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323-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5/ 323-2018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DB35/323-2018是福建省厦门市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厦门市各类污染源在排放大气污染物时应遵循的具体限值和管理要求。该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厦门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标准中包含了对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PM10、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这些限值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标准也对污染源的监测、排放许可证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DB35/323-2018标准的实施,对于厦门当地的工业生产、交通、建筑等行业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企业需要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更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将面临环保部门的处罚。
请注意,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保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如果需要最新的标准信息,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发布文件或者联系当地的环保部门。
DB35/ 323-2018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Emission standard ofairpollutantsforXiamen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引言 TTT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6 7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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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863-2009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排放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和标 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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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排污单位pollutantdischargingunit 具有废气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2 现有单位existing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单位。 3. 3 新建单位newconstruction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改、扩)建单位。 3.4 准信 单位周界unitborder 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 服务平 确定。 [GB16297—1996,定义3.8]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 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 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GB16297—1996,定义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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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含重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GB 13271—2014, 定义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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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现有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执行GB13271、GB18485以及本标准的2011年版中规定 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5.1.2新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5.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工艺废气中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按表1的规
表1生产工艺废气中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
普钙工业除外的其他工业。 °氯气以排气筒高度为25m时的排放速率。
5.2.2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气筒、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分别按表2、表3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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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
表3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1.1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含24m) 其油性排放高所生津筑物率贝,5 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餐饮业油烟排放应执行GB1848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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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建筑物高度在24m(含24m) 口低于所在建筑物屋顶1.5m,或排气筒 高度低于15m,油烟排放浓度按GB18483标准浓度限值减半执行,并增加异味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口 位置应当与相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或其他单位的水平距离达10m以上。 5.3. 1.3所在建筑物高度在 24 m 以上,按 GB 18483、HI 554 规定执行
5. 3. 2 新建单位
按GB18483、HJ554规定执行。
按GB18483、HJ554规定执行。
6.1排气简与排放速率要求
6.2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6.2.1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存放于储存室内,或至少设置 遮阳挡雨等设施。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进行输送。容器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 6.2.2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工序(如化学反应、分离精制、配料加工等)和含挥发性有机物 产品的使用过程(如混合、涂装、印刷、粘结、清洗、干燥、成型作业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 空间内进行,废气进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6.2.3投料、卸(出、放)料、产品分装(灌装、包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罩,对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对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 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2.4粉状物料运输应采用密闭车厢或罐车,贮存时应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内。粒状、块状 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运输应采用密闭车相,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物料,捆扎紧密,不得有物料遗 撒,贮存时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储存于密闭料仓中。临时露天堆存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 料,应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严密。 6.2.5装卸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取密闭操作,或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装卸,或在装卸位置采取局 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在厂内转移和输送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用密闭输送系统,或 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转移和输送,或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及其他易散发粉尘位置采取局部气体 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6.2.6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中易散发粉尘的工艺环节(如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 料、出料(渣)、包装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 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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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废气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废气处理设施发 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6.2.8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 废气处理量、关键运行参数(如有机废气燃烧装置的燃烧温度、吸附装置的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 酒水或喷酒化学稳定剂的作业周期、用量等。 6.2.9确因工艺需要无法实现密闭的工艺设备、储存场所等,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并达到表1 或表3的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6.2.10原(辅)材料仓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排气应达到表1或表3的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否则应 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改造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时应同时符合各类
7.1.2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布设按GB16297一1996附录C执行。 7.1.3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按照生产设施、原(辅)材料仓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封闭情 兄进行设置,其生产活动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封闭车间主要溢 散口(如门、窗、通风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其生产活动未在封闭车间内完成,无 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生产设备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 取浓度最大值。特殊情况下,采样位置可适当延伸但不得超过10m
7.2.1以连续1h的米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取平均值。 7.2.2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 寸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取平均值;若排气筒的排放为 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 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取平均值。 7.2.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 样时间。
DB42∕T 754-2011 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技术指南按GB/T5468、GB/T16157、HI/T55、HI/T397、HI732规定热行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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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折算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0(0,) 基准氧含量,%; d(o) 实测氧含量,%。
8.1本标准由厦门市及各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 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GB 16895.30-2008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DB35/3232018