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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pdf简介: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个新标准修订了原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的技术要求,旨在提升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性能,保证泡沫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该标准涵盖了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系统组件的选择与配置、施工安装的技术要求、系统调试与验收的方法、以及系统运行和维护的规程。它对泡沫灭火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泡沫产生装置、混合液供给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灭火剂、泡沫消防泵、管道系统、控制系统等。
通过实施这个新标准,可以规范泡沫灭火系统的建设行为,提升消防设施的技术水平,保障公共安全,对于预防和控制火灾,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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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标准第4.3.2条的 计算确定; 2应在罐壁顶部设置对应于泡沫产生器的泡沫导流罩。
1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当3个或3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 瑞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常开阀门: 3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系统的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泡沫消防车 的供给量; 4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 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JG∕T 5072.1-1996 电梯T型导轨4.3.6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
4.3.6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 条的规定
4.3.7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半固定式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可 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3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 度坡向放空阀
4.4.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 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的易熔材料浮盘 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未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12.5L/(min·m²),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4.3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
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 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4.5.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5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1.1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
1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 功能; 2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 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 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X 3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 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5.1.3<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 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 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 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5.1.4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 区内; 风管; 4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5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 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5.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 倍~1.10倍;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 通过; 3 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的 规定。 5.1.6[ 固定安装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 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5.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 区内。 X 5.1.8系统于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 道坡度不宜小于3%。 5.1.9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 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5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6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法 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5.1.6固定安装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
5.2.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5.2.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 设有阻正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3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 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2.2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 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 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 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 补偿; 3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 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 气口;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 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 不宜超过5m/s; 护区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5.2.3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灭灸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 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 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 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 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 作为一个防护区。
5.2.3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5.2.5泡沫的没时间不应超过表5.2.5的规定。系
表5.2.5没时间(min)
5.2.6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5.2.8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火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5.3.1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 100m²的流尚B类火灾场所;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匹 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 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Y
5.3.2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
5.3.3当高倍数泡沫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 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3.4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高于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 于100m的非水溶性液体流尚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 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²): 2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5.3.5当高倍数泡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 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发泡网距集液池的 距离不应小于1m,且导泡筒出口断面距集液池设计液面的距离不 应小于200mm;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 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min:m²); 4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 于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 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7 5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 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5. 4移动式系统 5.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中倍数泡沫系统还可用于面积不大于100m的可燃液体 流尚火灾场所。, X 5.4.2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 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5.4.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 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 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 量中增加5%~10%; 2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 0.5t; 3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 2t的泡沫液。
5.4.1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
1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 未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 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 量中增加5%~10%; 2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 0.5t; 3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 2t的泡沫液
5.4.4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
5.4.5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
5.4.5用于扑救煤矿并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 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5.4.6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
杨所;当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 未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JG∕T 5068-1995 地板磨光机,且水带长度应能达 创其最远的防护地
5.4.7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
5.4.8当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
于100m的非水溶性液体流尚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5.4.9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
《环境条件分类自然环境条件气压 GB/T4797.2-2017》1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