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3966-2021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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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 396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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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3966-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 3966-2021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32/3966-2021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是一份中国的地方标准,具体来说,它属于江苏省的地方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汽车零部件表面涂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规范。标准的标题表明,它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减少涂装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但不限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以保护环境,减少空气污染。

这份标准可能包括了涂装工艺的环保要求、排放限值、监测方法、排放控制技术、以及排放报告和管理体系等内容。通过执行这个标准,可以确保汽车零部件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在合法和可接受的范围内,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有利于推动绿色制造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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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parts manufacturingindustry

manufacturing industr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JC∕T 628-1996 石棉水泥井管DB32/ 39662020

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汽车零部件表面涂装工序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引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汽车零部件表面涂装工序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DB32/ 39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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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 量,促进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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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 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 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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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符合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参考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 质。

4.2.2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关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2.3污染物处理效率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 的污染物与处理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n—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前—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Q前一一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m°/h; C后一一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²; Q后一—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 “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 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 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其中冷凝处理按 其用途判定是否为废气处理设施。 4.2.4VOCs燃烧(楚烧、氧化)装置除符合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 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嗯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 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4.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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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 符合表2规定的要求。

表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 行。 4.4.2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包括涂料、稀释剂、胶黏剂、固化剂、 清洗剂等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 密闭空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的转移和输送过程应 保持密闭。 4.4.3打磨、清洗、调漆、烘干、流平等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 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后的废液应密闭收集处理。涂装作业过程中,除全部使用VOCs 质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外,禁止露天或在开放式空间内进行调漆、喷漆、干燥、清洗、 流平作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7822要求。 4.4.4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废溶剂、废吸附剂、沾 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 量和去向,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3年。 4.4.5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排放的废气应符合表1要求。 4.4.6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 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7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每月记录使用VOCs物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 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3年,供主管部门查验。应记录的数据包括: a)每种VOCs物料中VOCs的含量,VOCs物料每月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回收 和处置方式,物料中VOCs含量以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为准; 废气收集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 类、更换/再生周期与更换量、操作温度等;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等;催化氧化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等;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c)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

4.4.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 行。 4.4.2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包括涂料、稀释剂、胶黏剂、固化剂、 清洗剂等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 密闭空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的转移和输送过程应 保持密闭。 4.4.3打磨、清洗、调漆、烘干、流平等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 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后的废液应密闭收集处理。涂装作业过程中,除全部使用VOCs 质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外,禁止露天或在开放式空间内进行调漆、喷漆、干燥、清洗、 流平作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7822要求。 4.4.4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废溶剂、废吸附剂、沾 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 量和去向,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3年。

4.4.5敬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

4.4.6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 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7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每月记录使用VOCs物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 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3年,供主管部门查验。应记录的数据包括: a)每种VOCs物料中VOCs的含量,VOCs物料每月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回收 和处置方式,物料中VOCs含量以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为准; 废气收集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 类、更换/再生周期与更换量、操作温度等;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等;催化氧化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等;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c)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

《建筑同层检修(WAB)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ECS363:2014》DB32/ 39662020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 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前后 监测。

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位置设置应当按照GB/T16157、HJ/T397、HJ/T373 和HJ732的规定执行。 5.2.2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 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 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2.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 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 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5.2.4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DB32/ 39662020

5.3.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JG∕T 250-2009 维勃稠度仪,如适用性符合要求,同样适用于 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5.3.2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符合要求,同样适用于 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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