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10-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0/T 867.10-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0部分:水利施工企业简介:
DB50/T 867.10-2019 是重庆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0部分:水利施工企业”。这份标准主要针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规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旨在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这份标准可能包括的内容有: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等。
具体的细节可能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人员的资格和培训、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措施等多个方面。这份标准的实施,对提升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注意,由于我是一个,我没有实时获取最新标准的能力,上述信息基于一般的理解和推测,具体的细节和要求可能会在实际的标准文本中有所不同。如果你需要详细了解这份标准,建议查阅最新的标准文本或者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
DB50/T 867.10-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10部分:水利施工企业部分内容预览:
7.5.2电梯井、闸门井、门槽、电缆竖井等的井口应设有临时防护盖板或设置围栏,在门槽、闸门井, 电梯井等井道口(内)安装作业,应根据作业面情况,在其下方井道内设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网作隔离防 护层。 7.5.3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应设有防护棚 其长度应超过可能坠落范围,宽度不应小于通道的宽度。当可能坠落的高度超过24m时,应设双层防 护棚。 7.5.4 供料线下方及布料皮带覆盖范围内的主要人行通道,上部必须搭设牢固的防护棚,转梯顶部设 置必要防护,在该范围内不应设置非施工必需的各类机房、仓库。 7.5.5机组安装现场对预留进人孔、排水孔、吊物孔、放空阀、排水阀、预留管道口等孔洞应加防护 栏杆或盖板封闭。 7.5.6尾水管、蜗壳内和水轮机过流面进行环氧砂浆作业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毒设施并设置安全 防护栏杆和警告标志。 7.5.7高压试验现场应设围栏,拉安全绳,并悬挂警告标志。高压试验设备外壳应接地良好(含试验 仪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Q。 7.5.8投入运行的水轮发电机组整个运行区域与施工区域之间必须设安全隔离围栏,在围栏入口处应 设专人看守,并挂“非运行人员免进”的标志牌,在高压带电设备上均应挂“高压危险”、“请勿合闸 等标志牌。
7. 6 安全防护用具
7.7.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 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公司办公楼设计(含建筑图,结构图等)7.7.2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3)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4)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员应暂时离开由于立体交叉作业而产生的危险区域。 7.10.2灌浆作业的交叉作业场所,各通道应保持畅通,危险出入口、井口、临边部位应设有警告标志 或钢防护设施。
11.1深基坑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 工程的深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b) 下列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应由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 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c)7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 d)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 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要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核批准。需要专家论 证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11.2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取证留 。基坑施工前,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对施工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保护或 他措施。
基础结构设计文件交底已完成; b)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已完成:设计交底已完成; c)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 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论证: d) 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已进 行影像记录或留设标识;设计有要求时,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采取了保护或其他措施; e)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踏勘、试挖、试抽水等; f) 基坑工程施工及应急所必须的机械、人员、材料已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 g) 基坑监测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监测仪器已布置到位。 7.11.4 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及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7.11.5 降排水 a) 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截水惟幕、降水、排水施工等内容。对于承压水地层及降水 要求比较高的工程,施工前宜进行降水试验: b) 企业应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有效的降水和排水措施。山区、基坑附近有河道时, 应制定专项疏、排水措施, 7.11.6 坑边荷载控制 a) 场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布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b) 基坑周边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当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征得基坑 设计单位同意。 7.11.7 施工企业现场监测的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7.11.8 应急处置
a)基坑监测、周围环境监测、>查检查结果表明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出现危险 报警或险情时,应立即对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b) 当基坑周边管线发生破坏时,应立即采取切断(封堵)水源、切断电源、关闭阀门等措施; C 当主方开挖过程发现不明或有毒气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 工; 当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查出现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疏散建筑物 d 内人员、设置警戒区等措施; 9 基坑支护结构、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发现险情后,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 由基坑设计单位制定补救及加固方案,必要时应组织技术论证。企业应立即按补救及加固方 深组织实施。
基坑应设置上下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数量、位置应满足施工及应急疏散要求。上下通道应牢 固可靠,设置方法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D 基坑周边必须进行临边防护。临边防护距基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点: d) 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e) 夜间或光线较暗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7.12 水上水下作业
7.12.1临水、水上作业是指临水岸上、浅水作业、无护栏或1m以下低墙的各类船舶、无安全防护 或栏杆低于1m以下的水上作业平台、码头、墩台、栈桥、其它构筑物等。临水、水上作业涉及高处作 业的安全防护设施齐全,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置生命索并正确佩戴安全带。 7.12.2水上水下作业前应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相关部门颁发的活动许可后。 7.12.3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水上水下作业安全措施,应单独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 中安全措施编写应有针对性,并进行安全验算。专项方案应经审批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的专项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7.12.4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向参与施工的水上水下作业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 书面记录。 W 7.12.5施工各类船舶有效证书齐全,船员应持有岗位适任证书。 7.12.6水上水下作业区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域或警戒区,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足 够的水上救生器材,并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 7.12.7 施工用易燃易爆品的应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应急措施。 7.12.81 临水、水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平台搭设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应验算符合自重荷载、施工各类荷载: 6 作业平台应搭设稳固,作业施工区域顶部应满铺《机床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 绝缘电阻试验规范 GB/T 26675-2011》,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m的安全防护栏杆,相 关警示标志、水上救生器材设置齐全: c) 作业平台人行通道或跳板、宽度不宜小于60cm,稳定可靠,两侧应设置不低于1m的安全防 护栏杆。 7.12.9 临水、水上起重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和非作业船舶不得进入作业区; 起重作业前应检查吊具、夹具、吊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前应进行试吊。 7.12.10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围堰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监测监控措施,并定期对围体稳定情况进行监测,并
做好巡视记录,发现渗水、有塌迹象等险情应及时处理; a)具有防汛功能的围堰应通过防汛主管部门验收; b)围堰应设集水坑等排水措施: c)围堰危险部位及出入口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8施工设备安装、运行与维护
8.1.1施工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图纸(包括基础图)、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适用的安全 技术规范等资料,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8.1.2设备安装应按设计图纸、说明书施工,未经有关设计制造部门同意,不应任意修改。 8.1.3设备安装的基础应稳固,装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热、防腐和电气装置及配线等,应分别 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1.4设备转动、传动的裸露部分,应安设防护装置。 8.1.5各型施工设备的安装,机座应牢固,地脚螺栓的强度应足够。放置移动式设备时,场地应平整 结实,防止移动和倾倒。 8.1.6安装设备时,不应将设备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专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应利用脚手 架作起重机和滑轮的支架。 8.1.7各种机械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各种限位器、安 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应齐全、配套、灵敏、可靠。 8.1.8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8.1.9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 应满足密封、防尘和防潮要求。 8.1.10电热器、碘钨灯、长弧氙灯等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备,不应靠近易燃物安装,必要时应采取 隔离、隔热措施。 8.1.11连接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 胶电缆,应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8.1.12电动机械设备拆除后,应将电源切断,并应将线头绝缘,
表5交叉线路间最小垂直距离
DB14∕T 1335-2017 高速公路交通事件信息交换规范表6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8.1.14机电设备安装完工,在交付使用前应按规定作试运转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同时应做好设 备试运转记录及验收记录。 8.1.15机电设备在试运行时,应注意监测电动机的电流、温度及设备的振动等参数是否满足有关规范 的要求 8.1.16 机电设备在安装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或悬挂在设备附 近。 8.1.17企业应设置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8.2.8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的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