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9年版)(根据湘交基建[2019[246号文修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20年1月)

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9年版)(根据湘交基建[2019[246号文修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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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9年版)(根据湘交基建[2019[246号文修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20年1月)简介:

《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9年版)》是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湘交基建[2019]246号文进行修订并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于2020年1月正式发布的文件。这份文件主要规定了湖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流程、规范和要求,旨在保证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文件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总则:阐述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 项目概况:详细介绍招标项目的具体信息,如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技术标准等。

3. 招标方式和周期:规定招标的形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提交、开标、评标等环节的时间安排。

4. 资格审查: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企业资质等级、业绩要求、信誉评价等。

5. 招标文件的获取:规定投标申请人如何获取招标文件,包括文件的提供方式、费用等。

6.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说明投标文件的构成、格式要求、提交方式和截止时间。

7. 评标和定标:描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和程序,以及定标的依据和方式。

8.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的条款、签订方式和时间等。

9. 其他:可能包括争议解决方式、保密要求、廉政建设等内容。

这份文件是指导湖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活动的重要文件,对于参与招标的各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文件中的规定,确保招标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9年版)(根据湘交基建[2019[246号文修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20年1月)部分内容预览:

示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上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JC∕T 2133-2012 半导体抛光液用硅溶胶中杂质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不影响踏 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 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 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 勘察、设计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 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 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 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 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 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 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 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 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 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自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 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 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 响应。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 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 没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 正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 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 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3.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建议书: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没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美国装饰模板的发展与应用技术(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 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 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 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 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5.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 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 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止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 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 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 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DBJ04∕T 413-2020 城市轨道交通建筑信息数字化交付标准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 件或黑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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