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pdf

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6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45648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pdf简介:

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市政 共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消毒和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 用的供水方式。

2.0.2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水池(箱)、水泵机组、阀门、电控装 置、消毒、压力水容器、水表、供水管道等设施

供水设备从有压的供水管网中直接吸水增压的

JG∕T 5057.8-1995 建筑机械与设备 高强度六角法兰面螺栓 细杆由城镇市政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具备计量数据传输或数据交换功能的水表

2.0.6加压泵房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是指对二次供水加压泵房(以下简称“加压泵房”)进行数据采 集、监视和控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用于加压泵房的远程控制与管理,

是远控管理系统与现场二次供水设施之间信息交换的联接设备。 主要用于实现加压泵房现场数据采集、设备控制、视频门禁控制、泵 房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等功能。

3.0.1城镇供水管网的服务压力,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技未经 济分析论证后确定。 3.0.2当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市政供水管网的 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0.3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4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使用。 3.0.5二次供水设施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或与主体工程 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6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二次供水工程,其构筑物 与管道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计类别及设防标准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3.0.7二次供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 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规定。 3.0.8加压泵房应独立设置,应有建筑围护结构,并应设入侵报警系 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措施。 3.0.9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0.10二次供水设施中与饮用水接触的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 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3.0.11二次供水设备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宜与城市智慧水务监控平

台相连接。 3.0.12加压泵房内的成套设备与智能终端设备电气元器件,应选用能 适应本地区环境及气候特点的工业级产品。 3.0.13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资料 3.0.14新建和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5二次供水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台相连接。 3.0.12加压泵房内的成套设备与智能终端设备电气元器件,应选用能 适应本地区环境及气候特点的工业级产品。 3.0.13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资料。 3.0.14新建和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5二次供水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4.0.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规定。 4.0.2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 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 现行国家《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标 准》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等有关标 准的规定。 4.0.3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经计 算确定

4.0.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规定。 4.0.2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 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 现行国家《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标 准》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等有关标 准的规定。 4.0.3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经计 算确定。

5.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综合采用管网信息系统、水力、水 质和漏损检测等方法对现有管网进行评估以使城镇市政供水管 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5.1.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遵循“节能节水,绿色坏保,高效安全” 的原则,满足运行管理方便,施工、维修、监测简单等要求。 5.1.3二次供水系统改造的设计须考虑原有构(建)筑物的荷载及整 体安全性。 5.1.4二次供水加压系统设计宜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 5.1.5二次供水的加压设备、水池(箱)及供水管道等设施应独立设 置,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的加压设备、水池(箱)等合建。 5.1.6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计量器具的选用应符合 国家相应标准。 5.1.7居民住宅供水应计量到户,一户一表,水表及表前供水管道应 设置于户外。 5.1.8二次供水系统宜设置余氯(总氯)、浊度、pH值等水质在线监 测仪表。

5.2.1二次供水系统设计应充分利用城镇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

真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 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2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加压设备和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 2.低位水池(箱)和变频调速水泵联合供水; 3. 叠压供水; 4. 气压供水。

成镇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 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2.2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加压设备和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 2.低位水池(箱)和变频调速水泵联合供水; 3. 叠压供水; 4. 气压供水。 2.3选择叠压供水应有严格的使用条件。 1.与加压设施进水管直接相连接的市政管道管径应大于或等 DN200mm且最低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25MPa,供水量应得到充 分满足; 2.叠压供水的选用应以小区或单体建筑设计总流量校核一条

5.2.3选择叠压供水应有严格的使用条件。

1.与加压设施进水管直接相连接的市政管道管径应大于或等 于DN200mm且最低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25MPa,供水量应得到充 分满足; 2.叠压供水的选用应以小区或单体建筑设计总流量校核一条 引入管管道的水流速度,并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GB∕T 3810.15-2016 陶瓷砖试验方法 第15部分:有釉砖铅和镉溶出量的测定表5.2.3引入管管道的水流速度

5.2.4下列区域或用户严禁选择叠压供水

经常性停水的区域; 2.学校集体宿舍、体育场馆、影院、宾馆、洗浴中心等用水量 大的用户,或规模在7000人以上的小区; 3.要求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 4.对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进行制造、加工、储存的 工厂、研究单位和仓库等用户。 5.2.5叠压供水设备应具备对压力、流量和防倒流污染的控制能力: 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 5.2.6建筑物高度较高及地形高差较大时,应采用竖向分区加压的供 水方式,各压力分区宜独立设加压供水系统。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 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55MPa

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5.3.2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最高日用水量、管网漏失 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小区管网漏损率不应超过10%。 5.3.3叠压供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考虑城镇市政供水管网可利用水 压。 5.3.4高层建筑采用减压阀供水方式的系统,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月 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产品标准规, 的水压试验压力

5.3.5高位水池(箱)与最不利用水点的高差应满足用水点水压要求, 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局部增压措施,

5.4.1小区的室外供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宜采用两条引入管。与 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房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 设置阀门分段。 5.4.2二次供水管道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等规定。 5.4.3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5.4.4室内二次供水管道应便于维修,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内 5.4.5二次供水设施引入管宜从条件许可的城镇市政供水管网单独弓 入,并设置低阻力倒流防止器。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应符合现行《低阻 力倒流防止器》JB/T11151和《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应用技术规程》 CECS259的规定,且在2m/s流速时水头损失宜小于0.03MPa。 5.4.6二次供水设施的管路补偿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标准》GB50015要求。 5.4.7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二次供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或防冻措施,室 内外明设的管道应设置清晰的标志,采取防止曦晒、紫外线侵害及机 械外力损伤的措施

网或阀门井、水表井;拐弯处宜设支撑;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 预埋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5.4.9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要求设置防护阀门等措 施。 5.4.10室外二次供水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 1.0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应 为0.8m,交义时供水管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最小垂 直净距应为0.1m,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5.4.11理地金属管道应做防腐处理,理地非金属管道宜设置示踪带 5.4.12室内给水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当其采用吊 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设置抗震支承。 5.4.13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给水管道必须穿越抗震缝时宜靠近建 筑物的下部穿越,且应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折 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置伸缩节。 5.4.14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5部分:化学负荷 GB/T28046.5-2013》,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 应采用柔性防火材料封堵。 5.4.15所采用的支架、吊架及托架除应满足自身强度及变形要求外还 应根据其承受的荷载进行抗震验算,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