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292-2011 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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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292-2011 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简介:

CECS292-2011,全称为《建筑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一项工程技术标准。该规程主要针对建筑中的气体消防设施,如气体灭火系统、气体报警系统等的设计、选型和配置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该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概述了气体消防设施在建筑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在火灾预防、初期火灾控制和灭火救援中的作用。 2. 规定了气体消防设施的分类、性能要求和适用范围,包括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等。 3. 对气体消防设施的设计原则、选型依据、系统配置、管道敷设、设备安装、操作与控制、检测与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建议。 4. 强调了气体消防设施与建筑结构、电气设备、防火设计等的协调配合,以及与建筑消防整体布局的关系。

CECS292-2011旨在确保气体消防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为建筑行业提供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依据。

CECS292-2011 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可选配全没式气体灭火 的组合分配系统。此时,防护区宜以单个的封闭空间划分,同 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将三者合为一个防护区

4.6.7当需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仅直接保护个防护区 的单个封闭空间时,可选配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单元独立系 统,

GBT50903-2013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5气体消防设施的配置安全要求

5.1.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

留的建筑场所或有人短暂停留的建筑场所,必须设置不大于 的灭火剂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停留的防护区,可设 无延迟的喷射。

5.1.8气体灭火系统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

作的警示标志和具体措施。 5.1.10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配电场所的灭火剂输送管道,应 防静电接地。

NOAEL)的防护区,应设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 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 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 空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1.12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

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指示牌。灭火剂喷 的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口部位的四周缝隙应采用密封条加以密封。防护区的楼板、屋 及围护结构上不应有常开的孔洞。必须穿越的管道、线槽等应 阻断空气对流的措施,四周形成的孔洞缝隙应采用具有相同而 极限的材料封堵严密。

5. 1. 14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防护区入口部位应设置采

系统的警示标志,并有防护区氧浓度上限、下限设定值的明示 牌。当氧浓度达到规定值时,应能提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队 区的门应能自行关闭。防护区内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 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气体灭火剂的无毒性反应浓度

5.2.1当防护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时,应优先选择设计灭火浓度低 于其毒理学指标NOAEL(无毒性反应浓度)的气体灭火系统。 5.2.2当设计灭火浓度与毒理学指标NOAEL(无毒性反应浓 度)接近时,应严格扣除防护区内的无效体积,根据防护区的有效 容积计算灭火剂用量,使设计灭火浓度既可满足灭火要求,又不高

5.2.1当防护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时,应优先选择设计灭火浓度低

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5.2.3几种常用气体灭火剂的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可按 表 5. 2. 3 确定。

表 5.2.3几种常用气体灭火剂的无毒性反应浓度

气体灭火剂的有毒性反应浓

5.3.1经常有人停留防护区内的火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 不应大于灭火剂的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5.3.2几种常用气体灭火剂的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可按表 5. 3. 2 确定。

5.4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

5.4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

5.4.1对于IG类纯天然气体灭火系统,若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 小于8%(相当于设计灭火浓度大于62%),只能用于无人停留场 所,并应配置延时喷射装置。 5.4.2对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采用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防护 区内的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6%。 一

5.4.2对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采用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防护 区内的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6%。 5.4.3对采用IG类纯天然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针对不同 的氧气浓度,采取不同级别的安全措施: 1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2%时(相当于灭火设计浓度 为43%),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5min的疏散措施; :2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2%~10%时(相当于灭火设 计浓度为43%~52%),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3min的疏

1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2%时(相当于火火设计浓度 为43%),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5min的疏散措施: 2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2%~10%时(相当于灭火设 计浓度为43%~52%),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3min的疏

散措施; 3当防护区内的氧气浓度为10%~8%时(相当于灭火设计 浓度为52%~62%),应有保证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30s的疏散 措施。 5.4.4采用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防护区内氧浓度的上限、下限设

4来用注氮控氧防灭系统的防护区内氧浓度的上限、下限设 ,及其高、低浓度报警设定值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氧浓度的设定值

5.5防护区内的二氧化碳浓

5.5防护区内的二氧化碳浓度

5.5.1当气体灭火剂喷射时,若防护区内的二氧化碳浓度大于 5%,只应用于无人停留场所,并应设置延时喷射装置。 5.5.2当气体灭火剂喷射时,若防护区内的二氧化碳浓度小于或 等于5%,可用于短暂有人停留场所,并应设置延时喷射装置。

5.6防护区最高环境温度下的灭火剂浓度

5.6.1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时,应复核当防护区达到最高温度 时,在气体灭火剂喷射后防护区内的气体灭火剂实际浓度。 5.6.2对经常有人停留场所,应使防护区内的气体灭火剂实际浓 度在最高温度时不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5.6.1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时,应复核当防护区达到最高温度

1在浓度达到43%(体积分数)的纯天然气体类灭火剂的气 ,人员安全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min,当其浓度超过62%(体积

分数)时,人员不得停留

2在含有不浓度的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剂的防护区中,人员 停留时间不得超过本规程附录G的规定

5.8防护区气体灭火剂增压阈值与泄压口

5.8.1防护区围护结构应能承受气体灭火剂喷入所引起的内压 升高,允许增加压强不得低于1200Pa。 5.8.2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安装不小于 泄压计算面积的泄压阀。泄压口面积应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规定计算。

5.8.3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当防护区无外墙时,可设在与 相邻的内墙上。

5.8.6喷放气体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 关闭。

5.8.6喷放气体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

6气体消防设施的配置设计要点

6.1防护区的面积与容积限制

1气体消防系统单个防护区的面积与容积不宜大于表6.1.1 定值

表6.1.1防护区的面积与容积

6.1.2当纯天然气体类和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 防护区数量不得超过8个。二氧化碳组合分配系统的防护区数量 不宜大于5个。当防护区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时,应设100%的灭

6.1.3单台供氮装置的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有管网组合分配系 统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超过8个,所有防护区的总容积不宜大 于8000m²

6.2系统管网型式的选择

6.3.1下列气体灭火系统可采用内贮压式系统:

6.3.1 下列气体灭火系统可采用内贮压式系统: 1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 2六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 6.3.2下列气体灭火系统可采用外贮压式系统:

6.3系统充压型式选择

6.4.1管网系统的气体灭火剂输送距离(当量长度)不应大于表 6. 4. 1 的规定值。

6. 4.1 的规定值。

6.4.1气体灭火剂输送距离(当量

7.1气体灭火器的选型配置

7.1.1气体火火器的选型配置应根据可燃物的燃烧特性与可 发生的火灾种类,以及灭火器的灭火机理和适用性进行合理酉 定型。

7.1.2气体灭火器的具体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么气体火火器的其体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六氟丙烷灭火器或卤代烷1211灭火 器; 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六氟丙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卤代烷1211灭火器; 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六氟丙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卤代烧1211灭火器; 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合类型的专用灭火器; 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六氟丙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卤代烷1211灭火器; 6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合类型的专用灭火器。 7.1.3 气体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气体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4气体灭火器的灭火机理、适用扑灭火灾的种类及其选型配 则,可按本规程附录H确定,

7.2.1可用六氟丙烷等氢氟烃类灭火器等效同类替代卤代烷 1211灭火器,并应保证替代后的灭火器对应的灭火级别值不小于 原配卤代烷1211灭火器。 7.2.2六氟丙烷、二氧化碳及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 根据表 7. 2. 2 取值。

2六氟丙烷、二氧化碳及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 表 7. 2. 2 取值,

CJJ∕T 312-2020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表7.2.2手提式气体灭火器型号、规格和灭火级别

1可用十粉、二氧化碳、水型灭火器等非同类灭火器对卤不 211灭火器进行等效替代,并应保证替代后的灭火器对应的刃

7.3.2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效替代的A、B灭火级别,应分别 大于、等于原配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A、B灭火级别,可根据表 7. 3. 2取值。

7.3.3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种类应与原配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灭 火种类相同。 7.3.4当原配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配置场所为A、B、C类火灾 场所或A、B、C、E类火灾场所时,应选择磷酸铵盐(ABC)干粉灭 火器替代。

所或B、C、E类火灾场所时,可选择碳酸氢钠(BC)干粉灭火器替 代。

7.4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

7.4.1在非必要场所,不得配置卤代烷1211灭火器。已配置卤 代烷1211灭火器的非必要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 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的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并应进行等效替代。 7.4.2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非必要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风管制作施工工艺标准7.4.2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非必要场所应按现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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