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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30-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10月1日
前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吕杨 刘玉庆 王冬阳 苏剑 顾均 邵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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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 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 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 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 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 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息库用房等。
五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 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侦装备库房等。
七 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机房、密码库房等。
八 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九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十 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应急储备物资库等。
十一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用房等。
十二 备勤用房。
十三 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十四 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一处,包括犬舍、教学及科研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属用房等。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十五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训练室、图书馆等)、行政用房、民警实战训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泅渡馆、射击馆、擒拿格斗训练馆、模拟街区等)、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第十一条 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 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 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 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 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 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等。
五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 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机房、密码库房等。
七 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八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九 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等。
十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健身房等。
十一 备勤用房。
十二 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十三 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第十二条 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除按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的功能用房外,还应包括配套的值班室、设备机房、汽车库等附属用房。
第十三条 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等。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室外警察体训操场等。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
二 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三 不应选择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的地区,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四 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警犬基地应单独选址建设,并应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场所。
五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考虑其培训内容的特殊性,如需新建的,可单独选址建设。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警犬基地除外)宜临近城市主要道路,基地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连通。
第十七条 各类功能用房、附属用房的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业务技术工作所产生有污染的垃圾及污物,宜由专门路线运出,不宜与主要人流流线交叉。
第十九条 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应与人员日常工作区域分开,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停车数量除满足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专门功能需求外,还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四章 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划分为两类。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一类,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二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各地公安机关在编民警数,按人均建筑面积累积计算,兼顾各项业务开展的基本使用需求。省级按省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地(市)级按地(市)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县(区)级按县、区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以上在编人员计算均不含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派出所民警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具体面积分配比例按照附录二执行):
一 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40㎡;
二 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38㎡。
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 各地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编民警人数20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人;
二 在编民警人数少于2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人,且总建设规模不宜少于8000平方米;
三 在编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28+(2000-N)×0.0066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N×S人均
公式中N为在编民警人数。
公式中S综合表示总建筑面积,S人均表示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各地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编民警人数5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人;
二 在编民警人数少于1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8㎡/人,且总建设规模不宜少于3500平方米;
三 在编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S人均=28+(500-N)×0.0175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S综合=N×S人均
公式中N为在编民警人数。
公式中S综合表示总建筑面积,S人均表示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的建设规模,不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 在条件满足、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建设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总建筑面积指标应依据同期培训规模计算,同期培训人数不应少于300人,不宜超过500人。省级生均建筑 面积不应超过55㎡;地(市)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若地(市)级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在编民警人数的10%不足300人时,应在相邻的2至3个地市的中心城市设置一个区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警犬基地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300犬计,每犬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
第三十条 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实际日常所用犬数计,每犬建筑面积宜为10~12㎡。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包含在本建设标准范围内时,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应朴素、庄重。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项功能,符合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功能要求确定,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装修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办案、安防等需求。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 指挥中心用房
公安机关收集、研判、处理各类情报信息、进行指挥调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指挥中心设备运行等所需要的用房。
2 “三台”合一用房
公安机关110、119、122三个号码报警台接警所需用房。
3 办案用房
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处理群众来访、进行询问、讯问、辨认、监听、监视、情报采集、案情分析、专家审卷、整档立卷等办案工作的用房。
4 窗口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事、办理各种证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的用房。
5 信息通信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通信、视频传输、信息库用房和信息通信系统设备运行等所需的用房。
6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
7 技术侦察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行动技术侦察工作的用房和设备用房。
8 机要工作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管理用房。
9 刑事技术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刑事技术侦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
10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在办案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物证以及收缴的各类涉案物品的用房。
11 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
公安机关用于存储、保管武器弹药、装备器材、公安被装、警用车辆和应急物资的库房和场所。
12 警察技能训练用房
公安机关在警务实战训练中用来模拟各种场景进行技能战术训练的用房。
13 备勤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值班备勤的用房,包括值班室、民警备勤宿舍等。
14 档案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检索、保护和利用等工作的用房。
15 警犬用房
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为基层实战部门所提供的警犬日常训练、使用所必需的犬舍等用房。
16 警犬基地
省级公安机关用于警犬繁育、训练所必须的犬舍、教学及科研和管理等用房。
17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公安机关用于对民警初任、晋升、警务实战和其他技能训练的综合性培训场所。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一、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编号 | 用房分类 | 所占比例 | 浮动范围 |
一 | 指挥中心用房 | 4.0% | ±1% |
二 | 办公用房 | 3.0% | ±1% |
三 | 窗口用房 | 9.0% | ±3% |
四 | 信息通信用房 | 12% | ±2% |
五 |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 5.0% | ±1% |
六 | 技术侦察用房 | 7.5% | ±1% |
七 | 机要工作用房 | 2.0% | ±1% |
八 | 刑事技术用房 | 33.0% | ±1% |
九 |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 4.0% | ±1% |
十 | 警用装备物资库 | 13.0% | ±1% |
十一 |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 | 0.5% | ±1% |
十二 | 备勤用房 | 4.0% | ±1% |
十三 | 档案用房 | 3.0% | ±1% |
功能用房综合建筑面积 | 100.0% |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编号 | 用房分类 | 所占比例 | 浮动范围 |
一 | 指挥中心用房 | 8.0% | ±1% |
二 | 办公用房 | 7.0% | ±1% |
三 | 窗口用房 | 14.0% | ±4% |
四 | 信息通信用房 | 9.0% | ±1% |
五 |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 5.0% | ±1% |
六 | 机要工作用房 | 2.5% | ±1% |
七 | 刑事技术用房 | 28.0% | ±3% |
八 |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 8.0% | ±1% |
九 | 警用装备物资库 | 7.0% | ±1% |
十 |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 | 0.5% | ±1% |
十一 | 备勤用房 | 5.0% | ±1% |
十二 | 档案用房 | 6.0% | ±1% |
功能用房综合建筑面积 | 100.0% |
注1:表一、表二各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可参照建设。当新建、扩建项目为业务技术用房的部分功能用房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在编人数计算总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百分比得出需要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可根据业务技术用房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注2:所涉及信息通信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和建造,刑事技术用房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技术各专业实验室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注3:窗口用房面积可结合具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总量共同确定。
附录三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用房分类 | 所占比例 | 浮动范围 | |
教学用房 |
| 33% | ±3% |
| 教室(含多功能厅) | 7% | — |
| 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训练室 | 21% | ±3% |
| 图书馆 | 5% | — |
训练用房 |
| 20% | ±3% |
| 泅渡馆(游泳馆) | 5% | — |
| 射击馆 | 5% | — |
| 擒拿格斗驯良馆 | 5% | — |
| 模拟街区 | 5% | — |
住窗用房 | 学员宿舍 | 34% | ±3% |
食堂 |
| 4% | ±1% |
其他附属用房 |
| 9% | ±1% |
| 总建筑面积 | 100.0% |
|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建设单位可根据训练基地的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各分类中小类指标为建议数值,可参照建设,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附录四 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用房分类 | 所占比例 | 浮动范围 |
犬舍 | 45% | ±3% |
教学及科研用房 | 15% | ±3% |
学员住宿用房 | 32% | ±3% |
食堂及附属用房 | 8% | — |
总建筑面积 | 100% | — |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标准的规定。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