,司机应根据调度命令和地面信号机的显示行车。 7.5ATP防护下的列车退行距离不宜大于5m,退行速度不应大于5km/h。 7.6站台区域应答器和计轴传感器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列车定位和升级功能,用于保证列车出站后升级 至点式级别或CBTC级别。 7.7进路延时解锁时间设置应兼顾行车组织效率,缩短解锁时间,宜配置倒计时显示。 7.8控制中心ATS工作站应具备回放功能,可通过登录特殊设置的账号使用此功能。 7.9控制中心ATS调度工作站宜具备向后扣车功能,实现后续列车在扣车站台后方的车站依次排队扣 车,向后扣车的车站数量应可调。 7.10发车计时器的显示内容和颜色应统一 7.11当计划列车到达转换轨及跨线联络线后首站站台时,系统应能自动赋予列车识别号,对自动赋予 的识别号应具备人工更改功能云南省肾脏病医院设计方案(系统全面), 7.12列车在ATO运行过程中因移动授权在区间停车,当移动授权延伸具备发车条件时,宜在司机再次 按下ATO按钮进行人工确认后方可发车。 7.13设备集中站的现地控制工作站应具备强制点灯功能,用于对信号机进行检修。 7.14系统关键设备的数据存储时间要求如下: a)车载设备不应少于7天;

a)车载设备不应少于7天; 联锁/区域控制器/数据存储单元不应少于30天; c)ATS本地回放数据不应少于30天; dATS运行图数据不应少于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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