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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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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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强制性条文简介:

2010版的强制性条文通常指的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的相关规定。这是中国建筑工程领域的一项重要标准,它对建筑工程的计价方式、合同管理、工程量计算、计价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2010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简介:

1.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规则,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

2. 合同管理:强调了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 工程量计算:明确了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等的计算方法。

4. 计价方法: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法和总价法,以及计价程序和计价方式。

5. 风险管理和调整:对工程变更、索赔、计价调整等风险因素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6. 质量与安全:虽然不是直接的计价问题,但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工程计价的基础,规范中也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

7. 法律法规遵从:强调所有计价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等。

2010版强制性条文对于规范我国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0版强制性条文部分内容预览:

表2.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2.2.7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 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 于两项。

4.1.2《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一2003

a)3.1.1整体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分别与所在大坝、河床式水电站、拦河 闻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 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进水口功能和规模按表3.1.1确定,对于 堤防涵闸式进水口级别还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一98,并按较高 者确定。

GB 50431-2008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表3.1.1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

4.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a)2.1.1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确定 提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防洪标准较高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堤防 工程的级别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防工程的级别

1.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a)2.0.5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5 确定。 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 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

.0.5灌排渠沟工程

b)2.0.6水闻、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 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6确定

表2.0.6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

c)2.0.7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 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 d)2.0.8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 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1.5《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

a)3.2.2边坡的级别应根据相关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及边坡与水工建筑物的相互 间关系,并对边坡破坏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证后按表3.2.2的规定确定,

表3.2.2边坡的级别与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对照关系

b)3.2.3若边坡的破坏与两座及其以上水工建筑物安全有关,应分别按照 3.3.3条的规定确定边坡级别,并以最高的边坡级别为准。

表3.1.1水工建筑物中的挡士培级别划分

)3.1.4位于防洪(挡潮)堤上具有直接防洪(挡潮)作用的水工挡土墙,其级别 不应低于所属防洪(挡潮)堤的级别

4.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4.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

a)3.2.1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 为3~5级,具体按表 3.2. 1 确定。

表3.2.1 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

注1.导流建筑物包括挡水和泄水建筑物,两者级别相同。 注2:表列四项指标均按导流分期划分,保护对象一栏中所列永久性水工建筑 物级别系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一2000)划分。 注:有、无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均系针对施工期而言,有特殊要求的 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系指施工期不应过水的土石坝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 注4:使用年限系指导流建筑物每一导流分期的工作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导 流分期共用的导流建筑物,如分期导流一期、二期共用的纵向围堰,其使用年限不能 叠加计算。 注:导流建筑物规模一栏中,围堰高度指挡水围堰最大高度,库容指堰前设计 水位所拦蓄的水量,两者应同时满足。

)3.2.2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2.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 为准。但列为3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3.2.4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2.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 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 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准,

4.2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

.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a)3.2.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3.2.1 确定。

表3.2.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b)3.2.2对土石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 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2~4级建筑物的校核 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c)3.2.5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2.5的规定确定。河床 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相 致。水电站厂房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等的洪水标准,可 按表 3.2.5 确定。

表3.2.5水电站厂房洪水 标准[重现期(年)

d)3.2.7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2.7 确定。根据其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d)3.2.7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 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2.7 确定。根据其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3.2.7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重

表3.3.1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F)3.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 根据其级别,按表3.3.2确定。对1级、2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 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明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

g)3.3.3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1确定。 h)3.3.4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 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3.3.1和表3.3.2确定。 i)3.4.1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1 确定。

.1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法

注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 定。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 可视其体本情税和需要研究确 定。 4.2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2确定

表3.4.2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3确定。 表8.4.8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表8.4.8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3.4.4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 定。 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 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GB50286一98规范确 定。 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m)3.5.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在表 3.5.1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 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表3.5.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a)9.2.8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9.2.8确定。

麦9.2.8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

4.2.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a)3.2.6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6规定 幅度内选择。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 准洪水时的预案,

2.6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b)3.2.7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 仍应按表3.2.1及表3.2.6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 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c)3.2.12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2.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是以过水围堰挡 水期情况作为衡量依据。 1)3.2.16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 坝型及坝前栏洪库容按表3.2.16规定执行。

e)3.2.17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 页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2.17规定执行。汛前坝 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惟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表3.2.17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a)4.0.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 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雍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其安全加高应不 小于表4.0.1中的规定。

表4.0.1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b)4.0.5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高程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 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0.5~1.5m。当库 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 c)4.0.7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 再加安全加高确定。安全加高值按表4.0.7确定

表4.0.7临时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

DB41/T 893-2014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材4.2.2.2《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

a)8.1.1坝顶应高于校核洪水位,坝顶上游防浪墙顶的高程应高于波浪顶高程, 其与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可由公式(8.1.1)计算,应选择两者中 防浪墙顶高程的高者作为选定高程。

式中4防浪墙顶至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 hix波高,m; ——波浪中心线至正常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 、安全超高,按表 8.1.1 采用,m

表8.1.1安全超高列

4.2.2.3《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

a)9.1.1坝顶高程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坝顶上游侧防浪墙顶高程与水库正常 蓄水位的高差或与校核洪水位的高差JGJ∕T 140-2019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标准,可按公式(9.1.1)计算,应选择两者计 算所得防浪墙顶高程的高者作为最终的选定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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