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T J131-201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DGJ32T J131-201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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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J32T J131-201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00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3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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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T J131-201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J32T J131-201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简介:

"DGJ32T J131-201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是中国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这份规程主要规定了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房屋面积测算时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以保证房屋面积测算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房屋面积的定义、分类、测定方法、误差允许范围等内容,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等各种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同时,规程还对面积测算的工具、设备、技术手段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面积测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此外,规程也对面积测算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数据记录和报告编写等环节做出了规定,以确保房屋面积测算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购房者的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DGJ32T J131-201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是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提升房屋面积测算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DGJ32T J131-201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4.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下规定:

.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

4.3.3共有建筑面积的划分与确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以当地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按本规程要求,在参照 憧内各功能使用状况、共有部位的性质和服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确认和申报。 2当建筑施工图中有公共建筑空间范围界定、界限不清,或标注的功能名称、 服务范围不明确等情况时,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并盖章后 作为依据。 3房产测绘单位应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实地勘测,丈量计算,编写测算成 果报告,报房屋登记机构审核。 4 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时,房产测绘人员应对房屋的共有部分和实 际功能使用状况进行勘测核对;当实地对照出入较大时,以竣工测绘核定的实际使 用功能为准。

4.3.4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应符合以下

3)在独立别墅、联排别墅中《卷烟厂设计规范 YC/T 9-2015》,各户内层高≥2.20m的半地下室,当地上部分≥ 1.50m,或坡地建筑一面以上(含一面)在地面以上时,列为户(室)建筑面积; 当在地上部分<1.50m时,列为户(室)地下建筑面积。 3走廊(檐廊)、通廊、过道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首层的各套(户)均向走廊(檐廊)开门时,走廊(檐廊)列为首层各 商铺的应分摊共有面积。其他情形首层的走廊(檐廊),应依据与幢或功能区的水 平、垂直通道的连通情况,列为幢或功能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2)当首层柱廊、檐廊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无人行道且两端不封闭) 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二层以上共有的内、外走廊,一般情况下,应作为本层应分摊的共 有面积。 4)当屋顶(或裙房顶层)衔接房屋与房屋之间的走廊,当裙楼连成一体,且 不能将塔楼和相应裙楼划分成多幢的,应列为分摊共有面积;两幢独立建筑物之间 的架空通廊,应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5)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所形成的过 道面积,应由本层或相关套(室)进行分摊。 4门廊、门斗、雨蓬(有柱)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为独立户(室)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计入户(室)的套内建筑面积。 2)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应列为应分摊共有面积。 5门厅、大堂、中庭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户(室)独立使用的门厅、大堂、中庭,应计入该户(室)的套内建 筑面积;公共门厅、大堂、中庭,应按其服务范围,列为幢或相应功能区的 共有面积。 2)酒店设置在大堂内所形成的独立使用空间,包括酒店的接待室、行 李间、工作室等,应计入酒店建筑面积;大堂为酒店、办公、住宅等服务的 公共过道、休息场所等,应按其服务范围,应列入幢或相应功能区的共有面 积。 3)大堂内属经营性的咖啡厅、茶室、商店等,应列为户(室)建筑面 积,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6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面上为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不计算建 筑面积。 2)地下室与地上部分<1.50m的半地下室,其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应列为地 下室共有面积。 3)地上部分≥1.50m的半地下室,其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应列为地面部分的 共有面积。 4)在核心简结构内的通风、烟(管)道井,应与核心筒一体作为应分摊共有 面积,其分摊方式与核心筒一致。 5)房屋层内多户共有的通风、烟(管)道井等,应作为功能区或层的共有面 积。 7架空层、车库(大型)层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架空层、车库(大型)层的共有建筑面积无合法文件(协议)或特殊约定 的,应列为架空层或车库(大型)层内应分摊共有面积; 2)当架空层、车库(大型)层中,局部为其他用途时,该部分应纳入其他功 能区,按本《规程》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3)整层架空时架空层内的核心筒及门厅计入架空层共有面积;局部架空时, 架空部分单独计算,不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 8管理用房、会所等用房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幢、层内由物业管理存放工具,作为储藏、更衣、仓库等无设计用途的房 屋,应作为分户(室)面积,并参与幢共有面积的分摊。 2)幢内设置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 活动中心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应作为分户面积,参与共有面积的 分摊。 9幢内设置的设备间、值班警卫室、消防控制室,供警卫、保安值班使用、 休息,为本幢服务的,列为幢共有面积;为多幢服务的,列为不分摊共有面 积。 10 公共阳台的分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建筑物底层、顶层架空设置的用公共绿化、休闲的建筑空间,应列为

2)在单一住宅楼中,当各单元共有楼(电)梯差异较大(如:某单元有一部 楼(电)梯、另单元为三部楼(电)梯)时,各单元可作为幢内不同功能区,进行 分摊计算。 3)独立产权的房屋(独立别墅或以整幢为单元登记产权)的,可按地上、地 下部分的外墙直接计算幢建筑面积。 4)幢内的非自然层(插层、夹层、设备层等),层高2.20m以上的,当楼(电) 梯开门(使用)时,应列入所在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否则作为共享空间,不计算 建筑面积。 5)屋面车库的升降机房,应按自然层数计算面积并作为屋面车库的共有面积。 6)联排别墅的半外墙,应作为幢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7)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厢房、壁橱、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 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分割文件或按协议执行;无分割文件 或协议的,按其共同使用部位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8)房屋的半外墙(整幢房屋外墙墙体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应按功能区或层 划分,并分别列入相应功能区或层共有面积进行分摊 4.3.7分摊系数的计算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单一住宅楼的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单幢同功能建筑,当各层(单元)共有建筑面积基本一致时,应采用共 有建筑面积的整体分摊计算: 1)幢分摊系数(Ki)=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2)分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幢分摊系数(K1) 3)分户(室)建筑面积(Si)=户(室)套内建筑面积+分户(室)应分 摊共有建筑面积 2综合楼的分摊(多级分摊)方法,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幢房屋有两个以上功能区域时,应采用多级分摊方法,应按协议优先 自上而下的原则。即首先执行协议;无协议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计算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功能区应分摊数据); 2)计算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确定各层应分摊数据);

3)计算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到户(室)(确定各户(室)应分摊数 据; 4)计算各户(室)建筑面积。 3具体计算步骤,应符合以下规定: 1)Si功能区分摊系数(K2)=幢应分摊共有面积/(Si功能区总 建面 -ZS;功能区内幢共有面积) 2)Z 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Bi)=(Si功能区总建面- Si功能区内 幢共有面积)*Si功能区分摊系数(K²) 3)Si功能区总建面(S2)=(Si功能区总建面-Si功能区内幢共有 面积) + S;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B1) 4)Si层分摊系数(Ks)=((ZSi功能区应分摊共有面积+Si功能区 内幢共有面积)/(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积 - Si层内功能区 共有面积)) 5)Si层应分摊共有面积(B2)=(Si层总建面-ZSi层内幢共有面积 Z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ZSi层分摊系数(K3) 6)Si层总建面(S3)=(Si层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积-S 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 ZSi层应分摊共有面积(B2) 7)层内户(室)分摊系数(K4)=((ZSi层内应分摊共有面积+ZS 层在功能区内共有面积 + Si层内幢共有面积)/(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 幢共有面积 -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Si层共有面积)」 8)层内户(室)应分摊共有面积(B3)=(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幢 共有面积-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ZSi层共有面积)*层内户(室)分摊 系数(K4) 9)层内户(室)建筑面积(S4)=(ZSi层内总建面-Si层内幢共有面 积-Si层内功能区共有面积-Si层的共有面积)+层内户(室)应分摊 共有面积(B3) 10)幢总建筑面积 = Z幢户(室)建筑面积总和 +幢内不分摊共有面 积总和

5.1.2 变更测算分为现状变更测算和权属变更测算。

1 现状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建筑的面积、用途、结构、层次变化等; 2)房屋的灭失、全部或局部拆除、倒塌与烧毁等; 3)地物、地貌,地名、门牌号的变化等。 2 权属变更测算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的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权属转移; 2)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塑料管材和管件 聚乙烯(PE)鞍形旁通 抗冲击试验方法 GB/T 19712-2005》,包括分割、合并、塌没等引起的变化; 3)因土地征拨、出让、转让等引起的土地权界的变化; 4)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5.2.1 变更受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满足房屋登记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房屋建筑面积已经确权登记发证的,申请变更测算时,必须由变更涉及的所 有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涉及共有面积变更、功能变更的,应由相关权利人形成书 面分摊协议。 3涉及房屋的改建、翻(扩)建,加层,用途、结构等变更,应提供相关主管 部门的合法手续。 4已预售或出售的房屋一般不得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除提供相关部门合 法手续外,还应满足房屋登记相关要求

5.3.1变更测算应根据变更(合法)的资料和依据,进行房产要素调查,包括权属、 权界的调查核定和对原房屋测算成果资料,进行分析并制定变更测算方案。 5.3.2当原有建筑增加局部空间时,所涉及的功能区应重新分摊计算,新增部分的 房屋边长等应按现状进行数据采集,对原有建筑部分,如现状无明显改变且原测算 无明显错误的,可采用原测算成果中的相关数据。 5.3.3对已登记发证的房屋,在变更测算时,除要求登记的面积来源不明或确系测 算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登记面积。 5.3.4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符合变更条件的,当发现原为未封闭阳台,现状 友现权利人阳台自行封闭的,应按未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如预测与实测不一致 时,应由开发商或相关权利人提供合法手续。 5.3.5在不同时期按当时相关规定形成的房屋测算成果,应维持原测算成果。

5.3.5在不同时期按当时相关规定形成的房屋测算成果,应维持原测

5.3.6一般情况下,变更测算面积应采用原测算规则,当变更后,形成的共有建筑 面积,应由相关权利人共同承担;当相关权利人共同提出,按现行规定测算时,应 由相关权利人共同承担。

JG∕T 279-2010 建筑遮阳产品声学性能测量5.3.7变更测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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