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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21〕31号)简介: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铁运输监〔2021〕31号)是由中国国家铁路局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铁路营业线的施工安全管理。该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铁路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铁路营业线的正常运行,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的许可管理、施工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施工质量和验收要求、施工安全责任的划分等内容,涵盖了从施工准备到施工实施、验收的各个环节。它强调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铁路运营单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明确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实施《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铁运输监〔2021〕31号),可以有效提升铁路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铁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铁路运营的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21〕31号)部分内容预览: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 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 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 的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邻近区域,影响或可能影响铁 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 第三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第四条营业线施工各参与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全 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 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 措施,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
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参与营业线施工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营业 线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实行分类管理,按组织方式、影响 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 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较大的作 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设备大修、中修和技 术改造等;铁路建设工程涉及铁路营业线的作业;非铁路运输企 业或个人在铁路营业线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影响铁路安全的作业 或生产活动。 维修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实施的、作业升始前无行车限制 条件、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 能完成的设备检查、维护、修理作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维修项目内容及近营业线施 工种类和内容。 第七条严格执行天窗修制度。编制列车运行图应当明确各 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天窗时间和次数,应当满足施工和维修 需要。安排施工和维修应当适应天窗条件,并满足安全生产、作 业标准和质量要求。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 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
修天窗。 第八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内容,应当 统筹兼顾运输和营业线施工,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营业线施工 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各项营业线施工。 鼓励应用先进科学的技术、机具和方法,运用科技和信息化 等手段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安全风险管控。
专业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 自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 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在调度部门登记的血级施工,由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的设 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施工主体项目 专业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 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3.其他情形由铁路运输企业规定。 4.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因血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 到现场组织时,应委托胜任人员担当。任职资格由铁路运输企业 明确。 第十三条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协调 解决铁路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间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 兼顾,确保人身、行车和施工安全。 (二)负责并参加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 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 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三)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工作。按专业分工对施工期 间运输、施工进行安全监控,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位服从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维修) 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 施工(维修)负责人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 业单位按规定分别设置防护。
第三章施工方案、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方案审核部门和权 限、审核流程,组织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 审核,重点审核涉及行车组织和人身、行车、营业线施工安全的 内容,科学优化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提交、审核的时间,应当满足相关单位(部门) 工作需要。 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项目基本情况(含作业内容、地点 和时间、影响及限制行车条件范围、设备变化等)、技术标准 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 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指挥体 系、应急预案等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施工方案审核确定后,施工单位应当与设备管理 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可不签订施工 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
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基本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 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 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共同安全职责和双 万各自安全职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实行计划管理,所有施工(维 修)应当纳入施工(维修)计划。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 维修)计划管理部门和职责,规范计划提报、审批、编制、发 布流程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严格编制、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维修)计 划,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认真执行,落实责任。 营业线施工单位在提交施工(维修)计划审请时,应当同 时提交施工安全协议。 未经审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纳入计划的施工(维 修)项目,严禁施工(维修)。
已发布的施工(维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因特 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时,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批。铁路运输企业 制定调整、变更审批制度和流程。 遇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 修、临时封锁要点施工等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处置流 程,及时组织施工(维修)。 第二十二条非铁路运输企业和个人涉及铁路营业线施工 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铁路运输企业接到申请后,按规 定及时办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部门、工作 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营业线施工。各项施 工(维修)应当统筹安排、平行作业,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 窗的利用率。有关单位(部门)在制定作业计划涉及其他单位 (部门)时应当加强联系、共同协调,减少或避免作业时相互 干扰。 第二十四条营业线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 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GB 10172-1988 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特别是影响行车安 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 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营业线施工单位的审请后
应当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营业线施 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配合和安全监督。 营业线施工升始前不准安排危及行车安全的列车慢行、超范 围准备等作业。 第二十五条营业线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调度命令 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 程和安全防护、作业卡控措施,严禁无计划、超范围、无命令作 业,确保施工质量。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认真配合并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严把列车放行关。营业线施工完成,经营业线 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由施工(维 修)负责人(驻站、驻调度部门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 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 (或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按规定开通线路。 第二十七条线路开通后,营业线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 应当加强设备监测监控和维护,确保设备质量安全稳定;应当逐 步提高列车运行速度,尽快恢复正常速度。 第二十八条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确保天窗次数和时 间兑现。因旅客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 调度员应当提前通知驻调度部门联络员或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驻 站联络员,驻调度部门(驻站)联络员通知施工(维修)负 责人。 第二十九条加强营业线施工登销记管理。制定管理措施
明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见附件)《行车设备检查登 记簿》的设置处所、有关人员登销记、签认及保存期限等要求。 未经签认(须调度命令准许的施工,无调度命令准许),严禁上 道作业。 第三十条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营业线施工前应当按 规定设置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部门) 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现场防护员应当根据作业现 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 移动路径,做好作业人员和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须保 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当立 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驻站(调度部 门)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作业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 言设备管理要求,规范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对象、联控标 准用语及复诵确认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加强施工(维修)作业列车管理。制定管理 制度,明确上线运行、进出区间、区间作业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等要求;作业列车应当装设必要的安全设备,具备必须的通信条 牛,管理单位加强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 轨道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