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163-2021 成都轨道交通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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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T 163-2021 成都轨道交通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DBJ51/T 163-2021《成都轨道交通设计防火标准》是成都市地方标准,它为成都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提供了关于防火安全的具体规范。该标准旨在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影响。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防火设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车站、隧道、车辆、电力系统、通信系统、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应急救援等方面。它涵盖了轨道交通工程的全生命周期,从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到维护,都对防火措施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防火分隔、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的配置、人员疏散路径及应急照明、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标准可能还会根据最新的消防技术发展和城市消防安全需求进行定期更新。

由于这是地方标准,其权威性和适用范围主要限于成都市,但在成都市内的轨道交通项目设计中必须遵循。如果你需要获取标准的完整版和清晰无水印文档,可能需要向成都市的相关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或者通过官方渠道购买。

DBJ51/T 163-2021 成都轨道交通设计防火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部分内容预览:

7.0.10地下车辆基地的道路区域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有上盖 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下方的道路和库外轨道区域应设置室 外消火栓;上盖平台上灭火救援口的15m~40m内应设置室 外消火栓。

7.0.11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并应设置相应的

标识,火灾时供水压力从所在位置的地面、上盖平台算起不应小 于 0.1 MPa

7.0.12地下车辆基地有板地覆盖的区域JB/T 13742-2019 双曲面搅拌机.pdf,除道路外均应

7.0.12地下车辆基地有板地覆盖的区域,除道路外均应设置室 内消火栓,库外轨道区域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可按地下区间标准执 行;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板地下方,除道路和库外轨道区域外 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0.14轨道交通与物业开发结合的工程,室内消防系统应各 自独立设置,物业开发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相关 规定。

7.0.15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1设于地下和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内的停车库、列检库 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及上述库房的辅跨。 2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站厅层公共区 7.0.18位于车站站厅层内的总面积不大于100m²、单个区域面 积不大于30m²的零星商铺内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 统设计应符合四川省现行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DB51/T537的相关规定。 7.0.19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净 空建筑,应设置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 7.0.20地下车站的民用通信机房、公安通信机房、综合监控室 和地下车辆基地内的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通信设备室(含 电源室)、变电所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应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 7.0.21当选用气体灭火系统时,宜采用组合分配全淹没气体灭 火系统;远离车站主体的单个或3个(含)以下且面积较小的保 护区域,可采用全淹没无管网自动灭火系统。 7.0.22地下车站、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的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 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当设置了稳压装置及气压设备、或利用市政 管网的条件能够提供管网稳压压力和火灾初期10min的消防水 量,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稳压 泵和气压罐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时,气压罐的 有效储水容积均不应小于150L。 7023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消防系统,其工作压力应按市政

7.0.23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消防系统,其工作压力应按市政 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

7.0.23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消防系统,其工作压力应按市政

1消火栓泵应具备现场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和出水干管工 的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自动启动的功能;自动喷水泵应具备现

场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和报警阀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自动启动 的功能。 2消防泵的现场就地控制应设置机械应急启动的功能,远 程控制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功能。 3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泵和稳压泵的工作、故障、电 源和手/自动开关状态,显示消火栓按钮工作位置、消防水箱及水 池水位报警信息,并应实现消防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4车站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能控制消防给水干管电动阀门的 开关,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8.0.1地下车站、地下区间、全封闭区间,以及地下车辆基地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要求设置防、 排烟设施,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地面及高架车站的设备管理区 以及车辆基地内各单体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要求 设置防、排烟设施。

8.0.2地下车辆基地和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内停车库

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不落轮库、工程车库,以 及本标准第5.3.2条规定的道路等应设排烟设施。

8.0.3轨道交通与商业开发的防排烟系统、排烟风井等应分别 独立设置。

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设置全封闭声屏障的地上区间和路堑式区 间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0.5车站应采用梁、墙体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

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内单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设备管理区内单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²

8.0.6排烟系统计算风量和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

1车站公共区和包含轨行区的各防烟分区应按火灾规模计 算排烟量,但不得低于按60m/(m²·h)计算的排烟量,地下站

8.0.8单个通风区段的事故通风能力应能满足该段最大

8.0.9区间火灾时,不应启动可能影响火灾区域排烟的其他区 间阻塞通风模式。

8.0.10当信号设备、通信设备、车控室等重要机电用房外的区 域发生火灾时,该类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宜能维持运行。 8.0.11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但合用系统应符 合排烟系统要求,且由正常运转模式转为火灾运转模式的时间不 应大于180s。

0.12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 0h,地上车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排烟 在280C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0.5h。

8.0.12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

0.14新风道与排烟风道之间的隔墙、排烟风道与防烟或封 梯间的隔墙不宜穿行管线,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 措施。

8.0.15除承担轨行区域的防排

的防排烟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非土建井道。金属防烟或排 烟风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非金属防烟或排烟管道内的 风速不应大于15m/s

9.0.1车站、地下区间、区间变电所、区间风井及系统设备用 房、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2轨道交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非轨道交通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应独立设置,相互之间应能实现信息互通。 9.0.3除通道换乘外,换乘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集中设置。 按线路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能相互传输并显示火灾报 警信息。

9.0.4一处车辆基地可根据建筑布局及运营管理模式合理设置 消防控制室。

9.0.5车站常开防火门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监控

通道上常闭防火门状态宜由门禁系统采集并显示。车辆基地及控 制中心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宜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区 间联络通道防火门状态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采集并显示。

9.0.6车站与商业连通的由轨道交通控制开向防火隔间日

申级防火门应设置门禁,且在任一侧发生火灾时锁闭。 9.0.7车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

9.0.8列车火灾信息应上传至控制中心,并在中央控制室

回路中设置短路隔离器,回路中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隔离的火灾

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宜大于32 个,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9.0.10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地下车站公共区、地面及高架车站非开式公共区。 2各类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及其内部通道。 3设有防排烟设施的设备管理区走道、车辆基地内部道路 换乘通道和出人口通道等。 4位于车站站厅层内的总面积不大于100m²、单个区域面 积不大于30m²的零星商铺。 5电缆通道及夹层等。 9.0.11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 修库及物资仓库等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的大空间场所 宜采用吸气式空气采样探测器、线性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 型火灾探测器等。 9.0.12设有火灾报警探测器的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车 站、区间变电所、区间风井、主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手 动报警按钮应设置在室内消火栓箱旁;地下区间在纵向疏散平台 的侧壁上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9.0.13车站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内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且 应设置在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和经常有人工作的部位。 9.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与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 分界面处所辖防火卷帘门、常开防火门,接收其状态反馈信息。 9.0.15当车辆基地采用全自动驾驶模式,火灾报警系统应联动

11.0.1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 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事故风机房、防排烟机房、站长室以及 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 11.0.2车站公共区、楼梯或扶梯处、疏散通道、避难走道(含 前室)、安全出口、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消防楼梯间、防烟 楼梯间(含前室)、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11.0.3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GB/T 51094-2015标准下载,其板地下方库外用于人员疏散 的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11.0.4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处

1车站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1,公共 区楼梯或扶梯处不应小于10.01x。 2站厅公共区面积大于5000m²时,疏散照明的照度不应低 于10.01x。 3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下方库外用于人员疏散 的通道疏散照明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1.01x。 4地下区间道床面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1x。 5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 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站长室等应急指挥和应急 设备设置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 6车站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 度的10%。

11.0.6地下线路应急照

附录A板地耐火极限构造要求

0.1典型上盖开发项目板地设计参数和耐火性能试验结论 表A.0.1:

JC∕T 2074-2011 烟气脱硫石膏表 A.0.1 板地耐火性能试验报告结果

当板地设计参数与表A.0.1相同时,板地耐火极限可按照 1确定。 当板地设计参数超出表A.0.1范围时,宜按板地厚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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